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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他人辦理掛牌競價交易嗎?

第壹條為規範項目交易中的電子競價交易,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惠州市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規定》和惠州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交易所電子競價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電子拍賣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三條本規則適用於在交易所進行的電子競價交易。這些規則適用於參與電子投標交易的所有各方。主體合法、權屬清晰、信息完整的企業產權、實物資產、債權、礦業權、林權、文化產權、招商引資、增資擴股、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等交易事項(以下簡稱“交易事項”),均適用於電子競價交易。

第二章解釋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委托人,是指依法有權處分招標標的、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委托方可以是招標標的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也可以是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代理人。

本規則所稱競買人,是指擬通過電子競價交易方式接受轉讓標的,並向交易所提交電子競價申請書(附件1)及相關材料,經資格審查確認並按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後,取得參加競買活動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本規則所稱中標人,是指以電子競價方式進行交易並最終購買交易標的的競買人。

本規則所稱投資人,是指在路演大廳註冊並通過交易所資格審查,需要企業發布項目,且有接受合作意願的依法成立並存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本規則所稱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或委托人承諾遵守交易規則、本規則及交易所相關規定,履行協議,參與交易項目電子化競價交易活動的經濟擔保。

本規則所稱“網上競價須知”(附件2),是指交易所為競價活動制作的、需要向競價人說明的文件。

本規則所稱電子競價交易方式,是指交易所根據項目轉讓公告中的相關約定和交易標的的具體條件,通過網絡平臺建立電子競價活動,組織競買人對交易標的進行競價的行為。

本規則所稱動態報價,是指在交易所的組織下,競買人在標的報價期內隨時登錄報價大廳參與標的報價,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在標的報價期滿後,最高有效競買人成為中標人的競價行為。

本規則所稱現場行權,是指參與網上競價的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壹種方式(以下簡稱“行權”)。

本規則所稱非現場行權,是指其他股東在網絡競價中行使權利的壹種方式。

第三章競價交易程序

第五條交易所根據不同交易項目的特點,選擇不同的競價大廳開展競價活動,並制作網上競價須知等相關文件。

網上競價通知應載明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出讓標的名稱、競價方式和時間、競價起拍價和加價幅度、競價保證金退還時間、結算交割、違約責任等。如果涉及優先購買權,還應註明具體行使方式。

第六條投標人必須認真閱讀本規則、招標活動及標的相關信息、網上投標須知、投標大廳使用規則及其他相關文件。

參加電子競價的競買人可以到交易所指定地點自行辦理競價交易,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競價交易的,代理人應當持委托人身份證、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到交易所辦理。

投標人應按網上投標須知中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向交易所提交相應的投標文件。交易所負責簽收保管,逾期提交交易所有權不予受理。投標文件應真實、完整、有效。投標人應對投標文件中任何不真實的數據或不誠實的陳述所造成的壹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補充或修改的內容應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投標人應在競價系統中註冊並保存其登錄賬號和密碼,並在提交給交易所的投標文件中正確填寫其註冊的登錄賬號(登錄賬號欄必須用印刷體填寫)。

參加“網上招投標大廳”的投標人必須在意向項目招標開始前申請項目網上招投標,參加動態招投標大廳的投標人必須在“免費招標期”開始後、“限時招標期”開始前申請項目網上招投標。

如因投標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網上申請導致賬戶無法激活,投標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投標人應負責其註冊賬戶的安全。凡使用投標人登錄帳戶名和密碼登錄招投標大廳的用戶,將被視為投標人在招投標大廳的自行行為,投標人對此負責。

第八條交易所對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在項目公告規定的時間內(以到賬時間為準)向交易所繳納投標保證金後,方可獲得投標資格。交易所確認收到保證金後,將激活競買人提交的註冊賬戶,並通知競買人。

第九條投標人應在規定的投標時間內登錄電子招標系統報價。投標人登錄參與電子競價時,除非先有正式的書面說明,否則視為投標人本人在操作競價終端。

第十條競價時間結束後,以最高有效價購買交易標的的競買人為中標人。最終報價以電子競價交易系統記錄的數據為準。系統會自動將投標信息生成網上投標記錄單,供所有投標人查閱或打印。

第十壹條競價結束後,競價系統將自動向中標人發送交易提示。中標人應當在招標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領取中標通知書,並經雙方簽字確認。並按要求與客戶簽訂交易合同,再次返回交易所核查,然後與客戶辦理交割手續。

第四章電子招標方式

第十二條“網上招投標大廳”分為壹次報價和多次報價。

“網上競價大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請參照《網上競價大廳使用規則》。

第十三條“動態報價大廳”分為“動態報價綜合大廳”和動態報價專題大廳。

“動態報價大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請參考動態報價大廳使用規則。

第十四條“路演廳”是指利用網絡路演,以圖片、文字、視頻、在線交流等方式實現項目全方位、長時間在線展示的網上項目推薦會。

路演廳的具體操作規則詳見《網絡路演廳使用規則》。

第五章保證金及其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投標保證金

參與電子競價交易活動的競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所全額繳納競買保證金。未按時足額繳納投標保證金的,不得參與投標交易活動。

競價交易後,交易完成的,保證金按照項目公告或文件規定的方式處置;如果交易未完成,且不存在不退的情況,3個工作日後保證金將退回原金額(不計息)(退回的賬戶類型不能是信用卡)。

第十六條違法處理

在競價交易過程中,競買人違反本規則或發生以下情形的,交易所有權人將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本次競價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客戶或者交易所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的,還應當賠償超過部分。交易雙方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壹)中標人確定為中標人後,中標人未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簽署中標通知書或未與委托方簽署項目交易合同的;

(二)投標人提供虛假投標信息的;

(三)投標人與委托人或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投標人對委托人、交易所相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影響電子招標公正性的;

(五)違反本所規則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行為準則

第十七條交易所有權人拒絕委托人拆分交易項目或合並任意兩個或兩個以上交易項目,如有爭議,由交易所有權人決定是否重新競價交易項目。

交易的權利是在競價前展示、公告、編目、公布或以其他形式發布交易標的,但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其意見的準確性(包括標的的真實性)不承擔任何責任。

交易的所有權決定了起拍價、提價幅度和提價期限,並有權決定競價時要定價的貨幣。涉及外幣投標的,按照當日結算銀行實時公布的外匯買入價進行外匯結算,匯率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保密義務

交易所和客戶應當對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予以保密。

投標人應對在交易項目交易過程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及其目標企業的相關信息保密。

第19條投標的暫停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拍賣交易活動應當暫停或者終止:

(壹)委托方提出需要中止交易的正當理由;

(二)第三方對交易事項有爭議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

(三)司法機關的書面通知;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並經相關監管部門批準。

(五)依法應當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招標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八)違反本規則需要終止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情況影響電子競價正常運行或者導致監控異常的,交易所應當宣布暫停交易,決定重新開始競價。

交易所決定終止當前競價交易的,交易所有權決定是否再次進行競價交易。

第20條禁止的行為

交易項目招標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在項目公告中,委托人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歧視投標人的;

(二)客戶無故不推進交易項目競價交易活動進程,經交易所督促仍不作為的;

(三)投標人與委托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排擠其他投標人,損害委托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的;

(四)投標人弄虛作假,擾亂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投標人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對委托人、交易所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影響招標程序公正的;

(六)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員作為投標人參與投標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交易所作為委托人和競買人之間的中介,為買賣雙方提供服務,有監督雙方公平交易的義務,但對委托人或競買人的任何違法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規則所涉及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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