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堅持同級受案原則。
1.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由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部門受理;
3.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存在法官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違法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由案件審理和執行地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二。申請民事訴訟監督需要提交的材料
(壹)監督申請書(按當事人人數提交份數)。監督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有效聯系方式;
2.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3.監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實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與原件核實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相關法律文件
1.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壹、二審裁判文書復印件;
2.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申請監督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過的再審裁判文書副本;依照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申請監督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申請監督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受理通知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申請監督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件。
(四)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應附有證據清單(註明名稱和頁數),註明證據來源和證明內容。監管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事人應當在限定期限內補齊。逾期未完成的,視為撤回監管申請。
第三,其他註意事項
1.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民事訴訟監督申請時,不壹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和檢察建議。是否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由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證據,經實質審查後依法作出;
2.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但再審後是否改變原判決結果,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提出再審建議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再審後是否變更原判;
3.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案件,包括2013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檢察院申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