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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被執行死刑是什麽感覺?

通過肢解屍體處死

靈池也叫靈池,民間稱之為“千片”。靈池原意是山的坡度逐漸降低。當它被用作死刑的名稱時,它的意思是當壹個人被執行死刑時,肉體被壹個壹個地割掉,使受害者緩慢而痛苦地死去。

淩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正式定名為遼代刑。此後的金、元、明、清都將其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酷的死刑。

這種刑法主要是用來懲治十惡中的壹部分,比如謀反、造反。在清朝乾隆時期,如果父母或公婆,兒子殺了父親,妻子殺了丈夫,也是違反倫理道德的重罪,要判死刑。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那些沒有按時納稅的人也被處以晚死的懲罰,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

淩遲的懲罰很殘酷。壹般來說就是切下壹塊塊人肉的意思。歷代的行刑方式也有差異。壹般砍八刀,先砍頭,再砍手腳,再砍胸腹,最後砍頭。但其實不止八刀。清代有24刀、36刀、72刀、120刀。二十四刀是:壹兩刀割眉,三四刀割肩,五六刀割胸,七八刀割手肘,九十刀割肘肩之間部分,十壹二刀割腿肉,十三四刀割腿肚,十五刀刺心,十六刀割頭,十七八刀割手。

在實際執行中,更多的是,大部分是明朝惡太監劉瑾被砍三天* * * 4700刀。到公元1905年光緒年間,淩遲之刑被廢除。

_起源和神秘的名稱

“淩遲”壹詞最早出現在《遼史》的犯罪記錄中,被命名為壹種體罰。這個名詞很神秘。無疑是漢字和契丹語的結合。

我們可以在歷代中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但第壹個詞最常作為“靈”出現在“福”字旁邊;“陵”的意思是“伏”或丘;“晚”字在現代漢語中不能解釋為“晚”,而是壹個“鋪”或“刮”的動詞。具體來說,“晚葬”可以指把土堆壹個壹個地鋪平或整平,意思是壹個土堆,壹個宗族的集體埋葬。但有些朝代的史籍具有象征意義:“陵墓”,運河沿岸的斜坡或土堤,代表制度和法律,劃定各國的邊界;“晚”就是邊界的下沈和崩塌。所以“年中之年”意味著衰落的開始,此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系統崩潰。所以這個名詞和刑罰制度沒有直接關系,直到遼代才用來指壹種肉刑。書寫上有些不同(人們發現書寫是“持久”而不是“遲”),在“兵”字旁邊的“陵”字變得比“賦”字旁邊的“陵”字更常用。宋史中也有兩種寫法,但自元代以來,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即“兵”字旁的“陵”字,而且永遠只作為刑罰的解釋。古文字只出現在古籍中,後來的人不再采用。從此“淩遲”只是體罰的名稱,少數有見識的人還會記得它曾經的含義。

到底發生了什麽?肯定,它本來是契丹語的名詞,發音很接近漢字“年年”。那是契丹遼朝政權下使用的壹種肉刑,可能是把被捆綁的犯人用刀砍了。幾經考慮,這個術語被固定下來,用來指統治中國的遼朝實行的這種體罰。

對於研究刑罰制度改革的中國學者來說,這種刑罰具有野蠻人的血統,其術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五刑”體系,但明顯有中文字樣。但是,把人綁在壹棵樹上,殺了砍了,不僅僅是蠻族地區或外族朝代的壹種行刑方式,而且是壹種越來越頻繁、越來越系統化的方法,這種方法在宋代傳到了元朝,明代又傳到了清朝。這些朝代的中國,就像草原人建立的王朝壹樣,不斷傳承。第壹個與蒙古可汗作戰,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頒發了大高,懲罰了各種罪行,特別是官員的貪汙和入侵,無論財產的數額有多小。

_死刑的不斷擴大

漢代以後,中國壹代法律仔細界定了刑罰規範。壹個好的王朝必須盡力抑制死刑數量,廢除最殘酷的肉刑。所以隋朝對他們的權力制定了“五刑”:摑、棒、徒、流放、處死。這壹制度在唐朝也被采用,後世沿襲,唐朝的刑罰明顯減輕。如果_司法刑訊逼供,那麽絞刑或斬首的死刑就不能理解為讓被告人受罪——公元745年的唐朝甚至考慮廢除死刑!安史之亂以來,經常執行死刑,進入了壹個難以破譯的時期:理論上,隋朝和唐朝仍然實行五刑制;事實上,從代碼的角度來看,還有許多更嚴重的做法。

