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1878 165438+10月21-1949 165438+10月23日),男,博士,德國著名法學家。法律思想家、哲學家和社會民主主義者。他師從刑法改革家弗朗茨·馮·李斯特,在哥尼斯堡、基爾和海德堡的大學擔任刑法和法律哲學教授,並分別在19265438和1922和1945年擔任魏瑪* * *和司法部長以及《德國普通刑法典》的編輯。46638.6666666666636代表作有:《法學導論》、《法哲學》、《社會主義文化理論》、《德國普通刑法典草案》、《論刑法的優雅》、《英國法的精神》、《犯罪史》等。
中文名: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
Mbth:古斯塔拉德布魯赫
國籍:德國
出生地:德國北部城市呂貝克。
出生日期:1878165438+10月21。
死亡日期:1949 165438+10月23日。
職業:法學家
代表作:德國普通刑法典草案
性別:男
學位:博士。
輪廓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1878 165438+10月21-1949 65438+10月23日),男,出生於德國北部城市呂貝克的壹個商人家庭。1884年進入布森尤斯博士中學預科班(dasProgymnasiumvonDr。Bussenius)。1892-1898從預科班四年級到“Katarina”文科中學(GymnasiumKatherineu
m)高年級(五年級)學習。1898年春,以“primusomnium”獲得文科中學畢業證書。同年夏天,我進入慕尼黑大學學習法律。1898-1900在萊比錫大學學習3個學期。1900-1901在柏林大學學習2個學期。5月20日,他在柏林高等上訴法院以“良好”的成績通過了第壹次國家法律考試。獲得法院候補審判員資格。1901-1902在呂貝克擔任候補治安法官。與此同時,我休假去了柏林,參加由弗朗茲·馮·李斯特主持的刑法研討會,並準備我的博士論文。1902 12年5月3日,她以優異的成績通過了博士口語考試,獲得博士學位。1903 12 16,由KarlvonLilienthal推薦招聘,在海德堡獲得教授資格。從1905 10 10月1開始負責海德堡法律系圖書館。1906夏季學期受聘在HandelshochschuleMannheim任教。9月28日,1907,與Lina Goetz(linang?Tz)已婚(1908離婚)。同年,他當選為Heidelbergestadtveronneten-Versammlung的民主黨成員。1910年2月被巴登州大公弗裏德裏希二世任命為編制外副教授。1910-1914曾任海德堡行政委員會主席,孤兒事務委員會委員。1965438+2003年8月,我在蘇黎世參加了奧古斯特·貝貝爾的葬禮和追悼會。1965438+2004年3月,申請了哥尼斯堡大學(Universit?tK?Nigsberg)是該機構的副教授。1915被招募為紅十字會誌願者。同年165438+10月9日,拉德布魯赫與LydiaSchenk結婚。兵役在1915-1918。他在海德堡接受軍事訓練,然後出兵上埃爾薩斯,再出兵沃爾-埃貝尼。在萊特蘭省利堡接受軍官培訓。1965438+2008年7月任二級中尉。1919加入德國社會民主黨(SPD)。同年6月65438-10月成為基爾大學正教授。1920當選德國議會民主黨議員(Diefraktiondermehirheitsozialestendeutschenreichstags)。在海德堡,他參與了新社會民主黨黨綱的修改(出版於1925)。同年3月,他在13年至19年Kapp-Putsches政變期間被拘留在基爾。後來,他擔任德國國民議會制憲委員會(MitgliedderVerfassunggebenden)成員。10月26日1921 10被任命為卡比內特維爾特司法部長。1922負責起草《捍衛國家法律法》、《陪審員和陪審團法官補償法》和《婦女擔任司法官員和專業法官特別許可法》。