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壹”和“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要求落實到壹線民警的日常執法活動中。因此,如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如何實現嚴格規範執法與人性化管理的統壹,如何進壹步構建和諧的警民關系,已成為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面前的壹個重大而緊迫的課題。筆者就如何進壹步實現嚴格執法與人性化管理的統壹談幾點粗淺看法:壹、規範執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人性化執法的初衷是為了彰顯執法行為的人文內涵。人性化執法的最終衡量標準是法律條文,所有人性化的條文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正義。因此,只有堅持嚴格規範的執法,才能真正維護人民的利益,才能最終實現法律的本質功能,社會才能和諧。公安交警要把責任意識滲透到日常工作中,實行嚴格執法,切實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定不移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有力保障。第二,人性化執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嚴格規範警察執法行為是人性化執法最大限度維護行政相對人尊嚴的前提。在此前提下,人性化執法可以讓行政相對人同時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和法律人性化的溫暖,從而進壹步提高社會的整體道德底線。人性化執法,顧名思義,有兩層意思,壹是人性化,二是執法。具體來說,就是執法者遵循法律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進行非歧視性、理性的執法活動。人性化和執法是相輔相成的,但也有主次關系,就是執法為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要合理使用執法權,保護守法者的合法權益,懲罰違法者,在公正執法的同時體現人文關懷,提高人民群眾對執法的滿意度和支持率。目前,人性化執法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的主流話語之壹,它體現了執法者與當事人之間的良性互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公正執法的過程中,應該大力倡導執法的人性化。三、力求規範化執法和人性化管理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必須克服把規範執法和人性化執法對立起來的思想傾向和認識。壹些警察認為,交警與被處罰者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對立的,處罰是不和諧的、不人道的,而處罰是不和諧的、不人道的。和諧與不和諧、罰與不罰、人道與不人道的關鍵是基於交通安全法規的社會服務性和合理性,矛盾的結果主要在兩個方面:壹是被處罰者的認知水平;二是執罰人員的執法水平。認知水平低和執法能力差是矛盾的兩大主要來源。在調整方式上,嚴格執法體現剛性,“人性化”執法體現彈性。但這種調節方式的差異並不排斥“剛性”和“彈性”的統壹。嚴格執法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排除了人的意識、情感等主觀因素;“人性化”執法強調提供優質執法服務,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二者通過正確處理打擊與保護、公正與效率、執法與守法的關系,達到辯證統壹。從運行模式上看,嚴格執法和人性化執法互為條件,相輔相成。人性化執法以嚴格執法為基礎,以法制化為制約。不存在脫離或淩駕於嚴格執法之上的“人性化”執法,否則人性化執法就是傳統意義上的“人治”,而不是現代社會的“法治”。因此,交警在執法過程中,要牢記“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既要註重調查取證,又要站在行為人的角度了解行為人的道德品行、心理動機和社會環境,避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成本和不必要的傷害。要真正遵守法律,起訴違法的人,嚴格執法,公開執法,讓人民回歸法律。只有公正執法才能體現執法的人性化。但是,人性化執法絕不是法外之恩。無論如何,人性化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必須受到制度的規範。要進壹步強化宗旨意識和公仆意識,端正執法思想,創新執法理念,規範執法行為,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和服務水平,認真解決“為誰用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執法思想問題。首先,警察應嚴格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在結果上追求公正,在方式上註重文明。牢固樹立執法公正、文明規範的法治理念,徹底杜絕少數幹警執法“拖拖拉拉”的現象。二是樹立群眾利益之上的人性化執法理念。樹立群眾利益至上、群眾利益至上的觀念,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把嚴格執法作為為民、為民的手段,把為民、為民作為嚴格執法的宗旨,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事為民所謀。要在日常交通管理和執法中註意傾聽群眾的呼聲,體察群眾的疾苦,感受群眾的艱辛,了解群眾的意願,真正把道路交通管理與保護群眾利益統壹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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