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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

解釋這壹條是關於不歧視傳染病攜帶者的就業。

首先,傳染病攜帶者享有和正常人壹樣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如果無法確定情況,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他們得到及時治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也體現了不歧視傳染病攜帶者的立法精神。什麽是“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它是相對於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概念而言的,是指感染了傳染病病原體但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群,如乙肝病原體攜帶者。我國是乙肝高發區,每年新發乙肝病例近1萬。根據1992全國肝炎血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我國約有120萬人是乙肝病原攜帶者。這些乙肝病毒攜帶者構成了壹個龐大的社會群體,他們不僅承受著疾病帶來的不幸,也承受著巨大的社會壓力。在現實生活中,他們在就業和升學方面受到歧視,由此引發了壹系列社會問題。在這次就業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公眾反對乙肝歧視的聲音尤為強烈。因此,這部法律進壹步強調,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其次,法律規定在什麽情況下限制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就業?這部法律規定:“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傳播傳染病的工作。”除了滿足這壹要求,遵循“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的理念,傳染病攜帶者不應被限制從事任何工作。

立法的基本考慮是,壹方面保護傳染病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利,另壹方面保護公眾的安全和健康。因此,有必要對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的就業進行特別限制,以防止他們感染與其接觸過的健康人。所以首先要在求職時了解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的狀況,是否已經治愈或排除感染嫌疑?其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傳播傳染病的工作”有哪些?不屬於這些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即使傳染病的病原攜帶者尚未治愈或疑似感染,也可以不受限制地從事。屬於這些容易傳播傳染病的任務,需要要求傳染病的病原攜帶者已經治愈或者通過醫學鑒定排除感染嫌疑。參照國外立法和行政法基本理論,這些特殊限制對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的就業是合理的、適當的。

所謂“治愈”,是指在治療和矯治過程中,臨床治愈(即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且微生物檢驗陰性(即連續三次微生物檢驗均未檢出該病的病原微生物)。所謂“排除感染嫌疑”,字面意思是雖未治愈,但已停止傳播感染,不會威脅其他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需要註意的是,本法規定,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是否“治愈”或者“排除感染嫌疑”必須經過醫學鑒定,不能由用人單位或者求職者決定,以保證結論的客觀公正。

如何理解“治愈”或“消除感染嫌疑”,對於保護病原攜帶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由於公眾對乙肝(簡稱乙肝)的誤解,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反應往往非常強烈,因為這關系到654.38+0.2億HBV攜帶者的平等就業權。因為背後有如此龐大的社會群體,在“方正杯2006中國十大影響力訴訟”評選中,乙肝病原攜帶者就業歧視案成為去年十大影響力訴訟之首。為維護HBsAg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糾正壹些錯誤觀念,2007年5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維護HBsAg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顯示,“HBsAg攜帶者雖然感染了乙肝病毒,但其肝功能在正常範圍,肝組織無明顯損害,不表現出臨床癥狀,在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乙肝病毒主要有三種傳播途徑:血液、母嬰垂直(分娩和圍產期)和性接觸。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播,壹般接觸不會造成乙肝病毒的傳播。”

有哪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傳播傳染病的工作”?根據《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從事的主要工種有:(1)食品生產經營中直接接觸人群食品的工作;(二)飲用水的生產、經營和供應;(三)在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4)兒童保育機構中的保育和教育;(5)美容、整形等工作;(6)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7)其他與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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