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在任何刑事犯罪中,其委托的刑事辯護律師都會向法庭提交相應的辯護陳述,從證據和現場勘驗等方面陳述自己的觀點,幫助犯罪嫌疑人從輕甚至無罪辯護。以下故意殺人罪辯護範文,僅供參考。辯方尊敬的審判長、法官:河南華榮律師事務所接受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定我們為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殺人案的壹審辯護人。現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在作出辯護意見之前,請允許我們向遇難者表示沈痛的哀悼,向其親屬表示極大的同情和慰問。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罪無異議,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性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但根據《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和免除處罰。本案中,被告人有以下特殊情況,應引起合議庭註意,在定罪量刑時充分考慮。1.被告人是帶著激情犯下這壹罪行的,這種激情有主觀方面,也有間接方面。1.被告激情犯罪。被告人與被害人於2002年開始同居,案發前同居六年。在此期間,雙方似乎是恩愛夫妻,從未有過任何矛盾。案發當天晚上,被害人接到陳的電話後,執意要外出。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的男朋友陳某後,不想讓他出去,但被害人說要讓他出去,但被害人康不僅不聽被告人的話,還說“我要出去,要麽讓我出去,要麽掐死我。”被害人這種不恰當的說話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導致被告人采取過激行為。2.被告人實施殺人時,主觀故意為間接故意。從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來看,被告人有這樣的想法,如果她死了,我就不活了。事後,被告自己吃了很多安眠藥,想結束自己的生命。被告人主觀上沒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采取放任態度。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被告人的犯罪屬於激情殺人,具有主觀故意和間接故意。請合議庭在量刑時與那些有預謀、主觀故意殺人的被告人區別對待,從輕處罰。2.在這個案件中,受害者有過錯。被害人與被告人* * *同居六年多,感情很好,經家人同意準備結婚。此時被害人與陳有感情交往,導致了案件的發生。被害人的過錯是導致案件發生的直接導火索,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有壹定的過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對於因婚姻家庭糾紛等民事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適用死刑必須慎重,並應區別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刑情節的,壹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雖非夫妻,但由於共同生活了六七年,在婚姻家庭矛盾上並無本質區別,除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外,在情感、經濟、社會交往等其他問題上也無本質區別。所以希望法院在量刑的時候能夠考慮到情節,對被告人從輕處罰。3.被告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周某某悔罪態度特別好,願意當庭認罪。由於周某某殺死康某某後,欲自殺而自殺,但未因意外原因死亡,充分體現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主觀惡性和積極悔罪態度。同時,案發後,被告人周某某經過強烈的思想鬥爭,給其弟發短信要求自首,但未能投案,被公安機關抓獲。被捕後,他進行了幾次調查。筆錄如實、完整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沒有任何隱瞞。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也認可。所以希望法院充分考慮情節,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之前從未受過任何法律處罰,壹直表現良好。他是初犯,偶犯。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報告和對被告人周某某的批捕情況,證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此之前無前科、無犯罪記錄、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或任何違法犯罪活動,系初犯、偶犯;同時,在抓捕被告人時,被告人始終配合,沒有拒絕、阻礙、抗拒或逃跑。希望法院在量刑時能考慮到情節,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5.本案中,被告人的叔叔為偵查人員提供了有效線索,使公安機關成功抓獲被告人的情節,節省了偵查機關的時間和精力,對本案的偵破和被告人的到案起到了積極作用。作為被告的直系親屬,從人的倫理角度來說,他們要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迫於壓力,他們還是選擇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他們除了支持和配合司法工作外,還有要求對罪犯從輕處罰的心理。因此,這種罪犯親屬協助逮捕不同於壹般民眾協助逮捕。雖然不能認定被告人自首,但根據以往判例,量刑時應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從輕處罰。6.被告家中有兩位老人,73歲的父親和70歲的母親,還有壹個剛滿10的兒子。兩人都需要被告贍養撫養。鑒於這種情況,希望法院能對他從輕處罰,讓他早日回歸社會和家庭,贍養年過七旬的父母,撫養未成年的兒子長大成人。綜上,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根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時的原因和主觀心理,被害人的壹定過錯以及被告人的其他特殊情況,希望法院能夠對其從輕處罰,使其早日回歸社會,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回報社會,回報家裏的父母和兒子,做壹個對社會有用的人。感謝辯護人:河南華榮律師事務所劉福律師2009年2月22日的刑事犯罪辯護陳述,壹般由委托的刑事辯護律師或法律援助律師作出。律師可以在辯護中提出自己的意見,當然會根據事實和證據進行處罰。希望法院能對犯罪嫌疑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等等。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