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是指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方(即掛靠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掛靠人)的資質、公章、財務憑證,向掛靠人支付管理費,承攬工程施工的行為。那麽簽訂與建設工程掛鉤的施工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呢?由於建設項目涉及的人員眾多,當事人之間因隸屬關系而產生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具體來說,涉及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建設單位即發包人、承包人即關聯人、被關聯人、材料設備供應商和員工等。這些當事人相互之間形成各種法律關系,而這些各種法律關系也因附屬法律關系的無效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1)關聯方與被關聯方之間的關聯合同法律關系。關聯方與關聯方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管理費,即關聯方欠關聯方的工程價款和關聯方欠關聯方的管理費/承包費。因為在通話中,主叫方通常以被叫方的名義與用人單位發生工程款結算關系,用人單位先將工程款劃撥到被叫方名下,再由被叫方向被叫方收取,這樣被叫方就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被叫方處於被動地位,因被叫方不按雙方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發糾紛。另壹種糾紛是追索權糾紛,因為在掛靠合同中往往約定,如果因掛靠方的過錯造成掛靠方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向建設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員工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關聯方承擔相關責任後可以向關聯方追償,即關聯方基於關聯合同關系行使追償權而產生的糾紛。那麽,這類糾紛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效力如何?根據前述《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可以看出,法律法規明確否定掛靠行為的合法性。據此,雙方簽訂的附屬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於無效合同,合同法規定,從無效合同中取得的非法利益,應當予以沒收。因此,掛靠人取得的管理費應依法沒收。但掛靠合同雖然無效,但掛靠人拖欠掛靠人工程價款的情形(實際上建設工程涉及的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後面會講到)。),應分兩種情況處理,壹是工程竣工驗收後,掛靠人要求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掛靠人要求掛靠人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為什麽要根據以上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修繕後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上述兩條規定,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前提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分兩種情況處理:壹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二是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這兩條規定實際上淡化了合同的效力,即不以合同是否有效為依據,而以工程竣工驗收後是否合格為依據。驗收合格的予以支持,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支持。這兩條雖然規定了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關系,但也應該適用於關聯方與被關聯方的關系。(2)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關聯方)的法律關系。從表面上看,本合同的承包人(關聯方)具有符合建築活動要求的相應資質,其承包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關聯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但實際上,承包人(掛靠人)並不是實際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名稱、公章、資質證書借給掛靠人,掛靠人實際進行施工,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他的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合同法》。如果用人單位在明知的情況下仍與關聯方簽訂合同,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於發包人與承包人(關聯方)之間拖欠工程價款,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即工程是否合格。如果工程合格,支持承包商(關聯方)向業主提出的支持工程價款的請求;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支持承包人(關聯方)向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此外,需要強調的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作為承包人的關聯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無法行使,因為合同的效力是擁有和行使該權利的基礎。(3)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掛靠人)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只產生於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如其他。雇主和實際建造者(附屬人員)之間似乎沒有法律關系,因為他們不是合同的當事方。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26條的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代表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向被告提起訴訟”,實際施工人包括錨,因此發包人也可以向錨主張權利。《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追加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據此,發包人拖欠工程款,錨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發包人應當在其拖欠範圍內承擔支付責任。(4)供應商、關聯方及關聯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踐中,因購買材料設備而與供應商發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法律關系中常見而復雜的糾紛。如果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關聯人嚴格將自己排除在材料采購過程之外,既不以自己的名義向供應商購買材料,也不向關聯人購買材料的供應商支付貨款,與供應商不存在經濟關系。然後,關聯人作為實際施工方,因買賣合同與供應商發生貨款拖欠糾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供應商只能要求關聯人支付欠款,而不能要求關聯人支付欠款。此外,關聯方以自己的名義與供應商簽訂材料銷售合同並自行付款的,由此產生的付款爭議按銷售合同關系處理。然而,事實上,在許多附屬項目中,項目采購管理相當混亂。關聯人和被關聯人同時向供應商采購物料,或者被關聯人委托被關聯人向供應商采購物料。委托終止後,關聯人未通知供應商委托終止,關聯人繼續向同壹供應商采購材料,或者關聯人在與關聯人簽訂的關聯協議以外的項目中向同壹供應商采購材料,導致供應商無法明確哪個是真正的債務人,最終可能導致合同法。(5)其實隸屬關系還涉及到壹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員工之間的關系。因為在掛靠關系中,掛靠人通常沒有固定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而是在項目施工過程中臨時雇人。這些人主要是農民工,最重要的是農民工的工資支付,這是國家不斷強調的,關系到社會穩定。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項目員工的工資也作為拖欠工程款處理。根據司法解釋第26條制定的精神判斷,從業人員也屬於實際建造者,也可以向發包人、分包人、非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在掛靠過程中,員工被拖欠工資時,可以向用人單位、掛靠人、被掛靠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