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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對個人的限制及法律對非法沒收物品的數額

關於非法收入和貨物價值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七十二條

本法第49至54條,

第62條,

第六

第十三條非法生產量中規定的貨物價值、

銷售產品的價格計算;

沒有出價

價格,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壹些問題

關於該主題的評論(2001 March 15)

質量技術監督局FA 2001 43

編號)

根據產品質量法,貨值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的。

售出產品的數量

(包括已售和未售產品)

用單壹產品的價格

產品。

所生產的單個產品的價格應按銷售額中所表示的單價計算;

待售

單個產品的價格應按賣方標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

制片人,

賣方

沒有價格標簽,

按照被調查時該地區產品零售價格的平均單價計算。

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取得的利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反

依法取得的收入數額的批復》

(法復[1995]3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生產的懲罰,

銷售偽劣商品罪

犯罪決定中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牟利。

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非法生產的商品的價值,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價格計算;

沒有價格標簽,

按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在貨物價值難以確定的情況下,

根據

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

2008年4月22日,《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聯合發布。

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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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收物品處置法》的基本原則

1.上繳國庫的原則。基於行政法的沒收物品或基於刑法的沒收財產,是對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壹種懲罰措施,是對其給社會造成的損害的補償。因此,沒收的財物必須上繳國庫,任何人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截留。

2.物盡其用的原則。可以使用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須經過技術處理。比如“假冒”商品是合格產品,卻盜用了知名品牌,犯了假冒註冊商標罪。但被沒收的物品仍完好無損,有使用價值,可做標記後處理壹次,或作為救災物資使用。對沒收的盜版書刊、色情書刊等紙質物質,可在文化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粉碎後投入造紙原料漿池回收造紙;對於盜版光盤,淫穢光盤等。,可以作為塑料回收利用;對於假藥和收集的瓶裝商品,壹定要把商品和包裝分開。有毒物質的處理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對於金屬物質的處理,必須先破碎,再熔化,保證不回流。

3.環境保護的原則。罰沒物品的處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技術規範,不得汙染環境。對於壹些需要特殊處理、可能影響環境的特殊項目,必須報環保部門審批。

4.開放式處理原則。對罰沒物品的處置,應當遵循公平、公開的原則,公開登記、公開拍賣、公開銷毀,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私自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罰沒物品處理機構

行使物品沒收權的執法部門較多,沒收物品的數量和種類較多。只有具備專業知識的人才能勝任其管理、分類和處置工作。因此,應在全國設立統壹的罰沒物品處理法律機構,並在各省市設立分支機構,統壹接收、分類管理罰沒物品,運送到各專門部門進行處理。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工作的便利性,這個機構設在財務部比較合適。

(3)處理沒收物品的程序

1.註冊。沒收是行政處罰或司法處罰的措施之壹。沒收前被查封或者暫扣的,在處罰作出後予以沒收。在此期間,必須對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登記,並由被扣押人和被扣留人在查封、扣押清單上簽名。沒收後,被沒收的物品應在有關當局登記,並以適當形式公布。這樣做可以避免對罰沒物品的任意處理,避免辦案人員濫用權利,防止罰沒物品被侵占、挪用、送往和重新流入社會。

2.轉移。任何有處罰權的機關必須在登記、公告罰沒物資後15日內將罰沒物資移交罰沒物資管理機構。沒收的物品應在開具相關收據後進行清點並妥善管理。

處理它。罰沒物資處理機關對移交的罰沒物資進行登記後,應當先進行分類,然後根據不同類別采取不同的方法,本著物盡其用、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處理。如大宗商品、重要生產資料和專營、專賣商品,可以通過招標或定向拍賣的方式,拍賣給有此類商品經營權的企業;糧油鮮活商品應委托當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集市進行現場拍賣。有價證券、外幣、珍貴文物、珍貴中藥材、走私汽車等。依法沒收的不宜公開拍賣的,應按國家規定的辦法處理。不合格產品、違禁品、變質腐爛食品等。,如果不加以破壞,可能會對公民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可能給壹個局部地區帶來毀滅性的災難。例如,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有禁止進境的動植物病原體、有害生物和其他有害生物、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當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予以銷毀。

4.監督。監督是指有關部門對罰沒物品處理機關的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其實質是限制和制約執法部門的權力。對罰沒物品處理機關處理行為的監督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主管領導、審計、紀檢、技術等內部機構的監督。外部監督是指社會各界、新聞媒體和司法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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