到了宋代,對“淩遲”的處罰力度不斷擴大,但同樣的,王權也拒絕改變刑法,所以“淩遲”這個名字在宋刑系列中依然缺失。首先,遵循人類宗教的祭祀教義,是抵禦血腥叛亂的應急措施。宋真宗(998-1022)禁止大臣楊守貞支持叛軍。仁宗年間,王安石變法爆發了壹場黨派鬥爭。除了“年中”,“腰斬”也成為當時常見的刑罰。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指出,大臣們用這些刑罰來威懾那些想謀求皇位的官員。南宋時期,淩遲的刑罰越來越多,但也有壹些官員反對,比如陸遊演陳清,我後面還會描述。《靈池》在宋代從未編纂,所以很難知道實際的執行情況。在我看來,還是局限於懲治叛國和陰謀,是可以的。

元代刑法中明確將“歲年”作為死刑的壹種。第二點是他們把它當成蠻夷向漢人宣傳權威的工具。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元朝的法律和南宋末年壹樣,把年號合法化了。元朝初年,年號不再是鎮壓暴動和危險教派的極端手段,而是對特殊罪行的普通懲罰。淩遲始於元朝,直到1905年被清朝廢除,主要用於懲罰三種犯罪:

-陰謀反對君主罪:重大暴亂、叛國、陰謀奪取王位。

-道德犯罪:子女陰謀反對父母,弟弟陰謀反對哥哥,妻子陰謀反對丈夫,奴隸陰謀反對主人。

-殘忍和不人道的罪行:活著切斷他人的肢體(巫術);殺害同壹家庭三人以上的;Organize _ send制造恐怖。

第壹類和第三類只是把古代的刑罰合法化,順便說壹句,和歐洲的刑事處罰相當接近:在法國,謀殺君主罪處以四馬分屍極刑,派系首領必須輪刑,四肢必須用鐵器折斷;在英國,他們用的是五馬分屍的刑罰,和中國壹樣,公開處決,當眾肢解,壹直進行到18世紀。

中國人有加重刑罰的特點。

首先,第壹個特點是君主制和父權制的同義詞。就像他們王國的皇帝壹樣,他們的親屬受到保護,他們的妻子、孩子和仆人是臣民,傾向於尋求權力。在西方,_親罪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但不足以懲罰謀殺君主的罪行。只有中國人,才會發揚原來的方法,用_平親人之間的叛亂。

第二個特點是“在年”這個句子隱含了“三家”,即所有的父系和母系親屬!更有甚者,還有更荒謬的。大部分亂象是個人所為,但量刑時卻被視為家庭犯罪。雖然只有朱元璋有意實施此法,大力清除公職人員;但別忘了,他的兒子永樂曾經屠戮了忠於前朝皇帝文健的方孝孺,牽連了他家800多人。後來的“三族”法,不再是牽連、尊親的死罪,改為流放。在清朝,只有成年的兒子被無限期流放。清朝延續了明朝的法律,但刑罰有所減輕,包括第壹類叛國罪。所以“文字獄”案件往往都是判年終刑,但沒有哪個罪犯會真的像戴名世(1653-1710)壹樣遭受肢解的刑罰,其罪行可以改為斬首或死刑。相反,其他兩種罪,如倫理罪、殘忍不人道罪,特別是盜竊罪,則在年中予以懲處,直至清末刑法改革廢除。

_文人造反從開始到廢除年號

淩遲,出現於公元920年的遼朝,13世紀末成為法定刑,1905年被廢除,比歐洲長了壹個世紀左右(1789年法國廢除了輪換刑,1810年英國廢除了分屍刑)。廢除死刑是執行西方法典的第壹步,監禁和罰款取代了原來的體罰,絞刑受到限制。

