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兩千多年前孟子對柳下惠的由衷贊美。看起來普通的文字承載了很多信息。下面我們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壹下。
首先,分析單詞的意思
從字面上講,“柳下惠不交換有關三公的信息”中只有“三公”和“中介”這兩個詞很難理解。
“三公”這個詞現在大多被認為是“身份光榮”的代名詞。如《集寧古代簡史》說:“他(指柳下惠)‘不以求三公之榮,而變其德,失其格。"
但歷史上並非如此。文獻記載,周朝被稱為“三公”,是掌管壹國軍政大權的三個重要官員的統稱:太師(掌管軍務的官員)、太傅(輔佐國王的官員,原字為傅)、太保(照顧國王健康的官員)。壹個是掌管軍政、軍稅等軍事事務的司馬(因為當時軍隊叫“司”,所以也叫“太師”)、掌管土地和人民事務的司徒雷登(因為協助國王管理,所以也叫“太傅”)、掌管城市、宮殿等土木工程的司空(因為城市宮殿等土木建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所以也叫“太保”)。簡而言之,周朝的“三公”地位最高(在王的官員之上),權威最大。如果國王年輕或暫時不在,這三位大臣可以聯手代替國王處理國事。
漢代的“三公”仍然是三個有實權的重臣,只是名字變了。西漢時,司馬遷改稱邱,司徒雷登改稱丞相,改稱神醫。東漢保留了秋的名字,但把宰相的名字改為司徒,把神醫的名字改為。
到了三國時期,這種情況開始發生變化:雖然魏仍然設置了太尉、司徒、等“三公”的職位,但“三公”不再參與前政務。南北朝時,北周不僅更改了“三公”的名稱:太尉改稱太師,司徒改稱太傅,改稱太保,而且徹底把“三公”的地位變成了無職無權的虛名。唐、宋、明、清以後的朝代雖稍有變化,但基本上沿襲了北周的做法,即把“三公”設置為沒有實際職務、沒有任何權力的最高榮譽稱號,如“太師”、“太傅太子”、“太保太子”,並將其作為對王公、臣子的特殊稱謂。皇帝通過冊封“三公”來表示對臣子的仁慈,臣子們很榮幸地接受了這個稱號。
可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三公”有無權力的分界標誌線:在此之前,“三公”是有職位有權力的高官;從此,“三公”成了壹個沒有職務和權力的榮譽稱號。《集寧簡史》以三國、兩晉、南北朝之後的標準來評論周朝“三公”的地位,顯然是不妥當的。
在這個句子中,“柳下惠”中的“解”不是虛詞。漢末訓詁學家劉茜認為“節”字在這裏應該表述為“節操”或“節操”,是名詞。宋代儒學大師朱把“解”字解釋為“辨”,似乎認為“解”字是動詞。《辭海》1999版對“引”字的定義之壹是“節操,絕行”,引用的例子是孟子的壹句話“柳下惠不易引三”在這裏,劉茜和辭海對“解”的定義應該更為恰當。
總結壹下,“柳下惠不與公眾交換信息”這句話的直譯應該是:“柳下惠永遠不會因為成為高官而改變自己的道德觀。”
第二,分析課文的意思
了解了“三公”和“中介”的確切含義,就可以進壹步探究“柳下惠不以三公為中介”這句話的內涵。重點是“柳下惠不在三公之間交換信息”這個詞,也就是說,我們首先要搞清楚柳下惠的倫理觀是什麽。
據文獻記載,是魯國的壹位法官。
在周朝的官制中,確實有壹個“判官”的職位,是司寇下屬的官員。雖然擔任這個職位的人地位和身份不高,但他的責任和權力卻很大。據《李周》記載,法官掌管禁例(即宮禁、官禁、州禁、野禁、軍禁)、獄訟、刑罰,負責維護社會秩序。宋代大儒朱研究了周朝法官的職權,認為周朝執法者中只有法官才有權批準對罪犯執行死刑,可以隨時面見君主“諫止刑不中者”,提出量刑輕重的意見和建議。1983年間,湖北江陵張家山出土了壹批漢簡。其中,在漢代的法律文書中有壹個案例,是柳下惠和魯君討論罪犯量刑的記錄。這壹發現證實了朱的說法是可信的。
據文獻記載,28歲為魯判官,29歲被扣;34歲再次擔任法官,36歲再次被拘留;40歲第三次當法官,41歲第三次被拘留;他在49歲時第四次復職,但幾個月後被降級。
