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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濟南申請執業律師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謝謝妳。

事項名稱:律師執業許可證

項目類別:行政許可初步審查

代理機構:濟南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

處理依據:

壹.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

(二)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二、實踐條件

(壹)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並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

活動,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享受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相關報名條件和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第(壹)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在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

2.經所在單位同意,兼職律師可以執業。

(三)申請執業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執業,應當符合《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部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條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從事律師職業: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處理流程:

壹.應用

(壹)申請:申請人向擬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所在區的市司法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中承諾或者聲明其不具有《律師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以及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二)受理:設區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不補正、無法補正相關材料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初審:受理申請後,設區的市司法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就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壹並報送省司法廳。

在審查過程中,受理申請的機關可以征求申請所在地縣級司法局的意見;需要調查核實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局進行核實。

(四)審查:省司法廳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提交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律師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材料

(壹)申請專職律師執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師執業申請表(樣本格式見附件);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申請人的身份: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戶籍所在地與申請執業所在地不壹致的,還應提交申請執業所在地的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2)職業身份(身份)證明:

申請執業前曾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辭職、退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軍轉或者退休後自謀職業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不再從事原職業的有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現職業身份(身份)證明;

全日制高等院校向律師事務所報到就業,且至申請時壹直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應提交畢業證書、註冊證書、勞動合同或與當地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合同等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國有資產占用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出具的現行職業身份(身份)證明;

其他人員應提交能證明其目前職業身份(狀況)的有效證件;

(3)人事檔案封存證明(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不提交此材料);

5.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6、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第(壹)項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高等院校或者科學研究機構的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和現任職務的證明,以及批準申請人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

(三)申請執業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執業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按照《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部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辦理。

三。其他事項

(壹)在外省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在我省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在申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二)申請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壹式三份,壹份原件由省司法廳備案,兩份復印件由市、縣司法局分別備案。本指引要求的申請材料中未註明復印件的,提交原件1份(裝入原件)和復印件2份(裝入復印件);標註“原件和復印件”的,除原件外還應提交復印件壹式三份,原件由受理申請的機關查驗後立即退還申請人,並在復印件上標註查驗結果加蓋公章。應列出申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除申請材料外,申請人還應提交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

(三)受理申請和審核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嚴格規範申請材料的接收、處理、報送、審核、歸檔等工作,並做好詳細記錄,與申請材料壹並歸檔備查。

(四)省司法廳經審查批準該律師執業,並自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在本機關網站和省律師協會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五)本指引未涉及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部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辦理;本指引內容與司法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司法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六)本指引由山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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