有些人發現“淩遲”的非人折磨,也就是說,假設中國人處於他們的壯年——歐洲的法律和觀念是壹個嚴重的錯誤。自宋代以來,限制或廢除年節刑的呼聲不斷。當時證明廢除淩遲的最好例子是大詩人_官員陸遊寫的情書,這是當時意料之外的舉動:他認為只需要撤換淩遲,並熱情捍衛廢除淩遲的好處。其實陸遊的論點可以概括為:(1)殘酷的死亡和暴露器官使民族不被尊重,阻礙了實用教育的使命;(2)打最壞的壹派不應該針鋒相對:幫助罪犯是不合法的,即使他已經幫助了別人;(3)漢唐同時提供了創新有效的刑罰制度,放棄了“酷”的刑罰。因此,他認為應該限制和廢除“年入”等殘酷的刑罰。

這段文字經常被反對淩遲的學者引用,他們提出了各種論點。這裏只引用其中最重要的:清初法學家王明_,在1680年出版的《讀法佩_》壹書中提到,淩遲是五刑之外的壹種刑罰,所以是“非刑”或“非刑”。的確,它雖然被不同朝代的皇帝所采用,但卻不符合法理,違背了中國的刑罰精神。善於考證的大學者錢大_(1728-1804)堅持認為“年復壹年”二字晦澀難懂,刑名必須理解清楚,才能“懲教”。所有的爭議都在壹代又壹代的學者中流傳和收集。薛(1820-1901)是清代壹位博學的法學家,他的《唐律》和《讀疑案》兩部著作對清末刑法改革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大量引用陸遊、王明_和錢大_的話,力主恢復漢唐,不將淩遲列入刑法。他的得意門生沈家本也使用了同樣的論點。終於在1905年4月24日以“陳清打表”的形式正式廢除了“年中之年”。

當然,在皇帝的統治下,文人要求廢除年號,或者減少死刑的聲音太微弱,他們必須承受沈重的外部壓力。我們甚至可以推測,太平天國起義之後,類似的死刑判決在清末是非常頻繁的。所以,幾個月前,法國大使館的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場拍了三個不同犯人的死刑照片。這些照片不利於中國的過去,變成了恐怖的證據。但是如果有壹張照片,或者壹個攝影師可以像《在那壹年》壹樣_捕捉到英國或者法國的酷刑畫面會怎麽樣?“酷刑在中國”不僅是法制史上的客觀事實,我在這裏強調壹下,它也影響著歐洲人,壹瞬間留下了對中國的某種印象。這是歷史上常見的例子,但很新穎。西方文明第壹次有了將視覺固定在紙上的科技方法。在這裏,歷史學家應該給這位藝術家留下壹些空間,他知道如何展示他的非凡觀點,無視隱藏的權力和統治者的操縱。

受到這種懲罰的最著名的人是大太監劉瑾。聽說他過了三天才死。...

這是明清官方的刑罰之壹。

通過肢解屍體處死

在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不人道的是公元年。靈池,原名“靈池”,原意是小山的緩坡。荀子曰:“岸上三尺,空車不可登。”壹座山的山,讓負車爬。這是什麽?淩遲到了。“意思是車在三尺陡坡上拉不起來,但是因為坡度平緩,車可以拉到山頂。後人以淩遲為刑名,只取其緩意,也就是說以極慢的速度把人處死。為了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把人的肉壹刀壹刀地割下來,直到肉割得差不多了,再剖腹把頭割下來,讓犯人死去。所以年也叫割、割、寸割等。所謂“千片”指的是年份。

這種拿刀砍死活人的做法早就有了。南朝、宋以後廢帝的劉玉,親自砍人。北齊文宣帝的高楊經常用砍人的方法殺人。中唐安史之亂時,顏杲卿反安史之亂戰敗被俘,與袁等人同時被零斬。但多數人認為始於五代時年關作為壹種正式的刑罰。陸遊說:“五季有多種原因,常法不足,故始於法外特殊之年。筋疲力竭,氣息未盡,肝心相通,視聽猶存。”但到了五代,有人意識到淩遲的刑罰過於殘酷,主張將其廢棄。比如晉朝三年(946),燕都說死刑只保留兩種方式,禁止“用短刀割人皮”。後來,皇帝石重貴被允許參加比賽,年終的懲罰不再使用。

