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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包括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或者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制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第四條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應當遵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合法、適用、高效的原則。第二章行政執法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第六條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為依據。第七條行政執法應當建立和落實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機構和執法責任人的內容、權限、職責。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執法。受委托組織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受委托組織不得再次委托。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需要委托執法的,應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需要委托執法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報上壹級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區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需要委托執法的,應當報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受委托組織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按照委托權限行使行政執法權。委托機關應當對受委托組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或者佩戴徽章、標誌,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查處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登記。

(2)調查取證。

(三)作出決定並作出決定。決定應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並寫明:

1.當事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辦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4.處理結論;

5.履行決定的日期或期限;

6.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四)依法交付。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法當場處理。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壹些違法行為需要立即處理的,可以依法先行處理或者現場處理。在第壹次處理或現場處理後,如有必要,將完成法定程序。第十三條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財物,應當出具給當事人,並全部上交財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章行政執法檢查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檢查,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的主要職責是:

(壹)編制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同級政府部門開展執法自查;

(三)會同或者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檢查專項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

(四)根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部署,組織實施政府系統的執法檢查;

(五)向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年度執法檢查工作總結、政府組織的專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檢查報告。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法律、法規和規章:

(1)近期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與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列為重點檢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每年對所負責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第十八條對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規範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糾正或者責令糾正;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本身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三)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限期解決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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