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妳可能有權要求適當的補償,但不壹定要求補償。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自留山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其實在我們國家,這種為了公益的建設,占用零星土地,不造成損失,是沒有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標準,給予補償。此外,電力設施占用耕地的補償,由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電力主管部門等部門依法制定,經公布並報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
最後,中心建議妳和相關部門協調賠償,或者要求行政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七條
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壹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或者地上。
或者單獨設置在地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和蓄滯洪區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滿足江河、湖泊泄洪、蓄洪、輸水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用地。
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十六條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搬遷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貫徹有效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電力企業依法使用土地和搬遷居民給予支持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保護責任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不低於上壹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指標。
低於省人民政府當年下達的計劃指標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補足耕地;逾期未補的,由省人民政府凍結其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停止農用地轉用審批。
第二十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青苗生產期不足壹年的,按壹季產值補償,超過壹年的,按生長期按實際損失補償。
樹木可以移植的,應當支付移植費,並賠償實際損失;樹木不能移植的,應當作價收購,實際損失由所有者補償。
成魚按年產值賠償實際損失,魚苗、魚種在育苗繁殖期滿出塘時按價值賠償實際損失。
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可以拆遷補償或者折價購買,也可以用等價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補償。
征地方案公布後種植的違法建築物和青苗、搭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