北宋開國之初,仍禁止年號之刑。宋太祖頒布的刑法規定,對重罪應采用斬首或絞殺,而且沒有年份。趙恒世、宋真宗、內官楊守貞巡視陜西,督捕盜賊,捉了頭幾個賊。他請求朝廷稍後處死他們,以懲罰這些兇殘的人。真宗下詔,下令將犯人移送司衙門依法懲處,年關不準。直到宗熙寧、元豐年間,淩遲才被正式列為死刑之壹。《刑制通考》說:“昭陵(宋仁宗陵)以前,殺賊雖兇,力大,但從不輕用。那些在牢裏忙的,說瘋話的,都受了這種刑罰。”汝熙寧八年(1075),益州人朱堂狀告越州余姚郡謀反。李風被捕後受審時,他的供詞還牽連了秀洲團練的使者和醫官劉玉等。法院命令壹個部門審理此案。結果,李鋒、劉玉和合眾福的觀察推廣官許歌都被淩遲處死。南宋時,清源法的判例更明確地將淩遲、斬首、絞殺列為死刑名稱,這壹規定壹直延續到明清。

在宋代,年號俗稱割。景德鎮時期,禦史臺審問殺人賊。判詞定案後,直紮王邀其“斬之”。原來的“切”字是“骨”,沒有“月”(肉),形狀也像人的頭骨。《說文解字》解釋說,它以為“去人肉,接骨”,正是零刀斬人的意思。“萌”也叫“萌”。明代朱果在《建築小品》卷十八中框定了“字義始於字”壹節:“在鎮遠,玄武嘩變,城將敗。”並註意到,唉,就是“切”字也。可見“切”的含義早已明確,但到了宋代就成了年的代名詞,更加廣為人知。這種情況在小說描寫中也很常見。《水滸傳》第二十七回寫道,唆使潘金蓮殺害武大郎的王婆,被東平府尹陳判處“安年死刑”,然後寫道:

把王婆從牢裏拿出來,聽命於廳裏。他看了朝廷的投降書,寫了有罪牌,畫了認罪書。然後把女人推到木驢上,四根長釘子,三根皮鞭,東平知府判她“斬!”二話不說,出了長街,兩個破鼓響了,壹個破鑼響了,違者由前面領路,混著棍棒催促,兩把尖刀舉起,壹個紙花搖了,帶到東平府心,吃了。

因為宋代普遍使用年刑,當人們報復仇人時,也像官方的年刑壹樣砍人致死。《水遊傳》裏也有這樣的情節。請看第41章李悝jy切割黃文炳的描述:

(李悝jy)說:“妳今天快死了,但是主人要妳慢慢死!”他先從腿上割下鋒利的刀,面對面放在炭火上煮著喝。切壹塊烤壹下。沒有電影的時候,黃文炳被砍了,李悝jy割了他的胸,掏出了他的心,和所有的領導壹起做了解酒湯。

上面引用的《水滸傳》中的兩段話,可以看出宋代淩遲行刑的大致情況,這與宋代刑法記載中“淩遲身先斷,卻是尷尬”的做法基本壹致。

元朝死刑是斬首不吊,還規定罪大惡極的人可以匆匆處死。在元代,死亡年的處決和宋朝差不多。如元雜劇《地動山搖報冤案》中,的父親竇回顧冤案,宣判張履兒“毒死祖父,奸淫寡婦,約定死年,帶到城中,釘在木驢上,壹刀壹百兩處死。”這和水滸傳裏王婆被殺的做法壹樣,都要用木驢釘死。這個木驢大概就是壹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這樣犯人切割的時候就不能動了。與古代對勾結奸夫害夫的女囚騎木驢的刑罰不壹樣(見本書《雜刑》)。雜劇《竇娥元》比《水滸傳》更明確地指出了應砍的刀數。試想,120刀砍壹個人是致命的,其殘忍不能不讓人不寒而栗。

明朝的法律也明確規定年是死刑之壹。《大明律·刑法》載:“謀反叛亂:凡謀反者,謂之謀危國;大逆不道是指破壞祠堂、山陵、宮殿。但謀反者,不論初犯,皆於年中處死。”年號刑的設立,體現了封建專制政治的殘酷性。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起義行為,統治者不惜使用壹切陰險的手段。在明朝的朝代,農民起義的領導者和其他被抓獲的反叛者被處以年刑。如萬歷三十四年(1606),劉天旭等人造反,兵敗被俘,前七人被殺。這裏的“裂”是壹年中的年份。嘉靖二十壹年(1542),宮女楊等人企圖謀殺世宗朱,被逮捕。楊、楊蓮香等16名宮女,年中全部處決,屍體歸檔。萬歷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家奴所殺。壹家公司抓獲了殺人犯,並把他們關進監獄受審。第二年,他們都被“城裏砍”了。

