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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全面提升本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工作。第三條根據國家戰略部署,本市將把上海建設成為創新主體活躍、創新人才集聚、創新能力突出、創新生態優良的綜合性、開放性、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成為科技創新的重要策源地、自主創新的戰略高地和全球創新網絡的重要樞紐,為我國建設世界科技強國提供重要支撐。第四條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應當堅持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以制度創新促進和保障科技創新;堅持科學前沿,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堅持需求導向和產業化方向,圍繞產業鏈布局創新鏈;堅持營造良好的創新生態環境,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堅持全球視野,以開放引領創新;堅持科技創新服務民生改善和特大城市治理。第五條本市建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制,根據國家戰略部署和本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需要,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領導,設立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機構,統籌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工作的推進和實施。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體制機制改革、綜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資和區域聯動。

市科技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本市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推進本市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市教育部門負責指導本市高校培養創新人才,增強創新能力,促進高校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和產業發展的聯動。

市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工業技術創新,推動新興產業發展,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

市商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資源、衛生、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國資監管、司法行政、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進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並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應當明確戰略部署、階段目標、具體工作措施和責任主體。區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具體目標和要求,並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對重大戰略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進行統籌安排;根據區域定位及其發展優勢,完善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城市空間布局。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財政科技投入,優先支持基礎研究、重大關鍵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優化完善經費投入和使用機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科技創新中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科技投入的統籌規劃和聯動管理,優化整合財政科技投入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統壹的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平臺,實施科技投入績效評價,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第九條本市應當加強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科技創新交流與合作,營造有利於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良好環境,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絡。

根據國家長三角區域壹體化發展戰略的要求,我市建立了協調合作機制,構建區域創新* * *體;加強與中國其他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廣泛合作和協調發展。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和階段性目標實現情況。

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報告,公布創新主體、創新人才、創新能力、創新生態等方面的情況。第二章創新主體建設第十壹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創新主體積極參與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依法保障各類創新主體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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