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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法。辭職問題

關於勞動合同法。辭職的問題。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3.如果員工未能提前30天提出辭職,且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員工提交辭職信後直接離職。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該員工所產生的費用。

第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通俗點說就是辭職信、辭職報告)的方式向用人單位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便於留存證據。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未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辭職是不需要審批的,但是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關於未履行勞動合同是否賠償的問題,除非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壹般不存在賠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就不需要規定了。即使規定了,也要符合法律。如果不是,那是不可能的,也是非法的!

2.“妳不需要在所有的勞動合同裏都寫這壹條。”是的,所有的勞動合同都不需要明確辭職的條件,因為這已經是法律規定的了!

3.如果想離職,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申請即可。到時候不管公司批準不批準,妳都可以離職。

4.“如果不寫出來,是不是意味著員工今年之內不能辭職?”沒有這個說法!

請參考以上!如果有用,就說謝謝!

關於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必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1中個人辭職的問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比較好。如果在“辭職”報告中沒有寫明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單位拖欠工資,很容易讓人誤解。而且,如果用人單位能簽收書面材料最好。

3,不需要,相反妳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妳的工資,給妳雙倍的經濟補償!

補充:主張25%賠償是老規矩,雙倍賠償是依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87條,因為用人單位惡意違約,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補充回答:強調不提前30天通知不代表不需要通知!

第38條規定的情形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利的行使不需要像第37條那樣提前30天通知,因為用人單位已經先違反了法律,但是法律仍然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通知勞動者,這樣用人單位就不會操之過急。

而“許飛1982118”列出了妳甚至可以不通知就立即離職的情況,因為那些情況下的用人單位已經嚴重違法,不通知是為了保護員工的個人利益。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中提前辭職的問題,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唯壹不同的可能是工資少了,2個月後辭職,提前30天通知單位。試用期內辭職,提前3天。

以書面形式,這可以作為證據保存。萬壹以後有糾紛,書面的東西才是硬道理。

妳好,勞動合同法中的辭職條款:

《勞動合同法》包含以下與勞動者辭職有關的條款: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詳細規定了勞動者辭職和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具體情形,妳可以上網搜索。

如果有什麽實際問題,也可以直接找我咨詢。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關於辭職問題,熟悉勞動合同法的請輸入1。社保有權要求醫院補購。

2.主動辭職的沒有補償補貼,2008年起雙薪11月還得補發。所以11個月的工資當月已經正常發放(當年月平均收入)。如果不辭職,需要要求醫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沒有影響

4.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

註:醫院2005年成為省立醫院,對妳影響不大。住房公積金壹直是給妳買的,所以這是妳工作的最好證明。證人難找啊!影響很大

合同期1,5年,補充醫保和社保。最後四年,妳要有足夠的證據(比如工資條),還在醫院工作,醫保社保也會補。

2.它也會被重新發行。但如果辭職,就不好說了。有的是註冊員工補辦的。

3.可以繼續用公積金還貸。

4.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6.如果按照上述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中辭退或者辭職的賠償妳說的退休後合同,是壹種雇傭協議或者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整體範圍,所以辭退或者辭職不應該依據這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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