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依照本辦法籌集的,用於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基金。
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運用。
第三條資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向債權人支付。
第四條證券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本身價值變動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五條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資金。籌資方式和標準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商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第六條基金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自主運作,基金公司董事會對基金的合規使用和安全負責。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職責和組織結構
第七條基金公司的職責是:
(壹)籌集、管理和運營資金;
(二)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
(三)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破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運營等強制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組織和參與被撤銷、關閉或者破產的證券公司的清算。
(五)管理和處分有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六)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向證監會提出監管和處置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證券公司經營中潛在風險的糾正機制;
(七)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證監會建立證券公司信息共享機制,中國證監會應當定期向基金公司通報證券公司財務和經營管理信息的統計數據。
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存在潛在風險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管理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基金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金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架構,任免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壹條基金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季度召開壹次例會。經董事長或三分之壹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資金來源:
(1)滬深交易所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上限後,交易手續費的20%計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應向基金繳納其營業收入的0.5-5%;
管理經營水平差、風險大的證券公司,應當繳納較高比例的資金。各證券公司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並報證監會批準,每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支付的資金計入其營業成本;
(三)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證券時,應當購買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責任方追償所得和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存儲的歷年申購新股凍結資金價差余額,應當壹次性計入基金公司註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以墊付該基金的啟動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準的數額為準。
第十四條根據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得專項融資。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資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前提取,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代扣代繳。證券公司應當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經審計的收益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應支付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報告結算情況。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該季度的營業收入和預先核定的比例預繳。年度審核後,確定當年應支付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報告支付情況。
第十六條結算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後65,438+00個工作日內,將凍結的證券發行和認購資金的利息收入和交易手續費劃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賬戶。
第四章資金運用
第十七條基金的宗旨是:
(壹)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破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監管措施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需要動用資金的,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資金運用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基金公司辦理基金發行的具體事宜。
第十九條基金公司運用基金向證券公司的債權人進行清償後,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利,並依法參與證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基金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經營,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基金管理職責,確保基金安全。
本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含中央銀行票據)、中央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二十壹條基金公司日常運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具體提取範圍、標準、預決算由基金公司董事會制定,報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二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檢查監督基金公司借入轉融通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基金公司應當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體系,並定期向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考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基金公司應當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月、按季度匯總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
基金公司應當每年向財政部報告財務收支和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
基金公司應當每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再融資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監會每年向國務院報告基金公司運行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情況,並抄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應當檢查基金的使用情況,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被檢查的證券公司、托管結算機構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和托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資金收付清單和原始憑證,保證原始檔案的完整,建立資金會計臺賬。
第二十八條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督證券公司按時足額支付資金,向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及其他管理信息和資料。證券公司拒繳資金或者故意拖延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的,由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挪用、侵占、騙取資金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相關人員的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托管清算機構,是指在證券公司被行政接管、托管經營、關閉、撤銷或者破產時,依法成立的對證券公司實施行政托管的接管組、托管組或者清算組。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解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