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證券市場是信用與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相結合的產物,而公共信用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支柱。如何確保和促進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和信任,是世界各國政府的責任,也是前進道路上的壹大難題。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由於監管不完善,內幕交易、會計信息造假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大量存在。維護市場信用,依法治理證券市場已成為當務之急。
壹,會計信息舞弊的識別
民法對欺詐的定義是:在民事行為中,壹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將虛假情況告訴對方,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見,壹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構成欺詐:(1)主觀故意。即實施詐騙的人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動機,比如牟取暴利、非法集資等。
等級,而不是由於疏忽、過度自信等過錯。(2)欺詐行為在客觀上是故意的,即故意向對方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捏造虛假事實。(3)對方在被欺騙的情況下,作出了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選擇。(4)對方對欺詐不知情。
所謂會計信息舞弊,就是利用會計報表和中期報告提供的會計信息和預測分析,故意隱瞞與投資有關的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投資者虛假信息,使投資者做出不真實的投資決策。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欺詐的方式主要有:
虛增的利潤。“洪光實業”就是這樣扭虧為盈、欺詐上市的典型。1997年5月上市壹年後,公司巨虧,凈利潤198.4萬元,每股收益0.863元。
(2)虛增資產。藍天股份幹脆偽造上市用地批文,虛增銀行存款,減少股本。
(3)虛增註冊資本。壹些公司為了達到上市的目的,故意虛增註冊資本,上市後又抽回。
(4)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壹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上市公司的資產為抵押為集團借錢,逐漸掏空上市公司。
(5)鉆會計準則的空子操縱利潤。壹些上市公司利用會計準則的不完善,通過債務重組、資本重組、資產重組等方式操縱利潤,突然扭虧為盈。
上述方法是我國證券市場上主要的會計信息造假手段。此外,還有很多做假賬的行為。這裏需要註意財務報表中對未來事實(如利潤)的誤導性陳述。承諾或者虛假測試是否屬於欺詐,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於未來事件的預測和分析,不排除會因主觀判斷而偏離未來結果,但報告分析是由壹些專業人士提供的,他們有深厚的專業知識作為理論指導,對公司的經營和發展有深刻的現實理解。正常情況下,不應有誤導性陳述、承諾或計算錯誤。因此,除非有理由相信預測和分析結果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否則我們有理由認為這是欺詐,即壹種推定欺詐。這樣,壹方面有利於增強專業人員的責任感,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另壹方面,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增強證券市場的信用。
第二,會計信息造假責任主體的確認
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會計信息造假的主體,之所以頻頻闖紅燈,是因為他們也是會計造假的最大受益者。也許是“羊群效應”和不選人的方法,讓他們屢屢鋌而走險。上市公司必須為“埋地雷”負責。
2.會計師事務所(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主承銷商、財務顧問、上市推薦人等)等中介機構。).如果註冊會計師明知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虛假,仍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那麽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已經不存在的立華會計師事務所,因為給5家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而倒閉。如果負責財務報表真實性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堅持原則或作出虛假陳述,財務報表使用者將更難識別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如果其他中介機構也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虛假的法律意見書,不按時公布上市公司信息,這些中介機構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無法逃脫責任,也勢必要為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負責。
3.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如果可以原諒缺乏證券管理經驗,那麽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對違規上市公司的監管和處置不力,沒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堅決杜絕“雷區”導致證券市場混亂的現象,就不能以我國證券市場處於發展初期為由逃避責任。
4.新聞媒體。新聞媒體的責任在於誇大和歪曲事實,助長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造假。
在確認民事賠償主體時,首先要明確會計信息造假是侵權還是違約。因為這兩種行為的民事賠償主體的確認和賠償範圍不同。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所有侵權人,責任範圍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違約責任主體主要是合同相對人,壹般不涉及第三人,賠償範圍僅限於財產損失。
欺詐是壹種侵權行為,任何實施侵權行為的人都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在證券市場上,利用會計信息造假,有的是上市公司自己的行為,比如虛增利潤,虛增註冊資本。有的是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行為,如出具虛假審計報告、評估書等;還有就是新聞媒體和監管部門的行為,比如誤導宣傳,故意提前報道或者延遲報道。對於這些責任主體的確認,我們依據行業標準和民法通則進行判斷。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會計信息舞弊受害者的確定
