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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奸的法律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附加、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獨立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壹條:

假釋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實際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如果嚴格遵守監獄條例。

經過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者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強奸的特點:

1,肯定是違背女性真實意願的。

判斷與女性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女性意願,要根據發生性關系的時間、周圍環境、女性的性格、體質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以女性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女性意願的唯壹要素。

對於部分女性被害人因威脅、恐懼等原因而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為違背女性真實意願。

與不負責任的婦女(如傻女人或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由於這些婦女不能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無論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奸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婦女發生性關系。

這裏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毆打或脅迫被害婦女,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無法抗拒的手段:“脅迫”。

是指犯罪分子威脅、恐嚇受害婦女,迫使其就範而不敢反抗的手段。例如威脅要殺死受害者或傷害受害者的親屬。

威脅暴露受害人隱私的;利用職權、依賴、從屬和女性孤立的環境進行恐嚇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如假裝對待婦女、奸淫幼女等;趁著女人生病睡覺奸淫;醉酒女性,麻醉後通奸,等等。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強奸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列舉了五種情形,即:

1,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2.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

4.二人以上輪奸的,這裏所說的輪奸,是指二人以上在同壹犯罪活動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或者奸淫同壹婦女、幼女的行為;

5.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所說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強奸幼女導致被害人人體器官嚴重損害的。

或者造成其他重傷甚至死亡。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種情形之壹,都是情節嚴重,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完成和嘗試之間的界限: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以“插入”為標準,即將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身體的行為視為犯罪。至於是否射精與未遂無關。

但是,有壹個特例。如果強奸幼女,判定標準是“接觸”,即男性生殖器與幼女生殖器的接觸被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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