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買車是買車時按照全國比例的首付款。當然,付款可以高於這個數額,但不能低於它,剩下的可以向銀行貸款。簽訂首付購車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1)題材。買賣時要明確汽車的品牌、產地、生產廠家、型號、批號、配置、可選設備。以及顏色、裝飾,甚至確定是否修車、庫存車,確定裏程表公裏數、發動機號、車號(車架號)等車本身的要素,尤其是車號和車號同時寫入,防止車商更換包裝;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隨車交付的證件等。另外,有些車要搞清楚是原廠的還是拼裝的,二手車要用,要修,要換。
(2)價格。明確賣家報價的內容,要列出車輛交易的總價,是裸車價還是套餐價。買車的費用主要包括:車價、購置費、保險費、上牌費、稅費,以及賣方辦理保險、貸款、競價上牌、上牌、裝修、提車或交車的代理費。此外,還需要明確是否有加急費、手續費、運費、出庫費等費用,以及是否有免費項目和折扣。
(3)交付。合同應明確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交付車輛時發現的車輛質量、交付程序等問題的處理方式。同時,支付的時間和方式也要明確。交車時,購車者不僅要拿到鑰匙和車,還要拿到汽車銷售發票、汽車合格證、進口汽車的海關進口證明和商檢單、保修卡和保修手冊、二手車歷次保養記錄、隨車工具和附件清單、車輛行駛證或行駛證、汽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說明書、保險單。
(4)質量、維修和售後服務。除了上述約定,還有關於車輛質量、維修、售後服務的事項,防止假冒偽劣產品和售後服務無人問津。
(五)違約責任。權利義務約定清楚之後,就很容易判斷誰守約誰毀約了。違約責任需要約定,壹旦確定違約,違約方承擔什麽責任,如何承擔責任,解決方式,合同管轄等都要約定。如果明確經銷商延遲交車,要交多少違約金或者退車。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常用方式。如果支付訂金的壹方違約,訂金將不予退還或抵消車輛價格;如果收定金的壹方違約,就雙倍返還定金。
(6)爭端解決。對合同事項的意見不壹致就是糾紛。起初,解決爭端的方法是談判。當合同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壹致,出現僵局時,就需要合同外的公正力量介入。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人民法院訴訟或者仲裁機構仲裁,但只能選擇其壹。不選就放棄仲裁的選擇。如果選擇仲裁,應註明機構全稱,如上海仲裁委員會。否則,您不會被選中。選擇法院主要是選擇哪個法院是壹審法院。買受人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買車的,可以約定在買受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依法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
(7)註意被經銷商“忽略”的細節。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註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付的方式、地點、時間等;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應承擔哪些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或裏程為準;交貨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八)名稱必須壹致。確認賣方蓋章的名稱必須與購車合同和發票上的名稱壹致。如果存在不壹致,即使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也是非常不利的。如果購買進口車,由於多級代理的存在,在不了解合同主體的情況下,很難保護購車者的權益。
(九)退車條款與“三包”條款相銜接。很多車商遇到質量問題就拒絕退車,即使修不好也不行。在簽訂購車合同時,應當明確說明,如果該車屬於缺陷汽車產品,汽車生產企業(包括進口商)有義務進行修理、更換和收回。
(十)合同生效的條件。壹般來說,合同在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但也可以約定在當事人簽字蓋章達到壹定條件後生效。貸款買車,可以約定銀行同意貸款後生效。
(十壹)其他約定。如合同文本的份數、附件和補充條款的效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3條該部分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