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後,納粹德國的戰犯在紐倫堡受審——1945到1949。二戰結束後,國際戰爭罪審判在德國紐倫堡舉行。1943,10年10月30日,蘇聯、美國、英國簽署的《莫斯科宣言》規定,戰爭罪犯將在戰後被帶到犯罪現場,由受害國根據國內法進行審判。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簽署的《倫敦協定》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進壹步規定,四國各任命壹名法官和壹名後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無法確定其具體犯罪地點的納粹德國首要戰犯進行統壹審判。1945 65438+10月18,國際軍事法庭第壹次審判在柏林舉行,由1945 65438+10月20日移至德國紐倫堡。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 10 6月1日結束。法院對24名被告中的22人進行了宣判:以下12人被處以絞刑:赫爾曼·戈林,納粹政權的二號人物,航空局長,普魯士首相,陸軍上將,德國四年計劃的完全執行者,“帝國元帥”,希特勒的“完全繼承人”。德國外交部長約翰·裏賓特洛甫。威廉·凱特爾,德國陸軍上將,國防軍最高統帥部部長。德國安全總局局長Ernst Kartenbronner。阿爾弗雷德·羅森堡,“納粹思想家”,納粹刊物主編,德國東占領部長。漢斯·弗蘭克,納粹黨法律事務的國家領導人,被占領波蘭的總督。威廉·弗利克,內政部長,內閣國防委員會成員,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的“保護長官”。朱利葉斯·斯特雷切是反猶太出版物《先驅報》的主編。德國國防軍最高司令部國防部主任兼作戰部主任阿爾弗雷德·約德爾(Alfred Jodl)。黨衛軍和黨衛隊的將軍弗裏茨·紹克爾負責勞工事務。賽伊斯·因誇特,奧地利總督,荷蘭占領區德國總督。馬丁·鮑曼,希特勒的秘書。以下三人被判終身監禁:魯道夫·赫斯,國防委員會成員,納粹黨秘書處首腦,希特勒的第二繼承人。埃裏希·雷德爾,海軍總司令,國防委員會成員,海軍名義主任。沃爾特·芬克(Walter funk),政府新聞辦公室和宣傳部負責人,德國經濟部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負責人,德國國家銀行行長。以下兩人被判處20年徒刑:Bardu Schirach,德國青年領袖和維也納州長。艾伯特·斯佩爾,武器、彈藥和軍需品部長。以下1人被判處15年監禁:康斯坦丁·馮·紐賴特,不管部部長,國防委員會成員,波希米亞-摩拉維亞“保護總長”。以下1人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卡爾·鄧尼茨,潛艇艦隊司令兼海軍總司令。以下三人無罪釋放:德國總理弗蘭茨·帕彭,內閣副總理,奧地利和土耳其使節。Geimar schacht,國家銀行行長,戰爭經濟全權委員會成員。宣傳部國內信息部主任漢斯·弗裏奇。下列組織被判定為犯罪組織:德國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和安全局;黨衛軍。以下被告組織未被判定為犯罪組織:德國內閣;納粹沖鋒隊;總參謀部;國防軍最高司令部。判決宣布後,主席解釋說,任何上訴人都可以在4天內向管理委員會提交“請求寬恕”。隨後,總統宣布了蘇聯法官的不同意見。蘇聯法官、司法少將特尼琴科認為,不宣布德國內閣、總參謀長和國防軍最高司令部為犯罪組織,判處被告赫斯無期徒刑,宣告被告巴本、沙赫特和弗裏奇無罪並釋放,是不正確的,也是沒有根據的。蘇聯法官在壹份30頁的意見書裏闡述了他們的理由。6月6日下午1946 10 1,紐倫堡歐洲國際軍事法庭休庭。被告裏賓特洛甫、漢斯·弗蘭克、賽伊斯·因誇特、巴爾杜·希拉赫、艾伯特·施佩爾、卡爾·鄧尼茨等。接連上訴要求減刑。被告戈林上訴將絞刑改為槍決。所有上訴均被駁回,法院維持原判。在審判期間,世界公眾密切關註著紐倫堡。判決德國頭號戰犯令人欣慰。然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判少數納粹頭目無罪或輕判,遭到民眾反對和世界輿論批評。柏林25萬工人罷工抗議。數千名市民聚集在漢堡,要求國際軍事法庭判處沙赫特等人死刑。法國《人道報》認為,“釋放帕彭等人無異於邀請希特勒的黑幫重新開始活動”。法國抵抗運動中的猶太人聯盟致信國際法院,抗議釋放沙赫特等三人。奧地利政府請求紐倫堡國際法庭將獲釋的巴本、沙赫特和席拉赫引渡到該國,以便再次審判這些侵略奧地利的戰犯。當三名被告得知他們被釋放時,沒有人比他們自己更驚訝。他們不敢離開監獄。沙赫特說:“我非常擔心德國人民...真的覺得沒地方住”,請求臨時“允許留在監獄”。巴本想去法國,但法國拒絕為他辦理過境手續。紐倫堡審判是歷史上第壹次對侵略戰爭的組織者、陰謀者、煽動者和策劃者的國際審判,開創了將戰犯送交國際法庭依法懲處的先例。對戰犯的這壹指控是基於指導戰爭行為的公認的國際法和慣例。作為國際刑法史上的第壹案,它將永載史冊。雖然紐倫堡審判清算了納粹體制,達到了暫時的目的,但紐倫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標——使戰爭非法化,提供審判侵略戰爭的國際法庭——卻引起了延續至今的爭議。然而,無論如何,紐倫堡是國際關系法的壹個裏程碑,它為當代世界處理戰爭問題留下了壹套行為準則。1946 10 6月16日淩晨,在紐倫堡監獄,被判處絞刑的納粹戰犯的行刑開始了。戈林在行刑前兩小時騙過獄警,吞下氰化鉀自殺。被判絞刑的戰犯馬丁·鮑曼(Martin Bowman)被缺席審判,“歸案後需要追捕和處決”。其余被判刑的戰犯被送進監獄服刑。在紐倫堡,美國軍事法庭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軍事機構和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的65438名被告進行了177次跟蹤審判,即:①醫生審判(針對戰俘和集中營囚犯的醫學實驗)。②米·希爾審判(為e·米·希爾元帥)。(3)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4)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組織領導人H.von Bohr)。⑤弗裏克審判(針對使用大量外國強制勞工的F·弗裏克總統及其康澤恩)。⑥對法國公司的審判(針對法國公司在占領區的活動)。⑦殺害人質審判(針對東南歐反遊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領)。8種族和移民試驗(SS的種族計劃)。⑨黨衛軍特種作戰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夫和其他特種作戰部隊指揮官)。參加克虜伯審判(為克虜伯康采恩和他的領導人)。11威廉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官及多名政府部長犯下的反和平罪)。12國防軍最高司令部審判(最高司令部高級軍官)。在隨後的審判中,24人被判處死刑(其中12執行),35人被釋放,其余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到了1956,就都放了。紐倫堡審判是按照以下四項罪名進行起訴和定罪的:①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戰爭罪。(2)參與實施戰爭* * *與策劃犯罪。以上兩項罪行合起來稱為危害和平罪。(3)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4)危害人類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奠定了日後審判危害和平罪的基礎,標誌著國際法的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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