關於柳下惠反復任免的原因,文獻中缺乏記載。但是,從漢簡中柳下惠和盧俊討論越獄時所說的話來看,他是壹個執法嚴明、賞罰分明的人。從《呂氏春秋》中齊魯爭鼎、齊侯請鑒定真偽的史實可以看出,魯是壹個講真話、講誠信的人。又是普通話?《魯豫》中記載了柳下惠對魯國權臣臧文忠的嚴厲批評,說明他是壹個堅持原則、不怕權貴的人。將以上三個方面與春秋時期社會動蕩、司法黑暗的背景相比較,與《和諧編年史》中柳下惠的“油民”相比較,我能怎麽辦?而如果看自白的話,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柳下惠這樣壹個具有堅持原則、破獄嚴明、講求清廉、不畏權貴等特點的執法者來說,不被強大的黑惡勢力和腐敗勢力所痛恨是不可能的,但在春秋時期這樣壹個混亂的社會環境中,他被反復誣陷和貶低也是必然的。這是壹個方面。
另壹方面,先秦時期的許多古籍記載,多次被貶後,許多人勸他離開魯。《列女傳》還特別提到妻子對柳下惠的委婉指責:“亂世而去,幾乎是可恥的。”其實,罵丈夫受辱卻不離開魯的是非之地,是壹種恥辱。
然而,柳下惠的回答非常簡單。,他說,“為什麽走的是直路,而不是邪路呢?妳在為別人做事,為什麽要去妳父母的國家?”就是像我這種老老實實坦誠堅持原則的人,去哪裏工作都逃不過被拘留的下場;如果我必須去別的地方討好我的老板,我為什麽要離開我的祖國?這是沒有離開魯的第壹個原因,就其自身的性格而言。柳下惠的另壹個自白,“我為他,我為我。雖然他是裸體的,但他可以汙染我”,這是他從別人的歪風邪氣影響不了他的角度解釋自己沒有離開魯的第二個原因。孟子進壹步明確指出“柳下惠不恥於汙君”,即柳下惠不恥於在品行不良的國王手下工作。由此可見,先秦時期的人物在處理國家與國王的關系時是清醒的:他們認為國家就是國家,國王就是國王,國家與政權不能永遠劃等號。國家代表國家和國家人民的利益。在國王的行為不能保證國家的完整,損害人民利益的情況下,國王和國家永遠不可能平等。在昏君手下,在腐敗的官場中,柳下惠能夠堅持原則,公正執法,不受不良作風的影響,就是用實際行動證明了他始終維護司法公正,始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壹位的愛國氣節。可見,柳下惠屢遭羞辱,根本不是個人的羞辱,而恰恰是對君王劣跡和官場腐敗的反復揭露。在這方面,柳下惠看得很清楚。因此,他在多次被流放後,仍然在家鄉教育弟子,嚴厲批判魯國權貴,就任專員等卑微職位,仍然從入侵魯國的齊軍中全身而退,把自己的知識和智慧奉獻給國家而不是國王。
我們可以用16個字來概括柳下惠的品德:“熱愛祖國,堅持原則,講誠信,不要富強”。這些品德是《柳下惠不換三公》中“中介”壹詞的內涵,也是孟子所贊美的柳下惠的高尚倫理。
第三,孟子評價歷史人物的方法論分析
柳下惠,即使是法官這樣的低級官員,也多次被貶,當然更不可能爬到司馬、司徒、司空這樣的“三公”高位。事情就是這樣。那麽,孟子為什麽說“柳下惠不和公眾交換信息”呢?
我們說這句話是孟子對柳下惠的推論性評價。
推論,即“推論”,即從壹個或幾個已知判斷中推導出另壹個未知判斷的思維形式,也是我們在科學研究中經常使用的壹種方法。孟子在研究比自己早兩三百年的歷史人物柳下惠時,就用了這種方法。
在研究過程中,孟子閱讀了他所能收集到的關於柳下惠的所有文字資料,並很快對柳下惠的時代和柳下惠的性格做出了判斷。在春秋時期混亂的社會中,具有誠實坦率的性格和堅持原則的柳下惠,由於地位較低,屢遭拘禁,仍然沒有為國家的繁榮盡自己的責任。然後,孟子從已知的柳下惠在地位很低的情況下多次被貶後仍能堅持原則、獻身國家的判斷進行概率推理,推導出柳下惠即使在地位很高、掌握很大權威的情況下,也絕不會做出任何不利於國家行為的判斷,即“柳下惠不與民眾交換信息”最後得出結論,柳下惠的性格不會受到他的級別或職位的影響。孟子的推斷性評價凸顯了柳下惠道德品質的崇高,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更加崇敬柳下惠的節操。
總之,通過對孟子“柳下惠不和民眾交換信息”這句話豐富內涵的分析,不僅增強了我們對孟子評價柳下惠思維方法的理解,更重要的是讓我們對柳下惠的節操有了壹個比較完整的認識。柳下惠熱愛祖國、堅持原則、講求誠信、不在乎權貴的節操,在孟子的贊美下,被無數後人景仰和傳承,構成了我們中華民族能夠延續千年的精神支柱,等待著我們去繼承和發揚。這也許是我們今天在這裏重新解讀孟子“柳下惠不與三公交換信息”的說法,重新探討柳下惠節操的意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