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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權合同壹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法律主觀性:

1.居住權需要公證嗎?

民法典中的居住權不壹定需要公證,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界定* * *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1,居住權屬於人身服務權。

居住權是地役權的壹種特殊形式,是指建築物或建築物特定部分作為房屋而不歸所有人使用的權利。其權利內容主要是居住權,房屋可以用於居住目的,排除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對其使用權的幹涉。

2、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只能用於居住,如果有其他用途,特別是商業用途,就不是居住權。居住權的客體可以適用於現有的和可居住的建築物,如房屋。居住權的範圍不僅滿足個人需要,還包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義務照顧他們的人或允許他們使用的人。此外,寵物也包括在居住權的使用範圍內。此外,居住權不能讓給他人專用。

3、特異性

居住權物權的目的是保障居民的晚年生活,因此不能轉讓和繼承。

4.免費

古羅馬法中的居住權是為了解決沒有繼承權的婦女或奴隸無老無養的問題。目前主要解決父母、離異無房女性、保姆等從業人員的權益。因此。居住權制度以善良為宗旨,居住權的設立是自由的。

二、房屋產權法律法規的產權來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形式取得:

1,購買和收購

事實上,購買是人們獲得財產權的壹種主要形式。買房時,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壹是要查看所購房屋是否合法,相關手續是否齊全,賣方是否具有合法身份;

二是應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寫明地理位置、購買方式、價格、付款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三,要及時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2.建築采購

那麽這就是壹種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也就是說建造者投入壹定的資金建造房屋,那麽建造者對自己建造的房屋享有產權。如果是通過施工取得產權,在取得產權前或施工前應註意以下問題:

壹是要註意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經過相關部門批準;

二是要註意相關程序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項、規劃、建設等程序;

第三,要註意房屋質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質量檢測證明。

3.通過捐贈獲得

這種取得產權的方式,是指原產權人通過贈與的行為,將房屋贈與受贈人。辦理房屋捐贈手續時,捐贈人和受贈人應當簽訂書面捐贈合同,並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果贈與人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房屋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則贈與無效。

4.抵押收購

所謂不動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合法的不動產形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因為抵押是壹種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當他享有優先受償權時,抵押權人有權返還抵押財產。

居住權可以通過書面合同確立,但登記是權利確立的重要要素,也可以通過遺囑確立。

3.公證有哪些法律效力?

1,法律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執行效果

是指賦予公證機關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憑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明確規定了公證的這種效力。

3、法律行為的成立。

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才能成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就成為相應法律行為成立、變更和終止的必備要件。此外,如果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變更或終止必須經過公證,公證也將成為其成立的重要要件。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居住權不壹定需要公證,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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