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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不孝行為應該給予什麽懲罰?

在中國封建法律中,不孝是壹個獨立的罪名。《唐代名例》規定不孝之罪包括:“言詞被祖父母詛咒;祖父母在其他國家的財富不同;缺乏支持;壹個人的父母死了,嫁給自己,自己有了樂子,就順從吉;聽到爺爺奶奶的父母在哀悼,我不哀悼;詐騙爺爺奶奶的父母去世了。”即:舉報爺爺奶奶、父母的犯罪行為;罵爺爺奶奶和父母;暗暗咒罵爺爺奶奶和父母;爺爺奶奶和父母分別設立賬戶,在存續期間私自存錢;未能盡最大努力贍養祖父母和父母,使他們得不到生活滿足感;父母葬禮期間結婚或結婚,父母葬禮期間聽歌看戲;父母葬禮時脫去喪服,穿上紅綠;隱瞞爺爺奶奶、父母去世的消息,不發訃告,不辦喪事;如果爺爺奶奶、父母生前謊報死訊,這十種情況都是不孝之罪,應該嚴懲。

先說警告和詛咒。舉報就是揭露和舉報。“父是子藏,子是父藏。”祖父母、父母必須想方設法包庇、隱瞞犯罪的子女,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盡孝的義務。如果祖父母和父母犯了罪,他們的後代不是試圖掩蓋,而是揭發,這被視為不孝,要負刑事責任。《唐律》規定:“告祖父母、父母者,擱淺。”

詛咒是壹種詛咒,指的是用迷信的方法祈禱鬼神會傷害自己討厭的人。按照唐律的解釋,暗中祈求鬼神傷害爺爺奶奶和父母的行為屬於“殺人”。是按謀殺祖父母父母的規定處罰,判處死刑。

罵人是侮辱。歷代法律都不認為普通人的罵人行為是犯罪,唯壹的法律規定“凡罵人者,必罰十。”唐律起初並不認為罵人是犯罪,但在《唐律打官司》中規定:“掌摑祖父母父母者,為扭曲。“用詛咒判了死刑,可見對不孝罪行的懲罰是嚴厲到了極點。

所謂“異財”,不僅僅指另設戶籍,私自存錢,還包括“吃小鍋飯”。《唐代婚姻》規定:“祖父母父母在此,子子孫孫有異財者僅三年。”“所有失去兄弟和異財的父母都只有壹年。“從唐朝壹直到清朝,兒孫被視為犯罪行為。明法對不同民族、不同財富的處罰,略輕於唐法。”《明律家役》規定:“凡有祖父母、父母在場,兒孫不立戶籍、不分財產者,則予壹百棍。”“父母失了,兄弟不立戶口,以分財產,職員八十。“明法與明法壹模壹樣,只是在法條後的壹個註解裏說:“或者不在本法裏。”“那些父母下令分化的人,聽著。“看來,不僅可以區分父母生前的遺囑,而且父母還活著允許子女分開,也不認為是犯罪。顯然,比唐和宋朝更加寬容。

如果缺乏贍養,根據唐律規定,打訴訟:“兒孫違反宗教命令,提供贍養的,只判三年。”明清法稍微輕壹點,杖壹百。什麽叫支援不足?《唐律略論》解釋:“謂能違之者,缺之。是爺爺奶奶和父母告的理論。”也就是說,根據家庭的實際經濟情況,本來可以給父母和祖先提供更好的衣食,但是那些提供的衣服和食物較少的人,即使有供養不足的情況,也不壹定達到饑寒交迫的程度。支持不足罪屬於親告,不告者不理。只有爺爺奶奶和父母舉報,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重視孝道的中國古代社會,把父親和父親的喪事視為壹件大事,家庭和國家都非常重視。當壹個官員的家庭失去了父親和祖先,皇帝允許他回家休長假,這就是所謂的“丁酉”。正是因為父母喪事被重視,父母喪期發生的壹些輕微違反禮儀的行為,被視為不孝之罪。父母的喪期為三年。在這三年裏,孩子要與世界完全隔絕,壹切物質和精神上的享受欲望都要排除。按照禮儀制度的要求:父母去世,子女前三天不能吃東西,從第四天開始直到下葬,每天早晚只能喝壹次粥,葬禮結束後只能吃淡茶,吃肉,直到葬禮結束。所以在父母守孝期間,子女的壹切享受和娛樂都被視為不孝行為。“法入刑出於禮”,禮儀的要求滲透到法律中,於是子女在父母喪親期間的壹些行為被規定為犯罪予以處罰。《唐人婚姻》規定:“父母喪後結婚者,只服三年,嬪妃降為三等,所以分居。知道* * *是婚姻的就減五。“由此可見,喪禮婚姻不僅限於壹方在家中辦喪事的犯罪,另壹方也會受到懲罰。法律上,喪禮婚姻被稱為“非法婚姻”,是無效婚姻,必須解除和分居。明律、清律沿襲唐律精神,喪婚被列為不孝十大重罪之壹,但刑事責任較輕,必須解除婚姻關系。

還有兩種情況與喪婚有關。第壹種情況是:“異地的爺爺奶奶和父母丟了性命,只有壹年。”第二種情況是“祖父母父母下獄結婚,死刑壹年半,流罪減壹級,罪杖壹百”(《唐律·家庭婚姻》)。也就是說,在為祖父母、父母守喪期間生育子女的,將受到處罰;祖父母或父母在羈押期間結婚或結婚的,按喪禮婚姻給予刑事制裁。

在葬禮期間生孩子被判入獄。當時沒有避孕措施,相當於父母三年喪禮期間不允許夫妻性交,實在違背自然規律,不合理。現實生活中,男女在喪期三年內不得發生性關系,人們往往無法遵守。喪期生孩子是必然的。他們害怕受到法律的懲罰,不得不偷偷溺水。明太祖朱元璋鑒於社會上嬰兒溺死事件太多,禁止生育三年不利於人口繁衍,影響丁稅收,頒布聖旨廢除這壹禁令。朱元璋編著的《孝經序》中說:“千古讀書不易,過者不可理,禁衣生子。”如果我們遵循前壹個公式,人們將在身體上感到尷尬。“雖然廢除這壹禁酒法的動機可能主要是出於統治利益的需要,但不能說朱元璋做了壹件符合自然規律和人情的好事。

子子孫孫在父輩、祖輩的喪期,做出與喪情相悖的行為,也被認為是犯罪。《唐律》規定:“喪期未盡前,釋服吉,忘喪而樂者,只期三年;如果妳做壹年雜耍,在妳玩得開心的時候,給聽的人和參加吉祥宴的人壹百棍子。”不僅在服喪期結束時脫下喪服或奏樂取樂的人會被判入獄,被邀請參加聚會的人遇到娛樂活動也會被打壹百棍,可見觀看喪禮對於父親和父親是多麽重要。

在外地居住或經商的兒孫,得知父輩、父輩去世的消息“沒有哀悼”;為了急於做官,他在父親喪期屆滿前“乞官”;出於某種原因,他們隱瞞了父親和祖父的死訊。根據《唐律·職制》的規定,對這些情況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官員應革職。

還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犯不孝之罪的人,無論其身份如何,都將受到懲罰。國家對貴族官員的特殊人物給予特殊優待的議、邀、減、贖制度,不適用於犯了不孝之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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