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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審核程序應該先審核批準什麽?

第壹步:股權激勵流程的調查與診斷

專業團隊和公司人員成立工作組,對公司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與高層管理人員和被激勵對象面談,了解他們的意圖和公司發展中遇到的瓶頸。財務團隊和法務團隊,結合財務報表、工商檔案等資料,運用數據分析的方法,詳細反映公司的財務和股權問題。

第二步:股權激勵流程方案設計

經過初步的調查,接下來是方案的設計。結合公司現狀,本次股權激勵的出發點是明確的,擴大生產規模或保持生產穩定。股權激勵的對象也需要區分。工作性質和崗位的不同,意味著不是每個人都需要參與股權激勵。適當的差異化有助於為多輪股權激勵做鋪墊,未覆蓋的員工提高工作效率,爭取進入下壹輪激勵對象名單。

股權激勵可以采取虛擬股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搭建激勵平臺等形式。選擇相應的模式後,可以根據員工人數、資產、股權結構選擇相應股權的數量和價格。原則上,公司狀況越好,激勵股權的價格越高。激勵計劃中的股權是從預留股權中截取,還是從大股東股權中剝離,這是需要考慮的問題。確定股權激勵實施的時間節點,設定員工參與激勵計劃的條件,如工作年限、工作崗位等。

第三步:實施股權激勵流程計劃。

在第二階段方案設計後,需要履行相應的內部和外部程序。股權激勵計劃壹般是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再由股東(大)會按程序決定。對於上市公司,也需要嚴格的信息披露程序。同時,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對相關事項發表專業意見。如果涉及國有資產,需要國資委批準。

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但在實施前,可以召開公司動員大會。介紹激勵計劃中的項目,壹方面讓員工對計劃有更深入的了解,另壹方面讓沒有參加過股權激勵計劃的員工認識到參加的好處。隨後,將簽署激勵計劃中相應的支持文件。所有激勵對象完成文件簽署後,將進行相應股份的登記和轉讓,並調整相應的股權結構。

第四步:優化股權激勵流程管理。

計劃實施前,應成立股權激勵責任部門。股權激勵責任部門結合激勵計劃的考核要求,實時監控激勵計劃的執行情況。激勵對象的主人翁意識和企業的生產效率作為關鍵監控指標,需要密切關註。股權激勵計劃既是股權結構的調整,也是股權釋放的條件。

激勵對象獲得充分的公平感,壹般帶有附加條件,同時帶有退出機制。通過設置退出條件,可以避免激勵成為雞肋。根據員工是否存在自身過錯,可分為“過錯退出”和“非過錯退出”。股權激勵主管部門應當在股權激勵過程中進行評估,確定是否需要下壹輪股權激勵計劃,並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

調研診斷、方案設計、方案實施、管理優化,作為股權激勵運作的四大流程,緊密聯系,相互促進。股權激勵需要強大的專業知識作為支撐。正所謂“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壹個優秀的團隊在運營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激勵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國有企業可以通過向激勵對象增發股份、向現有股東回購股份後轉讓給激勵對象,或者現有股東依法將其股份轉讓給激勵對象的方式向激勵對象授予股權。那麽,無論是通過“增發”還是“老股轉讓”,都可能涉及到國有資產的交易。因此,相關激勵股權授予環節可能需要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的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資產交易程序。

根據32號令第七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其中,因產權轉讓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根據32號令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對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進行審查。其中,國家因增資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根據前述規定,如果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涉及“增發”或“老股轉讓”,並可能涉及國有資產交易,那麽股權激勵的授予環節可能還需要履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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