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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試:海洋法。

壹.內海和相關系統(熟悉)

(1)內海和相關系統

1.領海基線(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

2.內海(領海基線以內的海域,包括內海、內灣、內海峽和海岸與領海基線之間的其他海域)。

(1)內海是內水的壹部分,沿海國家擁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國家對內海及其資源擁有完全的管轄權;未經沿海國同意,外國船舶不得進入內海;獲準入境的,必須從指定的開放口岸入境,並遵守相關法律。

(2)內灣(24海裏)、歷史性海灣(如渤海灣)和內海峽(如瓊州海峽)

3.港口系統

第二,領海和鄰近地區

(1)領海及其系統(熟悉它)

1.領海及其系統

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算起不超過12海裏,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為直線基線。

內陸國家沒有領海,沿海國家對其領海、領空和底土擁有主權和控制權。

領海是國家領土的壹部分,其水體、天空和底土都在沿海國家的主權管轄和控制之下。外國船只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2.無害通過權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寧和正常秩序的情況下,不經沿海國事先通知或許可,有權連續通過其領海航行。

(1)無害通過可以是進出內水的航行,也可以只是越過領海而不進入內水。

(2)無害通過是任何國家都有的權利,沿海國家不應阻礙。

(3)快速連續通過,除非不可抗力、遇險和救援,不得停泊、拋錨。

(4)潛艇和其他潛水器在通過領水時,必須浮出水面並展示其旗幟。

(5)12種有害行為

⑴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任何其他方式;

②使用任何武器進行任何訓練或演習;

(3)任何旨在收集信息和破壞沿海國國防或安全的行為;

(四)任何旨在影響沿海國家國防或安全的宣傳活動;

(五)在船舶上起降或者接載任何航空器;

6.發射、降落或拾取船上的任何軍事裝置;

⑦違反沿海國家海關、金融、移民或衛生法規,上下車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8)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汙染;

⑨任何捕魚活動;

參加科學研究或測量活動;

⑾任何旨在幹擾沿海國任何通信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⑿其他與收養無直接關系的活動。

3.刑事管轄權

(1)沿海國不得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行使刑事管轄權,以便逮捕任何人或對船舶通過期間在船上犯下的任何罪行進行任何調查,除非:

(1)犯罪的後果和沿海國家;

(2)犯罪屬於擾亂當地和平或沿海國家良好秩序的性質;

(3)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當地政府協助;

(四)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沿海國可以對離開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行使更充分的刑事管轄權。

4.民事管轄權

(1)不得為了對船上人員行使民事管轄權而停止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的航行或改變其航線;

(2)不得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執行或扣押船舶,除非涉及船舶本身通過沿海國水域的航行或為這種航行的目的所承擔的義務或債務。

(3)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根據其法律執行或扣押停泊或離開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的權利。

(2)毗鄰區域和相關系統(熟悉度)

1.毗連區不是國家領土,國家對毗連區不享有主權,但可以行使壹定的管制權(毗連區上空除外);國家建立專屬經濟區後,毗連區首先是專屬經濟區的壹部分,但其控制權不同於專屬經濟區:

(1)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金融、移民和衛生法律和條例;

(2)處罰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上述法律和條例的行為。

2.中國的領海及毗連區制度與UNCLOS基本壹致,外國軍艦通過中國領海必須得到中國政府的批準。

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熟悉)

(壹)專屬經濟區及其法律制度

領海基線不得超過200海裏。

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不享有領土主權,只享有《公約》規定的某些主權權利。

不存在的權利自然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布其成立,並說明其寬度。

1.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不擁有領土主權,只享有《公約》規定的某些主權權利;專屬經濟區不是壹種自然權利,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告其成立,並說明其寬度;專屬經濟區制度不影響其領空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國有主權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底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以及在該區域從事經濟開發和勘探(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

(2)沿海國對人工島嶼和設施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擁有管轄權。

(3)本區域其他國家享有正常航行和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合法使用。

2.沿海國可進行登船、檢查、逮捕和司法程序。

3.對外國船舶的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時,外國船舶在提供擔保後應當及時放行;只違反漁業法規,不監禁或體罰;措施和處罰應通知船旗國(2008年)

㈡大陸架及其制度

1.自然延伸原則和距離原則(領海基線為200海裏)

沿海國對大陸架不享有領土主權,但享有某些專屬主權權利。

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領或任何明示的宣布。

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

沿海國對大陸架不擁有領土主權,但享有壹些專屬主權權利;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並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領或任何明示的宣布;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國擁有勘探和開發其大陸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2)沿海國有在大陸架上建造和使用人工設施的專屬權利,並對這些設施擁有專屬管轄權;

(3)沿海國權利的行使不應侵犯其他國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權利或造成不應有的幹擾;

(4)所有國家都有權在其他國家的大陸架上鋪設電纜和管道,但其路線的劃定必須得到沿海國的同意,並應考慮到現有的電纜和管道,不得損壞;

(5)沿海國家在200海裏以外的大陸架開發非生物資源,應通過國際海底管理局,並繳納壹定的費用或實物,在壹定條件下,發展中國家可以免除。

2.沿海國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在權利和區域上是重疊的,但不能完全相互替代。

四、公海制度和國際海底區域(熟悉)

⑴公海和公海制度

1.公海是指除壹國的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外的所有海域。不在任何國家主權管轄和控制之下的那部分海洋對所有國家開放,包括沿海國家和內陸國。

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領土,國家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也不得在公海範圍內行使屬地管轄權。

2.公海自由包括六項自由,即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捕魚自由、建造人工島和設施自由以及科學研究自由。

3.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須且只能懸掛壹國國旗,如果同時懸掛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航行或為了方便更換國旗,則可視為無國籍船舶。

4.公海管轄權

(1)船旗國管轄權(公海上的船只受其船旗國的專屬管轄)

⑵普遍管轄權(海盜、非法廣播、防止和禁止販賣奴隸和販毒)

(3)臨時檢查權和緊追權

臨時檢查權又稱登船權,是指壹國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經官方授權並有明確標誌的政府船舶或飛機,在公海上對外國船舶(軍艦等除外)進行登船檢查的權利。)並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從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列非法情形時采取相關措施。這些違法情況分別是:海盜;販賣奴隸;非法廣播;該船是無國籍的;雖然該船懸掛外國國旗或拒絕展示國旗,但實際上與軍艦屬於同壹國籍。

緊追權是指沿海國有權追逐違反其法律法規的外國船舶,並從其管轄海域駛往公海。沿海國行使緊追權的規則:①緊追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政府船只或有官方授權並能清楚識別的飛機進行;(二)緊追可以在壹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或者專屬經濟區開始,只有在緊追未中斷的情況下,才能在領海以外繼續;(3)緊追可以追到公海,直至追上並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須是連續的;(四)緊追船進入本國或者第三國領海時,緊追權立即終止。

(2)國際海底區域系統

1.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遺產。任何國家不得對國際海底區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資源主張主權或行使主權權利,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將該區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資源據為己有。

2.對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壹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海底局代表全人類管理。

3.區域內的資源開發采用“平行開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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