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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倫王國頒布了什麽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

內容簡介

漢謨拉比是巴比倫第六任國王,在位時間約為公元前1792年至公元前1750年,以統壹兩河流域和頒布法典的歷史活動而聞名。對內實行緩和階級矛盾、強化王權、發展經濟的措施,克制債務奴役,使其在長期使用外軍中擁有相對穩定的後方,促進國家繁榮,使巴比倫成為西亞最大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他在位期間根據社會經濟狀況和階級等級關系,制定了反映奴隸主利益的法典《漢謨拉比法典》(英文名:code of hammurabi),為後人研究巴比倫社會經濟關系和西亞法律史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漢謨拉比法典的頒布過程

在古巴和倫尼亞時代之前,兩河流域已經形成了中國所謂的建立正義的立法傳統。拉加什城邦(約公元前2378-2371)烏魯卡基納的改革碑文提到“他建立了以前時代的秩序”。阿卡德國王薩爾貢被稱為“正義之王,講正義的人”。烏爾國王烏爾·恩古爾的碑文記載“根據查馬克的正義法律,他制定了...正義必勝”。烏魯克國王辛哈西德是兩河流域已知最早規定糧食、植物油、羊毛等生活必需品最高限價的統治者。在烏爾第三王朝時期,制定了迄今為止的第壹部法典(烏爾納姆法典,考古學家只發現了其中的片段)。法典序言宣稱禁止欺淩孤兒寡婦,不允許富人虐待窮人。自蘇美爾城邦時期以來,兩河流域的社會分化日益嚴重,奴隸和平民對貴族的鬥爭日益尖銳,外來部落(山地部落)不斷入侵。為了防止國家被毀滅,王朝被推翻,蘇美爾城邦統治者實施法治以遏制社會動蕩,抵禦外敵入侵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兩河流域城市統治者的執政經驗總結。

《漢謨拉比法典》的制定也是巴比倫王國奴隸制強有力中央集權的標誌之壹,它取消了城邦原有的立法,統壹了國家法規。古巴比倫的灌溉系統得到了進壹步發展,提水工具得到了改進。犁被改進了,附加了壹個播種漏鬥。青銅工具廣泛使用,手工業生產提高。制磚、縫紉、珠寶、冶金、雕刻、皮革工人、木匠、造船和建築工人等。,說明手工業的分工已經相當精細了。隨著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國內外的商業貿易也發展起來了。巴比倫尼亞、西帕爾等城市都是重要的商業中心。皇家經濟的商業代理人壟斷國內外的大規模貿易,管理國家稅收,進行高利貸活動和土地管理。此外,還有很多私辦企業的奴隸主。

巴比倫時期,農村社會非常分化,土地可以買賣、抵押、轉讓和繼承,而長子繼承份額是雙倍的。占用村社土地的人,必須向國庫繳納實物稅,約占收成的十分之壹到四分之壹,還要服苦役和兵役。根據習慣法,任何人三年不付租金和服役,就失去了擁有壹塊土地的權利。那些失去家庭、逃離家庭或三年沒有支付租金的人的土地沒有被公社分配。

國王擁有龐大的皇家(宮廷)經濟,全國各地的寺廟經濟都從屬於皇家經濟。王室直接控制的土地數量相當可觀,王室經濟的基本部分(包括土地、牲畜和手工業作坊等。)主要集中在蘇美爾。

但古巴巴比倫時代的皇家不動產管理模式,與烏爾第三王朝時期的大規模集中管理有所不同。而是將土地分成三公頃至十五公頃不等的地塊,分配給為王室服務的各類人,如王室商業代理人、士兵、工匠、牧羊人和中小官員,但主要是分配給所謂的“貢民”。“內宮人”從皇室那裏得到土地、種子、耕畜、農具後,自己經營,每年還要向皇室繳納相當數量的收成。他們不允許出售或抵押他們的土地,但他們可以繼承。

巴比倫的穩定並不長久,外族入侵成為巨大的威脅。公元前16世紀中葉,古巴比倫被赫梯人所滅,但赫梯人很快就撤退了。到16年底,從東北入侵的加西特人占領了巴比倫。

到古巴倫尼亞時期(即伊辛·拉爾沙時期至巴比倫第壹王朝滅亡),兩河流域進入法典化全盛時期。這是由於奴隸制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土地和奴隸私有制、租佃雇傭關系和高利貸活動的迅速發展。在繼承蘇美爾立法的基礎上,亞摩利人統治下的城邦制定了許多旨在維護奴隸主私有制的法典。比如義信第五代國王利比特·伊斯塔的法典,埃舒那國王拉拉馬的法典,巴比倫第壹王朝(約公元前1792-1750年)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的法典,編撰了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此外,據考證,古巴在債務減免方面頒布的所謂道德和政治法令,比倫尼亞時代的城邦還要多100多條。從蘇美爾城邦到巴比倫第壹王朝,兩河流域的法治傳統並沒有中斷其延續性。《伊拉克新國王利比特·伊斯塔法典》序言中說“我在蘇美爾和阿卡德建立了正義”。《漢謨拉比法典》序言幾乎以同樣的形式陳述,“安努和恩利爾,為了人類的福祉,命令我,光榮而敬畏上帝的君主漢謨拉比,在世界上弘揚正義,消滅違法邪惡的人,使強者不再欺淩弱者,使我像查馬克壹樣,普照大地。”

