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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備選、政府決策、部門審批、資金使用、建設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後評價和檢查監督的全過程管理。

政府財政資金的來源是:市級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按規定用於建設資金;上級專項補助的建設資金;市屬國有投資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建設資金;市本級財政承諾舉借或償還債務的政府融資建設資金。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青島市本級財政投資比例占項目總投資30%以上或混合投資300萬元以上的項目。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審計、監察、國有資產、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規劃、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確保重點的原則,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政府投資的重點是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禁止勘察、設計和施工;

(二)堅持預算控制和概算控制的原則;

(三)實行專家咨詢制、工程質量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責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七條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代建制。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或代建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與項目主管部門簽訂建設項目管理責任書。第二章項目決策第八條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青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和實際需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

列入備選庫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報市政府批準後開展前期工作。單項工程的前期工作應達到初步設計階段,經咨詢論證後,提出投資概算。

未納入政府投資儲備庫或雖納入儲備庫,但前期工作未達到要求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對城市經濟、社會或者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項目,在決策前應當進行公示或者聽證,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第九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根據下壹年度財政基本建設資金規模和建設項目優先順序,在充分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每年下半年對備選庫中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 提出下壹年度政府投資基建項目資金安排的意見和計劃草案,報市政府審批,作為下壹年度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 第十條根據市政府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市財政局應當編制年度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預算的有關事項,按照《青島市預算審查和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和年度投資計劃;

(二)新開工項目的名稱、建設規模、總投資、資金來源、建設期限、年度投資、建設內容和建設方式;

(三)項目名稱、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議書、選址規劃、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設計、咨詢評估、編制相關規劃等前期工作及費用;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第三章項目實施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應當遵循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後評價等基本建設程序。

總投資小於654.38+00萬元的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後,可直接設計工程方案和施工圖,編制總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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