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間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不壹致,協議生效後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股權的轉讓,其實質是處置其全部股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限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限制了股東對股份的處分。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註意的事項
股權轉讓協議的訂立應當符合《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的法律限制外,公司章程對股東股權轉讓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鑒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轉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股東,也可以是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實踐中,部分公司股東以公司名義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會造成合同當事人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需要考慮是否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如果是自然人,要查看是否註冊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對外轉讓股份前,應當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只有其他股東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才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同時,需要註意其他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股東會的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都需要形成書面材料,防止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引起糾紛。
3.註意預先批準程序
有些股權轉讓合同還涉及主管部門的批準,比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的轉讓。
4.澄清所有權結構
受讓方應通過查閱股東轉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詳細了解股東轉讓股權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
5.受讓方應認真分析股權轉讓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①調查企業生產經營情況:a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b .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和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和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③企業納稅情況調查。
6.受讓方應盡最大努力了解所轉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①應關註轉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虛假出資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
②應關註轉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足(違約)的缺陷,即股東出資未按時足額到位。
③應關註轉讓的股權是否被質押。
7.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要求交易對方做出壹定的承諾和保證。
①受讓方應要求轉讓方做出如下承諾和保證:
A.保證與本次股權轉讓相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是完整、真實、合法和有效的;
B.保證轉讓的股權完整,無任何擔保、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
c、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具有出售股份的權利和能力;
D.股權轉讓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應保證其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並合法擁有的,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稅收問題,並可依法自由轉讓;
E.轉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所列負債外,無其他負債,並與受讓方就債務承擔問題達成相關協議;
F.保證股權交割日前因事實發生的任何訴訟或仲裁均由轉讓方承擔。
②轉讓方應要求受讓方做出以下承諾和保證:
a、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能夠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b、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8、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變更前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與是否辦理變更登記無關。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與下列事項有關:
(1)股權轉讓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必須確保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本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無效。主要是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股權轉讓是否涉及行政審批程序,如果涉及,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會產生影響。
(4)如果是國有股轉讓,要考慮是否履行了國有資產處置的法定程序。股權轉讓協議壹旦生效,如無特別約定,則具有股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股權轉讓價格中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沒有約定嗎?轉讓價格是股權轉讓協議的實質性條款,不存在因缺少主要條款而導致股權轉讓價格的協議無效的約定。但如果雙方協商補充條款或特殊約定,如贈與,該協議仍然有效。大股東平臺我也聽說過,是個不錯的平臺。
公司變更後,原股權轉讓協議尚未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現在有效還是可撤銷?只要合同沒有生效的條件,簽訂後即生效,大股東應繼續履行購買股權和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
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是否有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質押股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不能壹概而論,要根據雙方簽訂協議時的主觀狀態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本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分別是: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據此,質押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可能存在於以下情形:
1.協議雙方惡意串通簽訂協議,以損害質權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協議無效。
2.轉讓方與受讓方在明知股權出質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約定在約定的條件下股權出質解除後合同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應當認定為有效協議。
3.轉讓方故意隱瞞擬轉讓股權已出質的事實,致使受讓方表示錯誤意思的,受讓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變更協議。但是,受讓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權利,否則撤銷權消滅。
但受讓方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後,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解除擬轉讓股權的質押的,受讓方主張解除或者變更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主要看變更工商登記,但協議是其次。協議本身不壹定需要公證才有效。當然,公證是最好的。
沒有股權轉讓價格和交割時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應該說妳說的這個協議缺乏合同的必要要件,應該認定為無效。
隱名股東不同意轉讓的,隱名股東關於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得對抗第三人。
也就是說,股權轉讓協議對第三人有效。至於隱名股東和顯要股東之間的分歧,應當通過協商解決。這也是匿名股東的風險,法律鼓勵股東實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