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任案件承辦人,或者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會議法庭成員及相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法庭審判活動;
(四)主持法庭會議,審查案件並作出判決;
(五)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按照規定程序報院長批準,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規定權限審查並出具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職員的職責
書記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處理審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作為庭審過程中的記錄;
(四)整理、裝訂、歸檔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陪審員的職責:
審查陪審團案件的材料;
參與案件調查;
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或者調解案件;
參與案例審查。
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向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司法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
認為案件事實認定或者處理確有錯誤或者明顯不公,無法在合議庭解決的;
法官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法官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辯護律師的職責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當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理由。
/法律/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建立人民法院專職書記員隊伍,實現書記員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書記員是審判工作中的事務性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工作。
店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
第二條書記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處理審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作為庭審過程中的記錄;
(四)整理、裝訂、歸檔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條業務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具備從事文員工作的專業技能;
(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對確實難以適應本條第五項規定的學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在壹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書記員的學歷放寬到高中、中專。
第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書記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第五條本辦法發布後,新錄用的人民法院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與勞動者依照法律和本辦法訂立聘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人民法院和勞動者雙方都要履行合同的各項規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解除聘用關系,員工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再履行辦事員職責。
第六條除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權利義務、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申訴控告、晉升降職等。參照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聘任書記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制度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國家有關規定頒布前,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的基本工資可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規定執行,其他工資福利待遇可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暫予辦理。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後,人民法院聘任書記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執行。
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內,按照書記員比例確定專門的書記員編制。法院聘用或者調動其他工作人員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書記員專用編制。
書記員的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新錄用的書記員,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通過考試、考核予以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別由中央和省級主管考試、記錄的部門負責書記員的任命考試。
第九條人民法院聘任書記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
聘用合同的期限壹般為三至五年,期滿可以續簽。書記員在同壹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聘用合同的,書記員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新聘職員的試用期為壹年。
聘用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壹)嚴重違反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試用期內不稱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聘用關系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辦事員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經培訓合格後仍不稱職的;
(三)國家機構變動、調整,需要裁減人員的;
(四)未經單位批準參加各類脫產學習和培訓,經單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壹條解除勞動合同:
(壹)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員;
(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聘任制書記員對人民法院解除聘任關系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人事部門提起仲裁。
第十四條聘任書記員可以提出辭職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當地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的書記員可以按照規定晉升正科級。各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配備:
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是局長級。
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是副處級。
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是正科級。
基層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為副廳級。
直轄市、副省級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部分書記員的職級,可以略高於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
第十六條書記員職數在人民法院所在非領導職數中解決。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中專門適用於書記員聘任制的規定外,其他規定不僅適用於書記員聘任制,也適用於本辦法施行前國家核定編制內人民法院正式聘用的書記員。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3年6月27日(10)頒布的《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從即日起,新錄用的人民法院書記員打破“鐵飯碗”,實行聘任制;同時,打破了過去從“書記員”到“助理審判員”再到“審判員”的晉升模式,聘任制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管理,不再過渡到審判員。
職責主要是法庭記錄。
《管理辦法》明確書記員的職責是審判事務的輔助人員,主要是法庭記錄。任用書記官是國家工作人員,在法院正式編制內,通過與法院簽訂雇用合同,受雇擔任書記官。文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但是,在有困難的地方,這個條件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到高中和中專。
級別可以提升到正職。
按照新辦法,任命辦事員可以按規定正常晉升職級。最高人民法院書記員的最高級別為正廳級,高級人民法院的最高級別為副廳級,中級法院的最高級別為正廳級,基層法院的最高級別為副廳級。
簿記員的責任
壹是書記員在法官的指導和指揮下,負責完成審判和執行中的輔助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1,負責接收立案法院的新案件,並登記在法院結案賬戶中;
2.負責各種記錄,如立案記錄、詢問調查記錄、合議庭記錄、量刑記錄、執行記錄等;
3.負責法律文件的印刷和校對;
4.負責送達各種法律文書;
5.協助法官做好訴訟保全、先予執行和執行工作;
6、對中止、延期等法定原因應扣除審限的案件,及時提交立案庭進行登記;
7、負責文件的整理和裝訂;
8.負責結案。結案前,填寫《案件流向信息表》和《案件移送表》,制作結案文書軟盤,將預收的訴訟費用按實際金額移送或提交立案庭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9、負責庭院清潔;
10,完成調研信息宣傳任務;
11、院長和法官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書記員的工作標準:
1,制作筆錄要做到格式規範、內容完整、字跡清晰、文理通順、段落清晰、核對準確;
2、整理、裝訂文件應材料齊全、順序規範、裝訂牢固、整潔;
3.保持法庭環境整潔,無灰塵、紙屑、煙頭等雜物;
4.開庭前閱讀案卷,了解案情,布置法庭,宣布法庭紀律,核對當事人,向審判長報告;
5.辦理的其他相關事項符合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負責記錄審判情況,辦理與審判有關的其他事務。該條以立法形式規定了書記員的職責和職能。根據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的規定,書記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處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三)作為庭審過程中的記錄;(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