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適用的處分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欺騙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在境外停留的;
(七)未經批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行為的,予以辭退;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職、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接受審計的;
(七)無故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嚴重環境汙染、重大人員傷亡等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疏於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資金物資管理,造成貪汙、挪用、損毀或者損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在行政許可工作中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時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委托;
(五)違反規定招標、征收、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需要政府和政府部門決定的事項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貪汙、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國家資產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毆打、體罰或者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者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舉報人泄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違反規定阻礙執行公務或者幹擾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散漫,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壹條吸食、註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