內容

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執政時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維護財產私有制,全面調整自由人之間的關系,鞏固現有秩序。該法典制定的確切時間尚不清楚。約起草於公元前1791年或公元前1790年,完成於巴比倫尼亞統壹後。《守則》包括前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序言中充滿了神化和美化漢謨拉比的文字。文本包括282部法律,涉及訴訟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現代意義上的內容,旨在調解各種經濟關系,如財產占有、繼承、轉讓、租賃、借貸和雇傭,以及自由民之間的社會和婚姻關系。法典表明,古巴比倫社會有三個基本階級:奴隸主、奴隸和小生產者,並且存在著與階級關系不相符的等級關系。自由人分為兩個等級:強大的阿維盧和半強大的穆什根努。前者原意為“人民”,享有壹些特權;後者可能意味著“崇拜”,法律地位較低。法典約束債務奴役和高利貸,限制小生產者的過度掠奪,以免動搖兵源和稅源。法典嚴格保護奴隸制,體現了法典的性質。最後除了繼續贊美漢謨拉比,還強調法典原則的不變性。法典的制定標誌著古代亞洲法制的進步和國家的成熟。

《漢謨拉比法典》由前言、第二百八十二條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包括訴訟程序、盜竊處置、士兵分配土地、租佃、雇傭、商業高利貸、婚姻、繼承、傷害、債務、奴役等。法典的基本特點是:首先,它明顯地保護奴隸主的利益,保護奴隸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還保留了壹些習慣法的殘余,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原則(第196條和第200條)和上帝審判的習俗(第2條和第132條)。再次,現代意義上的《漢謨拉比法典》不區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壹體的,法律法規是從民法和刑法兩方面來確定的。

《漢謨拉比法典》壹方面將亞摩利人的習慣法融入文化,另壹方面吸收了蘇美爾和阿卡德的立法成果以及伊欣拉爾沙時代的城邦立法。但它主要是當時社會經濟制度的產物,反映了當時社會各方面的現實。

在“漢謨拉比法典”石碑上,* * *包括了282條。該法典基於蘇美爾人的立法原則,融合了semu的新發明。但對於哪些原則屬於蘇美爾人,哪些原則屬於色目人,他們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我們最好簡單地把它們都歸結為記錄“美索不達米亞法律體系”的最著名的文獻。

漢謨拉比法典中的壹些法律法規:1。如果壹個自由人發誓要揭發壹個自由人的罪行,指控他謀殺卻無法證明,告密者應該被處死;3.自由民在訴訟案件中提供犯罪證據,無法證明。如果案件關系到生命,就應該處死;5.法官審理案件後改判的,應當揭發其罪行,撤銷法官席位,終身不得聘用。

在漢謨拉比法典中,奴隸沒有任何權利,最輕微的錯誤都會受到截肢的可怕懲罰。此外,法典中還提到了兩個法律階層:壹個是“人”,顯然是指貴族;另壹種是其他所有既不是“人”也不是奴隸的人。他們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是他們有壹定的法律權利。

《漢謨拉比法典》基於兩個最著名的原則,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讓購買者當心”。孟毅看來這兩條原理很原始。說到某些傷害的賠償(“人毀了別人的眼睛,就毀了自己的眼睛”;“如果壹個人打斷了另壹個人的骨頭,他就會打斷他的骨頭”),法典從不考慮最初的傷害是否純粹是偶然的,而是無情地堅持讓人們遭受痛苦和羞辱。“讓買家當心”的原則沒那麽殘忍,但看起來也不像法律。為什麽國家要在壹個法典裏聲明,賣家作弊不會受到懲罰?因為美索不達米亞制定法律主要是為了停止爭鬥,他們認為這絕不是沒有道理的——壹個總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他記得無論他如何傷害他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他可能就不會暴力。至於“讓買方提防”的原則,也是為了制止打架,因為買方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如果鬧事,馬上就要受到懲罰。正是依靠這部法典,漢謨拉比時代的巴比倫社會成為古代東方奴隸國家中統治最嚴密的國家。直到現在,這條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條文仍然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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