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佳飛[2010]第114號)原文:
鄂佳飛[2010]114號
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治理和規範經營性服務收費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各市、州、縣物價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NDRC價格[2010]877號)轉發給妳們,並就我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和規範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壹並貫徹執行。
壹、治理和標準化工作的範圍、重點和政策措施
管理服務收費的範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借用)行政權力或壟斷地位向企業提供服務的收費;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和壟斷行業的服務收費;相關單位提供的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文件有關的或者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檢驗、檢測、評估(或評價、評審)、審計、鑒定、認證、考試、培訓等服務的費用。
治理和規範經營性服務收費的重點是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服務收費和與房地產開發、建設、交易相關的各種收費。
規範商業服務收費的政策措施:禁止亂收費。國務院《收費管理條例》及2004年12月15日國務院第101號文件。國家發改委發布的[2010]877將被禁止。加強經營服務收費監管。已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核定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要按照上述規定進壹步規範;對各部門、各單位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取的服務性收費要重點清理,不合理的要立即取消,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要取消,標準高的要及時降低,確需保留的要按程序審批。通過治理規範建立和完善收費管理體系。
二、職責分工和工作安排
(壹)省級部門要對所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執行的服務收費進行自查,摸清收費種類、標準範圍、數額、依據、審批機關,填寫《湖北省經營性服務收費清理清單》(附件2)、《湖北省房地產開發建設交易環節收費清理清單》(附件3),並根據發改價格[2065438+]進行變更。
中介機構和壟斷行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由行業主管部門自查匯總,於6月底前報省級物價局審核。
(二)市、州、縣物價局對本級部門和單位的服務性收費進行清理審核,清理後向社會公布重新規範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頻次、收費範圍及相關政策措施,並將結果報省物價局。凡經省物價局批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標準的意見,報省物價局。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督促落實各項政策措施,規範治理。
三、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成立專班,集合內部力量,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努力做好經營性服務收費的治理和規範工作。各部門、各單位應指定財務部門或科(處)室、單位負責本部門的收費自查工作。
(2)突出重點。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既要全面掌握當地經營服務性收費的總體情況,又要解剖重點企業或重點行業的涉企收費負擔,重點解決企業反映強烈的不合理收費問題,點面結合,真正減輕企業負擔。
(3)保證進度。各縣(市、區)治理規範工作要在7月中旬完成,並將《湖北省管理和服務收費工作總結》、《湖北省管理和服務收費工作總結》、《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交易環節收費管理和規範工作總結》上報各市州物價局。各市州物價局將匯總各縣(市、區)情況,連同本級清理情況於7月底前上報省物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