會計信息舞弊的受害者是指因被虛假會計信息誤導而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其投資損失與會計信息舞弊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有些投資者在沒有看到或不知道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情況下投資該公司股票,不是受害者;壹些在會計信息造假期間不投資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不是受害者;壹些不在正規證券機構買賣股票的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並不是本文所描述的會計信息造假的受害者;是公司會計信息造假的真正受害者;但如果妳沒有或者已經丟失了相關證據,妳就不能成為受害者;非證券市場會計信息舞弊導致的股票投資損失也不是本文的受害者。
四、會計信息舞弊的標準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會計信息造假的判斷標準,導致非行業專業人士和專業人士對如何判斷、依據什麽判斷存在分歧。專業人士認為,應該基於行業標準。只要符合行業標準,不管內容是否與事實不符,都應該是合法的。非專業人士認為,如果內容和事實是虛假的,主觀上是故意的,應當認定為欺詐。前者強調過程,後者註重結果,兩者都有壹定的道理。但是,我們認為,判斷壹種行為是否屬於會計信息舞弊,應該以行業標準為依據,理由如下:
(1)從行業標準的合法性來看,我國大部分行業都有自己的行業自律組織,我國法律也承認各自律組織的法律地位。在各行業自律組織的領導下,經過反復討論、修改、結合實踐,制定本行業的職業行為規範。專業守則在通過之前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可見,我國法律是承認行業標準合法性的。既然是合法的,就不存在與法律的矛盾和沖突,我們可以在判決中適用行業標準。
(2)從專業角度來看,我國的行業標準都是各專業人員在討論和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深深植根於實踐土壤,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專業性。如果由非專業人士討論制定,就不符合法律,也不會
科學。所以在判斷上需要以行業標準為依據。
(3)從中國法治的價值走向來看,中國正在向法治發展,壹切都要依法辦事。行業規範是壹種行為規範,是法律認可的。依其規範職業行為,也是法治的體現。
動詞 (verb的縮寫)認證機構
對證券市場欺詐行為的認定在我國法律上還是壹個空白,給這類案件的民事訴訟造成了很大的障礙,甚至導致了很多案件的中止。因此,迫切需要將法律明確規定的鑒定機構提上日程,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範發展。根據我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機構。但對其權力沒有制約,導致證監會權力過於集中,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如果證監會是認可機構,就有壹個如何保證其公正性和權威性的問題。事實上,在處理易安科技、鄭等上市股票的過程中,很多股東都對證監會的監督管理職能提出了質疑。作為壹個認證機構,它必須是專業的、公正的和權威的。目前國內還沒有這樣的專門機構。由專業素質高、與相關證券機構無利益關系的專業人員組成組織,對證券市場欺詐行為進行認定,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也是完善我國執法的需要。
不及物動詞適用法律問題
目前涉及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造假的法律法規有: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法律責任也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沒有提到民事責任。對於上市公司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如何賠償投資者因會計信息造假而遭受的損失,民法和民事訴訟法沒有專門規定。還有壹些類似的規定,比較原則和籠統,不具有操作性。建議在《民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中增加對因會計信息造假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的具體規定。
七、民事訴訟的方式
市場經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在各種經濟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因此,當壹方遭受損失時,有過錯的壹方必須履行賠償對價。目前,我國法律很少對證券市場投資者因欺詐而遭受的損失采取民事賠償制度;另壹方面,由於證券市場大部分是中小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甚至起訴證監會、新聞媒體,不僅費時費力,而且難以保證勝訴,投資者得不到經濟補償,使得他們沒有訴訟積極性,民事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為了提高訴訟積極性,加大對詐騙分子的打擊力度,我們建議采取集團訴訟和風險訴訟相結合的訴訟方式。所謂集團訴訟,就是在標的物種類相同,當事人人數較多的情況下,可以推選代表人代表* * * *的利益的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通過群體訴訟,可以擴大訴訟對象,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風險訴訟是勝訴後律師和委托人按比例分成,即訴訟風險由律師和委托人共同承擔,增加了訴訟力量。在司法過程中,如果能將這兩種訴訟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將會極大地提高投資受害者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民事賠償制度的作用。
八。損失金額的確定
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民事賠償,這是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由於證券市場本身特有的波動性,如何確定受騙投資者的損失壹直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我們不妨參考壹下美國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美國證券法(1933)規定,為證券支付的金額與(1)提起訴訟時證券的價格之間的差額,或(2)訴訟前市場上出售的證券的價格之間的差額或(3)判決前證券被起訴或處理時設定的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損失小於可以代表為證券支付的金額。此外,對於持續信息披露中損害賠償的計算,美國是在判例法中確定的。比如“欺詐交易的價格”與“重要消息披露後相當壹段時間內的最高交易價格”之差,推定為損害賠償數額。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並不支持間接損害賠償,即賠償未來可獲得收入的損失和賠償機會損失。但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投資者因信息造假而遭受的損失不僅僅是現有的利益,還有本可以獲得的利益,在衡量經濟決策時通常將其作為經濟主體來考慮。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建議在計算損失時以國債價格作為參考。具體計算方法為:投資額/購買時國債價格×起訴時國債價格-起訴時賣出證券總價。之所以用國庫券作為參考,是因為國庫券的價格在證券市場上是最穩定的,風險小,能體現貨幣的時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