事實上,明朝的年刑不僅適用於謀反,也適用於罪行輕微的罪犯。明朝初年,朱元璋親自編纂的《大稿》中就有很多這樣的案例。例如,晉武衛總督錢進讓他的妻子敲鼓來表達她的不滿。經過審判,控告是不真實的,錢進被判犯有誹謗朝廷罪,被處死。崇德縣市民李福因擾民被聲討。縣官傳喚他,他不理。他要求王逮捕他。他設計請王喝酒。王某醉酒後,李將王某捆綁起來,聲稱王某騙吃騙喝。李的行為雖然是流氓,但不構成死罪。結果,他因誣告罪於當年被執行死刑。北平路欽差大臣哲科與京師欽差大臣詹瑋之間有隔閡,於是何哲與另外兩位欽差大臣任輝、、四川路欽差大臣聯手捏造事實,陷害詹瑋。當時明太祖朱元璋信任詹韋,於是指示壹個公司懲罰何哲等人。結果他、任、齊、魏被判當眾。像以上三個案子,還有壹些案子是不該拖的,朱元道的處罰是殘酷的,從這些事實就可以看出來。

元朝把犯人碎屍萬段,明朝的刀數遠遠多於上壹代,這已經夠震撼的了。明代有兩個著名的行刑案例,刀數都有明確的記載。壹個是鄭德太監劉瑾,壹個是崇禎年間的書生鄭智。鄧之誠《骨徐棟記》卷二《寸》中說:“按俗,明代焚寸之刑,劉瑾為四千二百元,鄭智為三千六百元。李慈銘的日記裏也說了。”這裏劉進被砍的刀數可能是誤傳。事實上,劉瑾被砍了3357刀。這麽大的數字真的很驚人。民間女子罵人經常說“妳挨壹千刀”。古代砍人壹千刀以上好像不是個虛詞。

先說劉進。鄭德五年(1510),劉瑾因叛國罪被判死刑,聖旨準予“年內三日”,然後要把他的屍體歸檔。行刑的第十個場景,當時參與監獄服刑的張文林有詳細的記述:

同壹天,當年的陜西司司長胡源被抓,驚呆了,告訴了上述的劉晶先生,“我怎麽行?”劉慧晏:“我讓本科生來幫妳。”回應壹下。官方早餐後,我叫官方跟隨公司到西角印郎錚,劉進已經動手術了。壹年的刀數,比如3357刀,每十刀休息壹會喊壹聲。第壹天要先從胸部左右兩側開始剪357刀,如大指甲片。第壹次動刀會有血,第二次動刀就沒有血了。據說犯人受到驚嚇,血進入了小腹和小腿。切開後,血就出來了,所以我覺得應該是。最遲把金送到天府宛平縣,放了。金還是吃了兩碗粥。防賊就是這樣。第二天,他被帶到東邊的角落。第壹天,金被罰,他說了壹句話。他用麻核桃堵住嘴,幾十刀就斷氣了。日升時,劉瑾同監奏聖旨,晚數尺,銼屍以免斬首。受害者的家裏,爭取用它的肉來祭祀死者。銼屍就是胸口壹把大斧,胸口算。報答壹個小偷太可惜了。

劉瑾執掌朝政時,毀忠多惡。他最後變成這樣是真的,但是從他被懲罰的過程來看,不能說真的不人道。

再看鄭智。可惜當年劉瑾被折磨,鄭智卻被折磨成這樣。鄭智,常州橫林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他的文采和名聲曾經很出名。崇幀初年,由於朝廷內部黨爭引發的政治紛爭,鄭智也被卷入其中。他被指控犯有兩項令人發指的罪行,即“工作人員的母親”和“被強奸者的姐姐”。罪行發生後,朱由檢皇帝親自指示他在當年執行死刑。

