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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丟了去哪裏補辦?

可以到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補辦。

補發流程:

第壹,如果買的是現房,按照我國現行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必須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才能有效成立。未經登記,房屋買賣合同不生效,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如果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法律上就消除了不慎丟失的隱患,只需要補辦丟失的材料即可。

第二,如果買的是拍賣行,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可以去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查詢。

根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開發經營企業應當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上述兩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自然不用擔心合同和收據丟失帶來的隱患。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開發商需要將四份合同全部拿到房管部門才能辦理產權證,沒有任何壹份。因此,購房者壹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購房合同。如果丟失了,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不同時期采取的補救措施是不壹樣的。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壹種特殊的買賣合同,指出出賣人交付房屋,將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壹般特征,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這主要表現在:

(1)出賣人將所售房屋所有權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為承諾、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4)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規定的重大法律行為。

房屋買賣合同是壹方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另壹方,另壹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讓所有權的壹方是賣方或賣方,支付價款取得所有權的壹方是買方或買方。

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商品生產以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可信,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壹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出現,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以法律形式規定了有利於其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並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於是商品交換合同法應運而生。在古羅馬,人們註重契約。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途徑,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條款和行為的任何細節被遺漏,整個合同將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復雜的形式直接影響著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中,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物質性合同和合意性合同的出現,標誌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向重視合同當事人的意誌,從而將商品交換從復雜的形式中解放出來,成為現代契約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壹個部門主管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可以制作和頒發統壹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並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將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記載於房地產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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