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網約車新政包括哪些內容?

網約車新政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2016網約車新政具體內容有:

7月28日下午,《關於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亮相,網絡約租車新政將於6月5438+065438+10月1日實施。來看看網約車新規全文吧!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更好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約租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絡約租車業務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檢索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具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

(五)在服務場所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外商投資汽車經營還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應當按照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業務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場所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情況;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信息數據交互和處理能力的證明,能夠被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用於獲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的信息條件的證明,數據庫連接的證明,服務器位於中國內地的證明,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建立並落實的證明;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絡約租車業務的,應當向企業註冊地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項、第(六)項中涉及在線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在線汽車租賃平臺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通信、公安、稅務、網上信息、人民銀行等部門進行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的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在線汽車共享平臺公司在其註冊地以外申請從事在線汽車共享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在線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約租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內容。,並頒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壹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的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絡約租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的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由相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向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絡約租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發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毒、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

(3)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並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並經審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絡約租車的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障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並辦理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壹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壹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和車主在其服務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在線日誌、在線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進行備份。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和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租汽車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收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車牌等信息。

第二十條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絡約租車運價,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壹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從事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經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實施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點和終點的壹端應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經營服務,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打擊報復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駕駛員、車主、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超出提供網約車服務必要範圍的個人信息。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口上述信息和數據。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人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絡約租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家車共享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未取得經營許可,不得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的信息共享。* * *享受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和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和發證管理。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評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地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價結果、乘客投訴處理等信息。

  • 上一篇: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2022
  • 下一篇:物業管理公司2020年上半年工作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