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政府采購,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文章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或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方式。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集中采購目錄。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
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政府采購應購買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擬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不能在中國境內獲得或不能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得;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定義,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成員、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成員。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十四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是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組織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項。
第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滿足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較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委托範圍內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為采購。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屬於壹般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於本部門且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采購人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範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項。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項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壹條供應商是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和業績資料,並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具體要求,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 * *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並對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他供應商排除在競爭之外。
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和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賄賂采購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當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公開招標,具體金額標準,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招標采購:
(壹)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值的比重較大。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新的招標無法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
(四)總價無法預先計算。
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實行單壹來源采購:
(a)只能從單壹供應商處購買;
(2)由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無法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
(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三十二條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進行詢價采購。第三十三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應當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廢標:
(1)符合專業要求或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
投標被取消後,買方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招標取消後,除采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競爭性談判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最終報價,采購人應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單壹來源采購的,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約定的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成立質詢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規定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進行報價。
(3)詢問。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壹個不能壹次更改的價格。
(4)確定交易的供應商。采購方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在查詢結果後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壹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驗機構參與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簽署驗收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項目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等相關文件和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項目的類別和名稱;
(二)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理由;
(五)評標標準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六)取消標的原因;
(七)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相應記錄。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方和供應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合同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將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提交。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人和中標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實行分包的,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應當就分包項目負責。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十壹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采購人應當及時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提出書面質疑。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的供應商和其他相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采購人委托範圍內的事項予以答復。
第五十五條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和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五十八條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的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和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壹)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立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壹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和制約。采購人員和采購合同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素質和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定期考核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考核不合格的采購人員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
采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法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後公布采購結果。
第六十四條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采購。
第六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資金節約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以及有無違法行為進行評估,並定期如實公布評估結果。
第六十七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實施行政監督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督。
第七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第七十壹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未經公開招標,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者歧視供應商;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
(六)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未與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二)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開標前披露標底。
第七十三條前兩項違法行為之壹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未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活動應當終止;
(二)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采購合同未履行的,應當解除合同,從合格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3)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和供應商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采購人未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對應當進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支付資金,並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五條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采購金額0.5%至0.10%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壹年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為中標、成交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的談判情況;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的,中標和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並可以依法撤銷其相關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壹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處理供應商投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集中采購機構績效評價中作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不定期評價、不公布評價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通報其負責人,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中,虛假履約、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2萬元至20萬元罰款,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
第八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礙、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對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第八十四條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政府采購的具體條件,貸款人和資金提供人與中方另有約定的,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照其約定。
第八十五條因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緊急采購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實施本法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施行。
(1)重慶市助理工程師、中級工程師職稱評審條件。
申請職稱,必須有公司才能申請。沒有公司,妳就沒有工作經驗。以下是壹些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