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53號令發布
等規章》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75號令《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第二次修改規章的決定。
根據2010 65438+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第23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第三次修改規章的決定。
根據2065 438+04 65438年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8號令《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17年2月6日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訂)
第壹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
文章
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內除金寨、嶽西、旌德、績溪、休寧受條件限制外。
(不含縣)、歙縣(不含縣)、黟縣、祁門、石臺、青陽、東至11縣和黃山區在土葬改革區外,其他市縣均為火葬區。
實行火葬的地區,少數實行火葬有困難的邊遠鄉、村,可以暫不實行火葬。具體鄉、村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經省民政廳批準,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條
實行火葬的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暫時不實行火葬的鄉、村除外),死者遺體應當火化。提倡利用骨灰存放或不占或少占土地處置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棺葬)和遺體外運。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自願的殯葬改革。
第六條
殯儀館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處理遺體,在醫院死亡的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在外地死亡的,憑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無名屍體,憑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接收屍體通知書。
第七條
遺體在殯儀館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經市、縣民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逾期7天,由殯儀館火化。
需要公安機關保存的無名屍體,保存期超過
逾期7天的,由公安機關負責繳納防凍防腐費,其他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公安機關查明屍體來源的,費用由責任人或者其親屬承擔。
第八條
應該用殯儀車來接遺體。自行運送遺體的,殯儀館應當對其運送工具進行消毒。
第九條
患有甲類急性傳染病和炭疽病的死者屍體,以及高度腐敗的屍體,必須消毒,捆紮牢固。殯儀館要及時接運屍體,並立即火化。
第十條
土葬改革地區應當進行土葬改革。市、縣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於發展生產建設、節約土地、文明節儉、方便群眾的原則,利用荒山荒地規劃殯葬用地。墓地裏的遺體要埋在地下,不留墳頭。
第十壹條
禁止占用耕地和林地。
(包括個人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作為墓地。已經占用耕地的墳墓,應當限期遷出或者就地掩埋。禁止非法買賣、轉讓、出租墓地。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需要,禁止遷回重建已被破壞的墳墓。
第十二條
對建設用地內的墳墓,建設單位應在用地前壹個月通知墓主人,在規定期限內認領安葬,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承擔。墓主人負責將遺體火化或就地安葬,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河道堤壩上修建墳墓。上述地區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留墳頭。
第十四條
禁止在喪葬中進行各種封建迷信活動。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第十五條
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公墓,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殯儀館的建設費用列入市、縣基本建設計劃。
第十六條
從事殯葬業務的單位應自覺遵守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方便群眾,增強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在殯葬改革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掩埋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場所掩埋遺體或者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制造、銷售金額。
1倍到3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拒絕、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借殯葬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壹條
殯葬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壹九八六年八月十壹日頒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殯葬管理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