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現行的民法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紀的早期羅馬法法典“十二銅表法”,羅馬法最著名、最有影響的法典是公元6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但這兩部法典都有局限性:十二銅表法只是概括了基本的法律原則,實際的法律是法官根據這些原則推斷出來的;經考證,微小的法典對後世影響很大,但當時只在東羅馬有效實施,在西羅馬並沒有發展成為法律傳統。隨著東羅馬帝國的衰落,這壹傳統在歐洲也失去了影響力。歐洲的現代法典編纂運動始於15世紀之後。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歐洲國家開始把發展獨立的法律體系視為主權的象征。19世紀上半葉,幾部重要的大陸法典相繼問世,包括《拿破侖法典》、《法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在東方,中國的近代法典起源於公元7世紀的《唐律》,其後各朝基本沿襲唐制,法典最終發展為清朝的《大清律例》,成為包括近代刑法和民法在內的全面完整的法典。直到近代,中國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大多受中國法典的影響。日本是第壹個編纂西式法典的亞洲國家。明治維新時期,日本出臺了以德國民法為藍本的《日本民法典》。辛亥革命前後,受西方法學影響,中國開始進行法律制度改革,先後編纂了《大清民法草案》和《民國民法》,逐步發展成為大陸法系或社會主義法系國家。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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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是巴比倫第六任國王漢謨拉比(1792-1750前在位)頒布的法律。它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系統代碼,產生於3800年前。法典全文用楔形文字鐫刻,除前言和結語外共有282條。包括訴訟程序、損害賠償、租佃關系、債權債務、財產繼承、奴隸的處分等。
是1901在伊朗發現的。它是壹個黑色的玄武巖圓柱體,現藏於法國巴黎的盧浮宮博物館。在圓柱的上端是壹個浮雕,其中漢謨拉比從太陽神查馬克手中接過權杖。
漢謨拉比法典把人分成三個等級:
享有公民權利的自由人
壹個沒有公民權的自由人。
奴隸
皇家奴隸
自由人屬於奴隸。
公民,私人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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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銅表法》制定於約450年前的古羅馬,因據說刻在12銅版(又稱彩色木版)上而得名。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成立了10人的法典編纂委員會,並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到公元前451年,制定了十個律表,次年又增加了兩個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因為每塊表都是用青銅制成的,所以習慣上稱之為“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青銅表全部毀於戰火。原文散佚,現在只能從其他古籍中看到輪廓。
十二銅表法的內容是:傳喚、審判、索賠、家族父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房屋和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補充、後五表的補充。《十二銅表法》頒布後,成為* * * *時期羅馬法的主要淵源。法典對貴族的權力做了壹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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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典》(Corpus Iuris Civilis)又稱《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Code)或《各國法律全集》(Complete Collection of National Laws),是由精通羅馬法的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壹世編纂的匯編法典。
該法典由四部分組成,即法典、理論匯編、法律階梯和新法。它最終於公元530年左右完工。法典的內容是東羅馬帝國的詔令,權威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法學學生的入門教材。
整個編纂工程完成後,禁止對民法百科全書進行任何評論或其他立法。這部法律為後來的法理學,尤其是大陸法系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礎,是法學研究者研究民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獻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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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Ais),又稱《拿破侖法典》,是法國民法淵源中最重要的法律。1804的法國民法典曾被稱為拿破侖法典,但在1870之後,人們壹直稱之為民法典。
這部法典是由特朗歇、馬利維爾、比戈·德·普雷阿門紐和波塔利斯奉法國政治家拿破侖之命起草的,並於3月1804,21正式公布為《法國民法典》。也被後人稱為《拿破侖法典》。
法國民法典采用“查士丁尼法律階梯”的結構體系,除前言外,共分三部分,22,865,438+0。三個部分的名稱分別是“人民”、“各種形式的財產和所有權”和“各種獲得所有權的方式”。
