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修建湖廣鐵路的目的是為了便於用兵鎮壓日益高漲的南方起義,維護統治。為了加快鐵路建設,時任湖廣總督的張之洞奉命監督,然後向國際社會貸款。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簽借款合同,決定向德國德華銀行借款。英法得知此事後認為有利可圖,於是通過抗議、照會等方式向清政府施壓,迫使其接受他們的貸款。這迫使清政府擱置了中德借款合同,並於1909年6月6日草簽了與英法德的借款合同。後來美國以“機會均等”擠進了貸款合同。於是,湖廣鐵路的借款合同最終由清政府郵政通信部部長盛宣懷與德國德華、英國匯豐、法國東方信用聯社、“美國資本家”(以下簡稱銀行)等銀行作為對方在北京簽訂。合同簽訂後,上述德、英、法、美四國銀行於191以清政府名義發行了“湖廣鐵路百分之五利息償還金鎊借款債券”(以下簡稱湖廣鐵路債券)。本期債券從1938起停止計息,1951年本金到期未付。
美國公民傑克遜等9人持有上述湖廣鐵路債券。10月,1979、165438+向美國阿拉巴馬州北區東區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他們需要償還湖廣鐵路債券的本金和利息654,380多億美元,外加利息和律師費。法院受理了他們的訴訟。並於同年165438+10月13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傳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黃華點名。要求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收到傳票後二十日內作出答復,否則將缺席判決。中國外交部拒絕接受傳票並將其退回。
美國阿拉巴馬州北區法院東區法院駁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審理後,法院於1982年9月1日對本案作出缺席判決。判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原告465,438美元+0,365,438美元+0,3038,外加利息及訴訟費。
中國政府拒絕接受阿拉巴馬州北區法院東區法院的判決,稱其違反國際法,無效。原因是根據國際法,壹個國家享有主權豁免,壹個國家的法院不得強行將壹個外國列為被告。因此,美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管轄權。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政府調查了湖廣鐵路債券的來源,確定其為壞賬。
在此基礎上,中土兩國政府多次向國務院提出交涉。經過兩國政府官員的幾次會晤,國務院決定介入此案。美國國務院喬治·p·舒爾茨和國務院法律顧問戴維斯·羅賓遜分別於8月1983+01和12日發表聲明。中國接受了美國的建議,聘請了壹名美國律師出庭為自己辯護。律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絕對的主權豁免;本案不屬於《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條規定的“商業活動”;原告的傳票沒有完全送達;原告未能根據《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8(E)條的規定證明被告有責任確立其主張和權利,並指出法院判決無效,要求撤銷缺席判決。此外,美國司法部向阿拉巴馬州地方法院提交了壹份“美國利益聲明”,要求法院考慮舒爾茨和羅賓遜的聲明,並考慮美國利益支持中國的辯護。在美國政府的幹預下,法院重新立案,作出新的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訴訟。之後,原告上訴至美國第11巡回法院,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但未果。案件於3月9日結束,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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