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可能會接觸到上訴和申請再審。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甚至認為申訴和申請再審是同壹個概念。這其實是壹個很大的誤解,申請再審和上訴是完全不同的意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訴主要有以下特點: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中,沒有申請再審這壹項,當事人不服只能上訴。
刑事案件要通過上訴方案,必須符合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的條件。再審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檢察院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當事人的上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啟動再審:
當事人想通過上訴翻案的可能性在司法實踐中確實不大,因為當事人的上訴不壹定會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法院只有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才會啟動再審程序。
由於當事人沒有強大的直接調查取證的權力,收集符合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的證據或線索的難度很大。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對原審的裁判文書不滿意,通過上訴翻案確實很難,也不可能。當然,如果原審的裁判文書確實符合啟動再審的條件,當事人也有相應的證據,完全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刑事上訴案件有可能翻案嗎?
可以說,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主要有幾個原因。
第壹,刑事案件經過公檢法三大系統無數人查過,出問題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有問題,那麽壹定是三個系統都有問題,其中壹個沒有問題,不會形成錯案。
第二,刑事案件壹旦變成錯案,絕不是賠點錢的事,肯定會有人被追究責任。這些人如果被追究責任就要坐牢,可想而知難度。
第三,歷史上絕大多數的錯案都不是基層壹兩個人的問題。往往是法院的* * *對上級有意見。比如張越當河北政法委書記的時候,就有壹些錯案。他說要做的案子會圍繞他的意圖來展開,這也是很難翻盤的。
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圖案,1996因強奸殺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家庭成員哭訴不滿,但毫無效果。十年後,這起強奸殺人案的真兇趙誌紅落網,他供認是他自己幹的。直到2014年底,有關部門才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歷時近20年。
舉三個真實(近似)的例子:
1.壹名警察供認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殺害了自己的妻子(也是警察)和與妻子有血緣關系的壹名警察領導,數次被判死刑,壹次又壹次改判。
而且據資深偵察兵判斷,現場的車上有他的指紋,但找不到槍。
其實手槍是被案外另壹名罪犯偷走的,後來槍在其他案件中被意外發現。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這次“意外”,他現在早就下葬了;
第二,趙作海案
趙作海在村裏是個很可怕的人,所以在對他有意見的人消失後,他被嚴刑逼供承認殺了人(當時村裏有屍體),但由於證據不足而入獄。結果,多年以後,“死人”居然活著回到了村子。
換句話說,如果那個“死人”沒有回到村子裏,趙作海現在就已經死了;
三。大案子
呼格吉勒圖,因為做了壹件好事向警方報案,警方負責人認為他聰明,被刑訊逼供承認在女廁所殺了那個女人,很快就被槍斃了。
雖然貧窮的父母請了著名的律師為他們辯護,但無濟於事。結果過了好多年,真兇才落網,他主動說出真相,為呼格洗脫了罪名。不幸的是,少年早已翻到了地上!
所以:
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第壹,現在國家的法律比較完善,法律適用錯誤的可能性很小。
第二,現在基本沒有體育裁判,不存在壹群人故意懲罰壹群人的問題。
第三,故意制造案件來坑人的事情很少。
第四,現在刑訊逼供的情況已經很少了,冤假錯案少之又少。
五、現在辦案人員的法律水平已經很高了,很少看到因為法律水平的原因而出現錯案。
六、現在預防措施很多,防止錯案的機制也很多,發生錯案的可能性很小。
總之現在錯案很少了,所以翻案的可能性很小!
任何社會制度,任何時候都會有冤假錯案。法律是死的,執行法律的人是活的。人有私心,人有認識的局限性,人有“先入為主”的思維慣性。當壹個案件涉嫌冤假錯案時,壹些執法者並不從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和職業道德的要求去審視案件的細節,而是堅持在維護“小集團”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犯錯。這樣壹來,刑事申訴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降低,難度加大。我們可以看看歷史,看看現實生活。哪個冤案、假案、錯案,不是經過幾年、幾十年、幾十年坎坷的堅持,才得到感恩的“遲來的正義”?
刑事案件作案的可能性小,主要是案件經過多人配合,犯錯的機會少。但是由於傳統的刑事司法觀念和現有的有利於起訴的刑事訴訟制度,刑事案件的上訴成本很高,使得大多數上訴案件無法正式進入再審程序。刑事司法單位違法的現象在實踐中屢見不鮮。
刑事上訴能否被推翻,主要看查明的事實是否正確,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如果案件事實錯誤,證據存在瑕疵和矛盾,在認定犯罪事實時不能形成證據鏈,就有翻案的可能。
只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