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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廣東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第三條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註重實效的原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制度,統籌解決科普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組織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科普專家庫,完善科普組織網絡。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工作計劃。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的科普工作,發揮科普組織的作用,加強本轄區內科普隊伍和科普活動場所的建設。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科普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指導、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科普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統計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統計結果。第六條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的科普教育工作,督促和指導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科普教育。

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科技下鄉活動,加強科技培訓,支持和建立科技試驗、示範基地,促進先進實用的農業、林業技術的推廣、應用和普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習內容,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舉辦科普講座;結合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開展科普教育,配合有關行政部門普及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知識。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就公眾關註的熱點問題開展科普宣傳。

衛生、生態環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人民防空、規劃、公安、水務、交通、園林、應急管理、體育、氣象、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和行業專業知識推廣的需要,將科普工作納入工作計劃,舉辦科普展覽、講座、專題報告、科技咨詢和咨詢會。

科技周、全國科普日、全國防災減災日、世界衛生日、世界環境日等活動期間,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確定科普活動主題並組織實施。第七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協助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科普規劃和計劃,組織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

市科學技術協會受政府委托定期開展公民科學素質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第八條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協助市人民政府推進社會科學知識普及工作,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組織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第三章社會責任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本市和本單位科普工作計劃的安排,開展科普活動。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應當設立科普專欄,並安排專人負責科普信息的編寫工作。各政府部門門戶網站和新媒體公眾平臺應當結合行業科普宣傳需求,開設科普專題,圍繞行業科技知識和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開展科普宣傳。

廣播電視臺、綜合性報紙等媒體應當發揮行業優勢開展科普活動,每年制作發布壹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廣告,提供科普信息服務。廣播電臺、電視臺每月要播出壹期科普節目,綜合性報紙每周要有壹期科普內容專欄,綜合性出版物每期要有壹期科普內容專欄。科技活動周等全國性活動期間,應增加科普欄目和科普節目的版面和內容。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互聯網等媒體開展科普活動。第十壹條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科普教師,每學期組織學生開展至少4次專題科普教育和1次校外科普活動,開展科學生產、科學發明、科學考察等科普活動,重點普及身心健康、疫病預防、安全避險、生態環境保護等科學知識,培養學生的科學興趣、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科學價值觀。

幼兒園應將科學啟蒙教育納入幼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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