關於鄭智案的詳細背景和是非曲直,這裏不做具體考證,只說壹下他被處分的大概過程。崇禎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拂曉,聖旨下達,即日執行,有官員當即下令召見相關人員。護送犯人去西城。當時,西施位於北京皇城西側的甘石橋司夏牌樓(以下簡稱西四牌樓,現北京西四),這裏經常執行死刑犯的處決。按照慣例,斬首在西排樓下,年號在東排樓下。於是,那天早上,壹群人在東排旁邊搭起了壹個棚子,監工、砍頭官等人坐在裏面,棚子前面豎起了壹根粗木桿,木桿上插著叉子。很快,行刑的劊子手也提前趕到了。他們每個人都帶了壹個小籃子,裏面有鐵鉤子和鋒利的刀子。劊子手拿出鐵鉤、尖刀等。把它們放在沙子上磨得非常鋒利。早上和第三個小時,監工帶著壹個隊長和壹個仆人把鄭智帶到了刑場。鄭智被臨時停在南排樓下。他坐在壹個大籃子裏,沒戴頭巾,也沒穿鞋和襪子,正沒完沒了地和壹個書呆子談論家裏的事情。此時圍觀的人群擁擠不堪,堵住了周圍的道路和空場,附近的屋頂上也站滿了人。壹位官員說,西城法院的法官還沒到,所以要停壹會兒。就在這時,知府擠滿了隨從,從密密麻麻的人群中分開來到這裏。落座後,他大聲宣讀聖旨。由於周圍的噪音,人們聽不清楚他讀的是什麽,除了他最後壹句話:“根據法律,妳應該砍3600刀。”劊子手齊聲附和,聲音像雷震。圍觀的人都嚇得兩腿發抖。只聽到三聲槍響,然後行刑開始了。人群變得更加激動,壹些爬上房間的人站起來,伸長脖子看劊子手如何砍人。但由於附近人群密集,遠遠看不到行刑現場。過了很久,我看到分叉的粗木桿上掛著壹根繩子。有人在木桿後面拉繩子,繩子的另壹端吊著什麽東西,滴著血。原來是人的肺和肝,被吊到了木桿的最高點。這說明犯人的肉已經割掉了,他已經開始開膛破肚了。過了壹會兒,把木桿上的繩子放下來,取出肝肺,又掛了壹個頭,說明鄭智已經被斬首示眾了。然後,把鄭智的屍體吊起來,讓他的胸部貼在木桿上,背部對著人群。大家看到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了壹股股,但並沒有被切斷,成千上萬密密麻麻的麻簇像刺猬壹樣。這時,壹年的懲罰告壹段落。兩個隊長舞動紅旗,騎著快馬向東。他們去皇宮向皇帝報告砍了多少刀。後來,壹個劊子手取下了鄭智的屍體,並賣掉了他的幾塊肉。據說,人們買這些人肉是作為制備治療疥瘡藥物的原料。

到了清朝,還有過年的懲罰。統治者壹旦抓住農民起義的領袖,總會在年中處死。例如,太平天國北伐軍失敗時,包括、李在內的八名將軍被俘虜並送往北京示眾。撚軍首領和賴戰敗被俘,同年也受到了懲罰。太平天國的著名領袖石達開在大渡河戰敗,向四川總督羅投降。然而,他沒有得到寬大處理。清廷判決石達開不必押解到北京,在四川就地處決。鎮壓農民起義的劊子手羅,殘酷地使用了石達開等人的刑罰。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羅帶領清兵去大開,宰輔曾士和和宰忠去刑場。石和曾被面對面綁在兩個十字形的木樁上。在執行年號的時候,劊子手先砍了曾仕和,曾仕和卻痛苦萬分,狂叫不止。石達開罵他說:“這麽短的時間妳怎麽受不了?”曾仕和只是咬緊牙關,不再喊叫。石達開被折磨的時候,被砍了壹百多刀。他自始至終沈默不語。石達開的凜然正氣和堅強意誌震撼了清軍官兵。四川布署使劉融說他“傲氣剛強,但言語不卑不亢,不作諂媚之言。.....在行刑之際,我看起來很高興,而我是最醜的。”

淩遲的刑罰壹直持續到清朝末年。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到內外各種矛盾的沖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弊端進行壹些改革。光緒三十壹年(1905),請法務部尚書沈家本刪除淩遲等重刑,清廷準其奏,並下令淩遲、斬首、屠戮等法令“永遠刪除,壹切法令改判”。從此,當年的非人酷刑從法典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斬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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