5438年6月+10月,負責起草德國普通刑法典草案。165438+10月23日,威爾特內閣倒臺後,他回到基爾大學當教員。1923 8月13日,再次接手斯特列斯曼第壹、第二屆內閣司法部。5438年6月+065438+10月從斯特萊斯曼內閣退休後,回到基爾大學擔任教授。8月1926,11,在議會發表紀念憲法日的演說(《中華民國義務論》)。秋天,我被海德堡大學錄用了。165438+10月13日,在海德堡發表就職演說《法律中的人》。1928拒絕漢堡大學就業。65438+65438 in 0929+自10月23日起在布魯赫紮爾男子監獄擔任顧問。拒絕了柏林大學1931的就業。1933年5月9日,巴登(納粹)當局被解除公職。1934,被迫拒絕國外聘用和邀請(考納斯大學、紐約大學、蘇黎世大學、裏昂大學)。1935-1936作為牛津大學的訪問研究員,他在牛津大學訪問了壹年。1938 165438+10月21日,東京商業大學(壹橋大學)發表了60歲生日論文。1939年3月22日,她的女兒RenateRadbruch在巴伐利亞阿爾卑斯山的雪崩事故中遇難。1942 65438+2月6日,他的兒子安塞爾姆拉德布魯赫在東線受重傷後死亡。1945年9月7日,拉德布魯赫恢復教職,出任海德堡大學法學院院長。1948七月13,告別辭。7月14日,重新加入德國社會民主黨。165438+10月21,舉辦70歲生日紀念活動,被授予海德堡大學和哥廷根大學榮譽博士學位。出版有《生日》散文集、《文化哲學》、《法哲學》散文集。入選海德堡科學院。1949 165438+10月21日,拉德布魯赫突發心肌梗塞,於10月23日在海德堡去世。
主要作品
拉德布魯赫壹生寫了很多。主要工作有:
論墮胎(與格羅特揚合寫,1921版);
法律智慧格言集(阿瑟·考夫曼主編,1963版);
論啟蒙時代的崇高精神:人文主義和* * *經濟主義思想史草案(拉德布魯赫主編,1948版);
法律概論(1910);
論刑法的優雅:刑法史研究十四題(1938);
新教團契作為難題(1927);
德國普通刑法典草案(1922,1952版);
保羅·約翰·安瑟倫·馮·費爾巴哈:壹個法學家的壹生(1934版);
費爾巴哈紀念演說和三篇學術手稿(1952版);
西奧多·豐塔納,或懷疑與信仰(1945);
法西斯的刑法(1933);
助產學與刑法(1907版);
英國法的精神(1946);
法的違法性和法外之法(1946);
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天主教會(1950);
人與思想(1944);
《犯罪史》(與亨·格溫納合著,1951版);
《法哲學大綱》(1914版);
行為概念對刑法體系的意義——《論法律體系》(1904版):
心靈之路:我的生活片段(1951年);
妳們這些年輕的法律學生!”(1919版);
司法漫畫(1947);
法律格言簡編:安塞姆格言集(1954);
論社會主義文化(1922);
法律思維中的分類與秩序概念(1938);
超越馬克思主義?"(1926);
法律中的人(1927版);
《法律中的人:關於法律基本問題的報告和文章選編》(弗裏茨·馮·希佩爾主編,1957版);
作為法律思維形式的事物本質(1948版);
刑法改革與國家社會主義(1933);
法律理念的問題(1924);
《卡洛壹世刑事法院規則》(1932版)(拉德布魯赫註解,1939-1940版);
關於戰爭的哲學(1917);
監禁心理學(1911年);
宗教法哲學(1919);
論中華民國的義務(1926);
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實質,(1923-1924);
中華民國司法部的榮譽與結局(1948);
羅馬法與革命(1919版);
司法:解讀蓋利茨計劃(1922);
法律哲學(1932版);
《法哲學補遺》(第8版,1973);
法律哲學與法律實務(1932);
社會民族國家中的法律(1919);
作為法律創造的法律:法律方法之爭(1905);
社會主義與文化(1919);
