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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股東同業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所任職公司相類似的業務”。

勞動者對企業的忠實義務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高、權力多、責任大,必須對公司承擔廣泛的善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這壹義務的必要性使其相對於勞動法中的約定義務而言,強化到法律規定的高度。

1.競業禁止處罰有哪些規定?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壹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履行完畢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要求,應當提前壹個月通知勞動者。

二、公司法的適用範圍

我國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有其具體的適用範圍:

(壹)基於屬地原則,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2)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組織形式在立法中沒有規定,實踐中不允許設立。

1,有限責任公司

(1)概念:

指全體股東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特點:

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壹定限制,必須少於50人;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④公司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⑤公司設立程序簡單,組織靈活。

(三)設立條件:

①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

③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捐助;知識產權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2.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

是指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份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特點:

(1)發起人人數有限制,2~200人。

②公司的資本分為相等的單位,稱為股份。

③股票以股份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規模大,設立程序復雜。

(三)設立條件:

①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設立的,應當經創立大會批準;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⑥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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