這部法典以個人主義和自由平等的理念為基礎,是現代民法典的典範。其核心是所有權的絕對性、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但隨著19年底至20世紀資本主義的發展變化,該法典的原則被判例和學說作了較大的修改,進行了壹些修正,制定了專門的法律。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淵源。對後來的《日本民法典》和《民國民法典》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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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簡稱BGB,是大陸法系最重要的民法典之壹。法典* * *有五個部分,即總則(Allgemeiner Teil)和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財產法(Sachenrecht)、家庭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該法典與法國民法典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將關於債權關系的規定移到了物權法中,體現了債權法的新理念。這部法典也對同時制定的日本民法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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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1646 —1971)原名《大清律》(滿文:,大清古潤-I法趣-I比提庫利),最初成書於順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為藍本。經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修改後定稿。之後,清朝的法律壹直在清朝的領土上推行,直到中華民國的建立和中華民國憲法的實施。然而,清朝滅亡後,清朝的壹些規定仍然在香港普遍使用。這種奇怪的現象是由於香港割讓給英國後,香港沿襲了英國的普通法慣例,以至於在沒有其他法律可供參考的情況下,壹些法律繼續成為唯壹的參照對象。直到1971,最後壹部關於婚姻習俗的法律被香港成文法取代,大清律例的歷史使命才最終完成。但是,依照1971年前的清朝法律締結的嬪妃仍然健在,她們及其子女和後代仍然享有繼承權(但繼承權比例小於。從1646到1971年,用了325年。
據《大清律初》張世祖皇帝《禦清律序》記載,清朝入關後,由於“中、夏之民眾多,且充滿偽情,每次奏之頗煩”,所以清世祖將其編成,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討論,修訂哈納等人,並以《大明律》為參考。《大清法》共30卷,10卷(1字母),458部法律。祖禦制第壹冠,其後為林剛書、武大海書、哈那書,《清律總表》。總標題後,所附《清律》寫於順治二年。
《大清律》的特點是“收集和解釋補充案例”,希望用各種案例作為參考,以便官員作為量刑的依據。
順治法頒布後,更容易在法外增加規定,而在法內則不然。康熙九年,刑部尚書犯哈納等人舊法。請仔細更正並按照說明操作。因此,這本書的修訂版代代相傳。
康熙十八年,因為發現新法與原有舊法相抵觸,康熙又與九卿詹氏科協進行了壹次修改,但直到康熙去世才完成修改。於是,清朝世宗皇帝的繼承人雍正下令官員繼續完成修法,“求役期造法之義,有權有輕有重,寬有體面。”從雍正元年八月開始,三年八月完成,九月初九出版。這是雍正五年刻本。
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對章程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這些修改有增有減,有改有並,共計1456條。
光緒三十四年修訂,頒布二年,又稱《大清現行刑法》。宣彤共有389項法律,以及1327項附則。
自香港割讓給英國以來,英國壹直實行普通法。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上港島後,宣稱中國人仍按當地習俗治理。所以當時香港出現了壹個奇怪的現象:同樣的謀殺,如果罪犯是歐洲人,按照當時的英國法律會被處以絞刑,但是如果罪犯是中國人,就會被斬首。即使在清朝覆滅60年後,曾經盛行於香港的《大清律例》依然盛行於中國社會。在公元1970年,香港政府開始將所有涉及清朝法律的案例改寫成成文法。同時,適當的立法也被用來取代過時的舊法律。比如1971頒布的婚姻法,杜絕了香港男人以大清法律為擋箭牌,納妾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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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典》是日本實施的主要民法法規。現行日本民法典自1898(明治31)開始生效,由三位日本民法專家,即美千次郎、東伊正弘、穗治陳中起草。* * *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屬關系、繼承五個部分,共1044條。
日本民法典的最初版本由法國巴黎大學博瓦·索納德教授起草的財產法部分(稱為“博瓦·索納德草案”)和日本人起草的家庭法部分組成。草案頒布於1890(明治23),即《舊民法典》,其基本結構與《法國民法典》相似。後來由於法典的家庭法部分與日本傳統的家庭制度有很大的沖突,遭到國內學者的極大反對,引起了法典論戰。結果舊民法沒有實施,日本政府起用上述三位日本民法學者起草新民法典。這部新民法典自1898開始實施,也被稱為“明治民法”。
日本民法典屬於大陸法系,受到了同時起草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也對東亞民法典的編纂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清朝民法草案》、《民國民法》、《韓國民法典》等法典都是在日本民法學者的參與下編纂的,帶有明顯的日本民法典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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