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要件
1,對象元素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需要註意的是,它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所以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自殘行為只有在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違反相關刑法規範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軍人戰時自傷身體,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追究刑事責任。
2.客觀要素
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做壹些損害他人健康的事情。
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能損害人體的外觀,還能損害內部組織器官,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的是什麽部位,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都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
如果某種傷害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比如正當防衛造成無不應有的傷害,醫生給病人截肢治病等。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的違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以造福社會為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違法性。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中的傷害行為是否合法,也要具體分析。如果這種傷害行為本身是運動規則允許的,這種傷害壹般不能被認為是刑法上的違法行為。比如足球比賽中,根據“合理碰撞規則”造成傷害的動作,壹般不認定為傷害罪;如果遊戲中動作粗暴,明顯違反規則要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對他人身體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只是壹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不會造成傷害,就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比如咬掉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損害其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障礙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傷害沒有造成輕傷以上,沒有達到傷害級別,或者即使造成了,也是輕傷,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有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鑒定應以外界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其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發生時的損傷、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
所謂重傷,是指身體殘疾或者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傷害。
3、主要要素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造成輕傷的,必須達到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因素
故意傷害罪主觀上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可能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如果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比如企圖嚴重毀容,並且已經實施的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應當以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混合犯罪形態,即既有故意傷害又有過失致人死亡,這是區分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與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形式
總之,在傷害對象與死者不是同壹人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預見死者死亡的可能性以及對相關事實的錯誤理解的處理原則來認定傷害是否具有致命性。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實際上沒有造成輕微傷,不宜作為犯罪處罰。重傷的故意明顯,已經開始了重傷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有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1)如果行為人A對被害人B實施了傷害行為,雖然對打擊對象沒有認識錯誤,但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同時會對C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仍實施了傷害行為,從而造成C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
(2)如果行為人A意圖對被害人B造成傷害,但由於對客體的錯誤理解或攻擊,實際上對C造成了傷害,導致C死亡,則應認定為故意傷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律符合論,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僅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健康,而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健康;只要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並因此傷害了他人,則故意傷害罪成立,無需要求“他人”完全相同。故意傷害致死也是。乙和丙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甲的傷害行為的性質不受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攻擊錯誤的影響,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確實對李四造成了傷害,他在事實上並沒有犯錯誤,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同時會對王五造成傷害。如果王五是因故死亡,那張三的行為就很難認定是故意傷害致死。
(壹)故意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即符合犯罪主體要求的行為人在故意傷害罪的控制下實施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另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只想造成輕傷,而實際上沒有造成輕微傷,構成未遂。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當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也就是說,實踐中不存在故意傷害未遂造成輕傷的情況。同時,我國刑法總則也規定,情節明顯、危害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在這種情況下,不構成故意傷害未遂,但不作為犯罪處理。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壹般來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經著手實施故意重傷,但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達到重傷結果的,無論是否已造成輕傷或無傷,只要不是全部認定為“明顯輕微傷害”而應當定罪處罰, 應當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並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罰。
(三)故意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根據最高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的規定,嚴重殘疾的標準定為六級以上。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加重法定刑適用的依據,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不包括可能發生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發生加重結果,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傷害未致人死亡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未遂。
第二,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正確認定故意傷害罪構成的同時,還要註意區分故意傷害罪與壹般傷害罪的界限。壹般毆打和傷害在外觀和後果上沒有區別,但不能簡單地認為對他人健康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的就是故意傷害,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壹般毆打;而是要結合整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考察主客觀因素,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傷害他人。我們需要仔細考察行為人是否以壹般攻擊為目的,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意外造成他人傷亡。在司法實踐中,要註意不能簡單地將單純毆打情形下任何造成後果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其次,還要註意輕傷和輕微傷的界限。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不包括輕傷。壹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輕傷還是輕微傷,都需要對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鑒定,決定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否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在實踐中區分輕微傷和輕傷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如何區分重傷和輕傷的界限。
關於什麽是重傷的問題,我國刑法第95條做了簡單的規定,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8月30日頒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對重傷的標準做了更詳細的解釋。損傷結果是否嚴重,是以損傷時的損傷為準,還是以治療後的結果為準,眾說紛紜。通行的觀點是,重傷的認定應結合受傷時的傷情和治療後的結果來考慮綜合評價。然而,即使有了這壹原則,在鑒定實踐中,有時也會因鑒定依據不同而對同壹傷害案件得出不同的結論。在上述原則的指導下,“綜合評價”的方法不同。筆者認為,重傷鑒定應以上述綜合評估法為基礎,同時根據新《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各種重傷具體標準的內容,選擇適當的醫學診斷作為鑒定依據。在具體案件的辯護中,壹定不能迷信相關部門的鑒定意見,要有針對性的審查判斷。
需要註意的是,法醫在鑒定傷情、區分重傷和輕傷時,要註意消除不同職業造成的認知差異;個人所從事的職業往往會對其思維方式產生壹定的影響。為了準確認定傷情,首先,在判斷受害人原傷情時,必須排除現有醫療技術水平的影響,考慮對人體健康的損害程度。這些情況對法院判定重傷有影響。其次,在確定原傷害程度時,也要避免受感情影響。既然我國刑法規定了傷害程度分為嚴重程度,那麽在判斷傷害的嚴重程度時就要盡量使其符合科學含義。只有科學區分輕傷和重傷,才能使案件的辯護以事實為依據,最大限度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會議紀要中寫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辯護律師如何正確為量刑辯護,根據故意傷害罪的基本要件正確確定量刑起點。所謂基本犯罪事實,是指符合特定犯罪特征,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達到量刑的最小犯罪構成要件。就故意傷害罪本身的具體罪名而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犯罪情節壹般的,可以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6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五、辯護律師如何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故意傷害的基準刑,進而確定宣告刑。基準刑包括量刑起點和應當加重的刑量。
量刑指導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可以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壹人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人員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事矛盾激化引起的;
(2)犯罪是由於被害人的過錯或者因矛盾激化而導致的犯罪行為;
(三)犯罪後積極解救被害人的。
實施條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因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因故意傷害致壹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11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14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1)輕傷以上的,每增加壹人,可以增加刑期壹個月至兩個月確定基準刑;(2)每增加壹次輕傷,刑期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以確定基準刑;(3)每增加壹名重傷者,應增加壹至兩年監禁,以確定基準懲罰;(4)壹般殘疾每增加壹級,應增加2至3個月的監禁,以確定基準處罰;重度殘疾每增加壹級,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確定基準刑;特別嚴重殘疾每增加壹級,應增加2至2年零6個月的監禁,以確定基準處罰;(五)使用刀具等銳器傷人的,每次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確定基準刑;使用槍支傷害他人的,每次增加九個月至壹年的刑期,確定基準刑。
3.犯罪的情況
(1)用人單位故意傷害的,可以在基準刑的20%以下增加用人單位。
(2)出於其他違法犯罪目的故意傷害他人的,可以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鄰裏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造成的故意傷害罪,可以在基準刑的20%以下減輕處罰。
4.犯罪前後的量刑情節
犯罪後積極解救被害人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5.緩刑的適用條件
(1)故意傷害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可以適用緩刑。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故意傷害罪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