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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的本質是什麽?

股權是投資者因為投資公司成為股東而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總和。股東投資後,就失去了對其投資財產的直接管理控制權。如何保護股東的利益,如何處理公司與股東、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不僅直接關系到股東的個人利益,還關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廢,進而影響到公司職工、經營者、消費者、債權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利益。本文將從股權的性質出發,厘清公司與股東、大小股東之間的關系,並在現有公司法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建議。

壹、公平的本質

股權的性質是當今法學界的熱點問題之壹,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決的問題之壹。股權性質的明晰,就股權保護而言,決定了股權保護的程度,以及為股權保護而對某些權利進行限制的範圍和程度。下面筆者引用學者的幾個觀點來談談筆者對公平的看法。

1.認同股權是壹種債權的學者認為,自20世紀以來,股份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大公司變成了“由經營者控制”。股東無意幹預企業的決策和管理,只關心分紅和獎金。公司不再受股東控制,而是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財產,成為唯壹主體;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所有權原則,它表明股東已經失去了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東參與分紅和股份轉讓,不能認定為行使所有權和處置權益的收益。股票財產的所有收益首先由公司法人享有。公司完成納稅、償還債務、做好各種預留後,才能根據盈虧情況決定是否滿足股東的分紅要求。而且,股東轉讓股份的行為顯然不是對企業財產物質形態的處分,因為股份的轉讓並不影響公司財產的完整和公司作為法人對全部財產的獨立支配。

針對債權說,筆者認為,債權說無法解釋股權中管理層參與權的合理性,債權除了純粹的財產關系之外,絕對無權幹涉債務人;債務的履行和股權的實現也有明顯的區別。債務的履行是指債務人的權利在履行完畢後終止,而股權的實現則是通過股份轉讓或股利分配來完成。股權實現後,其權利不會消失。

2.持有股權的學者認為,“股東權的性質屬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其在公司中的投資進行控制的權利。股東所有權的性質在財產所有權上可以進壹步定性為* * *,公司財產歸全體股東所有,全體股東根據自己的股份是公司財產的所有者。同時,持這種觀點的人因此把傳統的典型所有權稱為正常所有權,而把股東權稱為非正常所有權。不同的是,傳統所有權中所有者對財產的直接控制在股東權中表現為間接控制,即股東權授權董事會對財產行使權利,這是所有權權力與所有權的分離;傳統所有權的客體是有形的,股東權利的客體是股票。”

筆者認為,在所有權的特征中,所有權是壹種完整的財產權,即它是壹種無所不包的、全面的、壹般的支配權,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力。除法律限制外,不受其他任何人單方面限制,有充分的自由。股權顯然不具備這種特性,它對物質形態的財產,甚至對價值形態的股票的收益和處分都不是完全自由的。

3.持有股權是會員的權利。學者這樣描述這個權利。股東投資公司後,不僅在經濟利益上享有權利,而且在公司經營和財務的管理上也享有權利。它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股東將自己的財產投入公司,這是壹種新型的財產運營模式。它在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中的意義和作用,已被國外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和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所證明。對於這種方式,傳統的私法體系已經難以適應,必須發展新的理論和理念。從最基本的角度來看,股東出資後必須對公司財產享有壹定的權利,這首先表現為經濟利益,這是股東出資的目的,其次表現為其為了實現上述經濟利益而參與公司的經營和財務,這是由公司的資本整合所決定的。股東出資構成公司的物質基礎和法律人格基礎,股東基於出資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表達意見和擔憂是理所當然的,而這種既包括財產權又包括經營權的新型權利是傳統私法中所沒有的。因此,創造壹種新的權利成為現代私法的歷史任務,這就是成員權的背景。

其次,成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財產權,即純粹的財產權或債權,也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的人身權,即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成員權其實更像是壹種資格或權威,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成員權是成員在群體中根據其在群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權威。”但是,會員權不再是那種只顯示某種法律資格,與被授權人利益無關的權利。相反,對利益的追求成了被授權者最關心的事情。換言之,成員權具有法律資格的表象和法益的本質,其本質屬性是壹種新型的私法權利,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並列。

筆者認為,成員權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在成員權本身的性質需要在法律上明確界定的情況下,不可能用它來解釋其他權利的屬性。即使按照會員權學者的解釋,會員權是壹種綜合性的資格權,包括人格權、財產權、管理權等內容,但並沒有揭示這種權利的真實內涵。

4.我國《公司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出資額對公司享有所有者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已經明確了股東的財產權和管理層的參與權,但它只是揭示了股權的兩種能力,其性質有待進壹步研究。讓我們從衡平法的能力的角度進壹步探討衡平法的本質。

(壹)股權中產權的特殊性。與其他財產相比,股票財產有其特殊性。首先,股份制財產是不脫離生產經營過程的財產,或者說是處於運動過程中的財產,因為企業生產經營的主要目標是利潤最大化。所以,至少在概念上,存量房產算是增值財產。其次,股權關系主體不同,股權性質也不同。對股東而言,股權是以股份形式體現的價值形式財產。像其他證券中包含的財產壹樣,它不直接對應於特定的物理對象。雖然股東可以任意控制和處分有價證券(或價值財產),但不能任意控制和處分公司的實物財產。就公司而言,股票財產是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直接體現在實物形態上。公司作為法人,可以自由支配和處分實物財產,但不能在公司存續期間以實物形式按股份進行數量分配。

(2)股權中產權與管理層參與權的關系。其中,產權處於核心地位,是股東出資的目的和管理層參與權的真正行使,管理層參與權是保證股東實現產權的必要途徑。在股權的這兩個功能中,產權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分割的,股東無論大小,在產權上都是絕對平等的;參與管理的權利是以獲得投資股份為基礎的,每壹份都是平等的,但對於不同的股東,權利大小是不同的。基於管理層參與權是保護財產權的手段,財產權不可侵犯,當管理層參與權與其他股東的財產權發生沖突時,可以對管理層參與權進行限制。

綜上所述,我們這樣表述股權的特征:股權是基於投資而獲得的;股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出資形式特殊的國家,任何類型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客體表現為公司經營事務中的財產利益和參與利益;股權的行使是間接的,由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間接管理;股權行使的本質是實現其財產利益。為了實現其財產利益,可以行使管理層參與權,但不能侵犯其他股東的財產權。

二、股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權包括以下內容:在財產權方面,有股利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請求權和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管理層參與權方面,有股東大會召集權、出席權、表決權、查閱權、建議權和查詢權,以及請求法院確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權利。就股權的內容而言,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是完善的。但是,仔細分析這些權利之後,我們發現,股權的內容仍然存在壹些缺陷。

(1)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公司法》第104條第3項規定:“應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請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的年會。如有特殊情況,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時,將啟動股東大會程序。從字面上看,似乎只要有10%以上的股東,就可以自由召集股東大會。但《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依照本法規定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也就是說,持股65,438+00%以上的股東不能直接召集股東大會,只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對於持股65,438+00%以上股東的請求,董事會未在2個月內召集的,公司法未規定相應的補救措施。

(2)出席和表決權。表決權是指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對某壹事項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我國《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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