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職工加班工資的基數可以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否則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結果應當是工資集體協議(經批準用人單位實行彈性工時制度的,不執行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在崗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基數除以月平均系統工作天數20.92天。
法律客觀性:
壹、《勞動法》中加班工資的定義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報酬。對於勞動者來說,加班費是壹種補償,因為他們付出了過度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約束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3.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二。勞動法加班工資的計算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為勞動者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給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壹定是勞動者工資總額。在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所在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方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照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除以8小時。也就是說,五壹假期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20.92× 200%。4.根據國務院令第1999號《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的法定節假日為6544年元旦。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性質不同,加班工資也不同,節假日加班工資高於休息日。三。勞動法關於周末加班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所以如果周末加班,加班費按200%計算。四。勞動法關於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在正常工資之外支付。《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只能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而不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而且這裏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是指在正常工資之外支付。國家法定節假日包括:春節第壹天至第三天、元旦第壹天、國際勞動節第三天、國慶節第三天。在這10天內加班的員工,應享受日工資+日工資×3的節日加薪。壹般日工資基數應為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餐費、交通費、書報費等。),除以有效工作日20.92天計算的錢數。如果壹個人的月工資是1000元,實際算出來的日工資應該是47.8元,那麽法定節假日工作壹天的加班費應該是47.8×3=143.4元,再加上47.8元就是這個人應得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