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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毛與被告北京陽光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因網絡購物引發的糾紛壹案。2004年10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仙石湖小區54棟3單元601室的毛在新浪“易拍網”上註冊,在網上拍下壹臺產品編號為5596482的二手筆記本電腦。賣方為湖南省長沙市建設北路華天商城鳳翔科技,聯系人為李峰。11月1日,毛根據網上信息向鳳翔科技個人(財務人員楊永華)賬戶匯款3400元,但未收到電腦。之後,聯系李峰的手機處於關機狀態。查詢湖南省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後發現,長沙市並沒有建設北路或華天商城,位於華天商城的鳳翔科技更是子虛烏有。

2005年3月16日,毛向南昌市東湖區法院提起訴訟,將新浪“壹拍網”的所有者、經營者北京陽光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3400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包括差旅費)。東湖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新浪“壹拍網”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平臺,對賣家負有最低限度的審查義務。但“壹派網”向網友提供完全虛假的交易信息,原告基於對這家知名網站的信任,與虛假的鳳翔科技進行交易,“壹派網”造成的損失是不可推卸的。經調解,被告表示願意賠償原告損失,但要求原告協助配合公安機關破案。目前,因網購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我院尚屬首例。隨著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擴大,開展網上購物和網上商務活動是大勢所趨。如何維護網民的合法權益,規範網絡經營者的行為,是擺在我們執法者面前的新課題,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關註。

如今,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傳統的交易方式也在受到互聯網的沖擊,網上支付、網上證券交易、網上購物等各種網上交易正逐漸走向我們的日常生活。網上交易是以互聯網為操作平臺和數據傳輸媒介的壹種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網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豐富、操作方便等優點。中國的網上交易還處於“初級階段”,網上交易的基礎還相當薄弱。在此背景下,這壹新生事物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諸多問題:壹是我國網民存在網購恐懼癥。阿裏巴巴旗下的中國第二大在線拍賣網站淘寶網(www.taobao.com)總經理孫彤宇說:“中國人真的很想在網上購物,但很多人不敢邁出第壹步。他們有很多顧慮:網上支付安全嗎?我買的產品會有瑕疵甚至是假貨嗎?”如今,在中國9000萬網民中,只有65,438+00%的人通過互聯網購物,而美國的這壹比例為38%。分析師還指出,由於現金仍是中國的主要支付手段,約四分之壹的網上交易是由交易者親自結算的,而只有30%是通過互聯網支付的。數據還顯示,中國人口6543.8+0.3億,但信用卡發卡量不足200萬張。原因是中國人對網購缺乏足夠的信任。其次,郵政系統不可靠,配送存在很多問題。

網絡交易的產生和發展是時代的需要,必將推動傳統相關業務的變革,對未來社會產生深遠影響。目前,我國先後頒布了《商用密碼管理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上銀行管理暫行辦法》,也為我國網上交易的發展提供了壹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與此同時,隨著我國信息基礎設施的規範和完善,實施網上交易的條件已逐步成熟,發展潛力巨大,相關法律支持與其發展規模仍有較大差距。目前,我國關於電子商務的立法基本空白。行業間的監管對於網絡交易是無效的,法律上的規則也很難認同。相關法律規範和有效的市場信用體系極不完善,嚴重影響了網絡交易的發展,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機。有相當多的法律問題無法回避,亟待解決。

第壹,要約的取消。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法律規定不得撤銷的情形除外,但撤銷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在網上交易中,由於網絡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要約幾乎是同時發出和到達的,而接收方的電腦往往具有自動審查文件的判斷功能,能夠及時做出承諾,因此要約人能夠取消要約的幾率很小。在我看來,網絡本身的特點就是快、短距離,風險和收益並存。網上交易是抓住商機的最佳選擇。如果不願意承擔風險,可以選擇傳統的交易方式。另外,在進行要約的時候,網絡壹般會讓用戶再次確認要約的內容是否正確。如果確認,可以視為放棄要約的撤銷權。

第二,電子簽名的問題。網絡交易合同(或稱電子合同)是指在專用或開放的網絡環境下,通過數據電文達成的非紙質數字合同。電子合同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電子郵件或電子數據交換達成。從各國現有的實踐來看,傳統的合同仍然主要依靠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相關法律往往要求當事人簽字或機構蓋章。作為壹種電子交易,網上交易具有無紙化的特點,這使得它不同於傳統的合同交易形式。這時,作為合同成立標誌的簽名問題遇到了挑戰。如果合同需要簽字蓋章,電子交易的優勢就體現不出來。

第三,交易證據的收集。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數據電文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認定的具體要求。無紙化電子交易,發生糾紛時取證非常困難。目前,學術界對數據電文屬於何種證據有兩種觀點:壹種是視聽資料;壹是書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視聽資料應當結合其他證據確定其證據力。因此,如果將電子證據歸為視聽資料,其證明作用將大打折扣。《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合同法》已經將數據電文視為書面材料,筆者贊成將數據電文歸類為書證。

第四,事故和故障造成損失時當事人的責任。網上交易業務的正常開展高度依賴於服務系統,網絡系統出現意外和障礙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是銀行和客戶非常關心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還沒有規範這個問題。筆者認為病毒入侵、“黑客”攻擊網絡系統等網絡犯罪行為不應納入不可抗力事件,因為網上交易的安全系統是保證網上服務安全可靠的重要技術系統。如果系統出現故障或被破譯,從而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安全系統的提供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五,網絡服務系統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是否對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筆者認為,網絡服務系統在提供網絡平臺服務時負有謹慎註意義務,對買賣雙方負有審查責任。買賣雙方基於對網絡服務系統的充分信任,也促成了交易行為。網絡服務系統壹旦提供虛假交易信息,必然會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網絡服務系統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作為當事人,也有義務協助網絡服務系統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行使追索權,這也減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信用體系的建立,網上交易將有廣闊的前景。目前,我國正在逐步開放快遞市場。中國郵政很快將面臨來自DHL、UPS、FedEx的競爭,市場環境將逐步改善。中國的壹些網站也在嘗試新的分銷機制,例如,成立由年輕人組成的自行車分銷團隊,他們將負責收集用戶的付款,充分利用中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展示在線交易的光明前景。

摘自Doud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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