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美國會計監管的特點
在英美法系國家,上市公司的會計監管壹般以政府的程序性監管為主。監事只監督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是否遵循相關規則的程序要求,同時註重發揮自律監督和獨立監督的作用。美國上市公司的會計監管基本遵循這壹監管理念,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監管模式以準政府監管模式為主。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要求建立壹個新的獨立的“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以取代原來隸屬於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作為會計監管的準政府組織,接受SEC的監管,全面負責對會計行業的監管,並享有監督、調查和處罰的權力。這標誌著美國的會計監管模式由行業自律監管向準政府監管模式轉變,加強了政府部門對行業監管的幹預。
2.加強會計責任制度。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要求美國上市公司的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簽署和認證其年度和中期財務報表,並要求CEO和CFO保證向SEC提交的財務報告“完全符合證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務報告不得包含任何導致誤導公眾的重大錯誤或遺漏,並要求公司高級財務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則。如果將來發現問題,CEO或CFO將對公司的財務報表承擔嚴重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限定了公司高管和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標誌著美國會計監管進入了法律監管時代。
3.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要求公司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在年報中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報告,還要求外部審計師檢查公司管理層和內部控制體系的評價過程並出具正式意見。獨立審計師需要對審計工作進行規劃,了解公司內部控制,評價控制設計和實施的有效性,然後發表審計意見。
(二)其他西方國家會計監管的特點
1.英國會計監管的特點。
英國的會計監管強調公司的財務報告要真實、公允地反映,註重私人審計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會計國際化的發展,註重行業自律的英國會計監管模式的局限性逐漸暴露出來。由於缺乏壹套強有力的會計監管法規,英國各地的會計監管程度並不完全壹致,這極大地影響了英國證券市場的會計監管水平。因此,英國逐步擺脫了單純依靠行業自律組織進行監管的模式,實行政府監管為主導,同時發揮自律監管和獨立監管的作用,對現有的會計監管模式進行了有益的補充和完善。英格蘭和威爾士會計師協會與英國會計組織的其他咨詢委員會壹起,成立了壹個新的會計調查和紀律委員會,該委員會與新的財務報告理事會壹起,調查影響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項。同時,專業標準委員會還負責新的審計調查機構,該機構仍然有權調查和監督其他審計事項。此外,英國還加強了對事務所審計業務的監管,實施了全新的職業後續教育制度。
2.法國會計監管的特點。
與其他西方工業化國家明顯不同,法國政府非常重視國民經濟計劃和宏觀調控。法國強調會計準則的統壹,強調會計服從稅法的要求,與稅法的規定相壹致。政府財稅部門在會計監管中占據主導地位,所以法國的會計監管是政府推動、稅收主導。政府成立了國家會計監督委員會,負責會計總體規劃的實施,會計總體規劃傾向於維護國家的權益,以滿足國有投資者、政府稅收和宏觀調控的需要。
3.德國會計監管的特點。
在大陸法系國家,對上市公司的會計監管主要是基於政府的實質性監管。監管者必須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甚至需要判斷部分財務報告數據是否符合規定標準並采取相應措施。與法國相比,德國依法制定的會計規則更具強制性,強調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統壹。稅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會計,對處理國家所有者權益和公司所有者權益的關系有直接影響。德國會計以公司利益為導向,保護公司利益,極其穩定且不要求完全披露,允許公司在會計政策的選擇上有更大的靈活性。會計監管強調保護公司利益,盡量滿足銀行和稅務機構對會計信息披露的需求。
4.日本會計監管的特點。
日本實行以法律為基礎、政府集中監管的會計監管模式。會計監管的主體由財政部長直接領導,證券交易委員會為專門的政府監管機構,由財政部長任命的地區財務總監為地方證券監管人。在依法執行監管任務時,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自律機構應有機結合。
二,我國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壹)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會計監管體系。但是,我國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還存在壹些問題:會計信息質量控制體系不系統;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對遭受損害的投資者缺乏民事賠償;會計法規之間存在協調問題,相關措施缺乏細則,存在疏漏和沖突,沒有形成規範體系。
(2)政府監管分散,責任不清。
我國的會計監管是壹種政府監管模式,主要目的是符合國家稅收和宏觀經濟政策。政府主導制定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會計監管職責。目前,我國政府會計監管部門包括財政部、審計署、稅務、工商、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多,造成監管主體過多,監管職責不清,實際工作中未能形成監管合力,造成監管散、亂的問題。同時,這種監管模式也容易導致各部門無法共享信息,監管效率低下。
(3)社會監督不力。
社會監督的主體是指註冊會計師專業隊伍、社會公眾和投資者。目前,我國註冊會計師提供的服務處於買方市場,在監督企業管理當局的過程中容易受到管理當局的影響,從而失去審計的獨立性,導致審計質量下降,不能充分發揮“經濟警察”的作用。同時,法律法規、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對註冊會計師的再監管效果並不理想。此外,普通公眾和投資者監督意識薄弱,缺乏參與會計監督的機會,難以發揮會計監督的作用。
(四)內部會計監督薄弱。
內部會計監督是單位會計、審計人員對企業經濟活動和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和控制。由於企業不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內部監督人員的專業素質較低,監督人員的經濟關系受本單位的制約,內部監督沒有充分發揮其在會計監督中的基礎作用,甚至與管理當局弄虛作假,導致內部會計監督機構獨立性差,無法發揮其監督職能。
三,完善我國會計監管的建議
通過中西會計監管的比較,我國可以借鑒西方國家會計監管的經驗和教訓,建立壹系列完善的制度,實現會計監管的長效機制,提高會計監管的效果和效率。
(1)完善會計監管法律制度,強化高級管理人員責任。
雖然《證券法》規定了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現有法律缺乏相應的訴訟機制,投資者的損失實際上得不到賠償。但美國有相對可行的民事賠償相關法律。為此,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規定對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增加直接責任人的個人法律責任,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約束和責任追究,真正將高級管理人員置於民事責任的約束之下。
(二)以政府監管為主,加強行業自律。
安然等案件暴露了美國自律體系的嚴重缺陷和漏洞,僅靠註冊會計師的自律進行會計監管是不夠的。因此,結合我國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的特點,我國應建立以政府監管為主、行業自律為輔的會計監管模式。行業自律積極配合政府監管,彌補政府監管在信息反饋和知識存量上的不足;政府監管部門也要支持和指導行業自律工作,積極推進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建設,強化自律組織的技術輔助功能,完善註冊會計師行業再監管體系。同時,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分清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證監會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各自的權責,增強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獨立性。
(3)建立系統的內部控制標準,加強對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督。
我國對內部控制標準的研究還不夠。僅指導了行業監管機構制定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內控標準,尚未頒布上市公司內控標準。因此,我國應參照美國2004年發布的COSO框架,盡快建立壹套完整的、公認的內部控制標準,使內部控制評價有法可依。此外,我國尚未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提出強制性規定,獨立審計師的內部控制審計業務與財務報告審計中的內部控制評價沒有明確區分。因此,我國應從內部控制的設計、實施和運行績效等方面規範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的檢驗標準。同時,上市公司應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作用,加強對內部控制的監督。
增強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發揮“經濟警察”的作用。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非審計服務不僅給事務所帶來了額外的利益,也削弱了執行審計服務的註冊會計師的客觀性和獨立性。我國應盡快制定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同壹委托人提供審計服務的同時,不得提供或限制非審計服務,加強對註冊會計師咨詢業務的監管,加大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從制度上保證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提高審計質量,充分發揮其“經濟警察”的作用。
(作者單位:山東經濟學院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