作為學科的公民教育(1948);
19世紀刑法三本教材(1949);
公民課程的任務(1924);
論犯罪學體系(1930);
信仰犯(1924);
8月中華民國慶典上的憲法演講1928+01(1928);
法哲學導論(1947版);
拉德布魯赫全集(阿瑟·考夫曼主編,20卷,後1987)
代表性文章
五分鐘法律哲學
拉德布魯赫譯舒。
第壹分鐘
對於軍人來說,命令就是命令。對於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法律就是法律。但是,當士兵明白命令的目的是犯罪或違反法律時,他就有義務和權利中止服從;然而,自從大約100年前最後壹批自然法學者從法學家群體中消失後,法律職業者就再也沒有意識到法律的效力和服從法律的同樣例外。法律之所以有效,只是因為它是法律;而且,正常情況下只要它有權力實施,就是法律。
對法律及其效力持有上述觀點(我們稱之為實證主義理論)使得法律職業者和整個民族對這種任意的、殘酷的、罪惡的法律沒有自衛能力。(按:希特勒在這裏統治的“第三帝國”法律)他們終於把法律等同於權力:有權力的地方就有法律。
第二分鐘
有些人想用下面壹句話來補充或代替上壹段話:凡是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律。
這就意味著:任性,毀約,違法,只要對人民有利,就是法律。這實際上意味著:那些掌握國家權力的人認為對社會有益的事情,獨裁者的奇思妙想和喜怒無常的性情,不受法律和審判的懲罰,非法謀殺老弱病殘等等都是法律。也可能意味著統治者的自私被視為公共利益。所以,把法律和發明的或者捏造的人民利益相比較,就會把法治變成非法的國家。
不,沒有必要聲稱壹切對人民有利的都是法律;相反:只有合法的事情才對人民有益。
第三分鐘
法律意圖趨向正義。正義只是意味著:不管妳是誰,平等地對待每壹個人。
如果對政敵的謀殺是尊重的,對不同人的謀殺是渴望的,對誌同道合的人以同樣的行為對待,施以最殘酷、最屈辱的懲罰,那就既不是正義,也不是法律。
壹旦法律故意拒絕走向正義,比如按照任性來承認和否定人權,那麽這樣的法律就失效了,人們就不承擔服從的義務,法律職業者就必須鼓起勇氣來否定這些法律具有法律的性質。
第四分鐘
的確,除了正義之外,公共利益也是法律的壹個目標。的確,法律,哪怕是惡法,總有某種價值——對法律保持懷疑的價值。的確,人的不完美並不總是能統壹法律的三個價值,即公共利益、法律的穩定性和正義。因此,人們只能權衡:要麽為了法律的穩定而促進惡法、害法或不正義法的效力,要麽因為對公眾的不正義或傷害而否定其效力。全民族和法學家的意識必須深深地打上烙印:可能有些法律的不公正和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其效力和其法律的性質都必須被否定。
第五分鐘
還有壹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它們比任何法律規則都更有力量,以至於壹部法律如果與它們相抵觸就變得無效。人們稱這些基本原則為自然法或理性法。的確,它們在具體方面仍然包含壹些疑問,但幾個世紀的努力已經塑造了這樣壹個堅實的實體,它已經廣泛而和諧地融入了所謂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至於其中的某些方面,我們只能因為懷疑而保持懷疑。
在宗教信仰的語言中,聖經的兩句話也寫下了同樣的想法。其中壹個說:服從那些對妳有權力的人。另壹句話寫道:順從神而不順從人是恰當的——這不僅是真誠的願望,也是有效的法律規則。但是,這兩句聖經句子之間的張力是無法通過第三句來化解的,比如通過“凱撒的事歸凱撒,神的事歸神”這句諺語——因為這句諺語讓人懷疑界限。更準確地說,應該訴諸於上帝的聲音來解決,而上帝的聲音只是在面對特殊情況時,才在個人良知中向人宣示。
字符視圖
法官是法律從精神王國進入現實王國,控制社會生活關系的大門。在法官的幫助下,法律終於出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