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如下:
1,證據的有效性。
證據的效力是指公證書是壹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77條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下列原則確定同壹事實的多個證據的證明力: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據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壹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公證、登記的書證,壹般比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更具有證明力;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調取證據的證明力;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壹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證言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其證明力壹般小於其他證人。
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證處是國家的司法認證機關。公證過程中,公證人員應當依法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事後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無可爭辯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定事實的依據,是調整經濟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可靠法律憑證。
2.執行效果。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公證的這種強制執行效力不僅有利於快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的問題,還可以避免訴訟和仲裁帶來的時間浪費和人力物力的損失。
3、法律行為要件的有效性。
公證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有效性,是指壹項具體法律行為只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國際慣例和當事人的約定,經過公證後才能成立並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無法律效力。
例如,我國《收養法》第15條第4款規定:“收養關系的當事人或者壹方當事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第21條規定:“外國人可以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收養關系各方或者壹方當事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
除法律規定外,按照國際慣例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必須辦理公證的,當事人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的,也必須辦理公證。經濟合同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後生效的,未經公證機關公證,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公證書有三種:
(1)證據效力。所有公證書都具有法律證據效力。因為公證是為了確認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壹旦發生糾紛,公證書就成為具有很強證明力的特殊書證。
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的效力。
公證書在法官認為沒有疑問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2)執行力的有效性。我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對於追償壹定金額的貨幣或者貨物的債權文書,經審查債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對債權本身沒有爭議。當債務人應當履行、可以履行而不履行時,公證處可以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
這種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公證,是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壹。不進行公證,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