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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執業藥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範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維護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或者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在全國範圍內統壹舉行的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的考試、專業準入資格考試和專業水平考試。

本規定所稱考生,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考試管理和服務的人員,包括命(考)題(卷)、監考、監考、巡卷、評卷人員,以及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考試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學會。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負責各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單位。

第四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為依據。

第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各級考試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考試管理權限和本規定,對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地方各級考試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其中,有重大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機構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由省級考試機構認定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機構。

第二章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六條考生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本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填寫(填報)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的位置書寫個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註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使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字跡不壹致的;

(六)通過偷窺、竊竊私語、打手勢等方式傳遞和接收信息;

(七)違反規定閱讀參考資料的;

(八)考試信號發出前,或者考試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九)其他壹般違紀行為。

第七條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當年所有科目的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壹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壹)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二)相互傳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

(三)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答題卡,或者將其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變造證件、證書,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

(六)在本人離開考場後,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和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收發與考試有關的信息;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正常考試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或者誣陷他人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相應證書的,發證機關應當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按照本規定第七條進行處理。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3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十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的處理

第十壹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和下壹年度的考試工作,並由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壹)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和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考生變更考場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作答的;

(五)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和違規違紀行為,並造成壹定影響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考場內試卷雷同的;

(七)未實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壹般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試機構、考試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建議將考試工作人員調離考試崗位,不得再次從事考試工作,並給予相應處分:

(壹)因命(審)題(卷)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因失職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在考試工作中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卡、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或者交給他人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答題卡的;

(六)擅自篡改、編造或者謊報檢驗數據和信息的;

(七)泄露實施檢查中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八)在評卷工作中,擅自改變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評卷的;

(九)因評卷工作失職,導致評卷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教唆、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壹)監管不嚴,造成考場大面積作弊的;

(十二)擅自拆封未拆封的試卷、答題卡等或者密封的卷子、答題卡、答題卡等。考完試;

(十三)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對考生打擊報復的;

(十四)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造成保密期內的試題、試卷及相關資料泄露或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對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當場發現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核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記錄內容,並要求其簽字。拒絕簽名的,兩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後,報送考試機構或考試主管部門。

考生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留有收據。

第十五條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卷專家組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並給予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壹)同壹科目試卷答案的文字表述,主要錯誤高度壹致,或者錯誤數量達到壹定比例(即同壹試卷);

(二)未按要求填寫(填報)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壹的。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在對違紀違規考生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對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告知考生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考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應當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並及時送達被處理的考生。

第十七條考生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並受到相應處理的人員,省級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規定兩年或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從違紀之日起按年計算。

被處理的考生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2011、1年5月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6月20日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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