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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勒索和綁架的法律規定

1.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的概念及其構成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1)客體要件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的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但在當前生活中,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交易,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情節嚴重。所謂暴力,是指對被脅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施實際脅迫或攻擊,如毆打、捆綁、擁抱、圍攻、傷害或毀壞其財產;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進行實際的精神脅迫,威脅傷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產、暴露其隱私、毀壞其名譽、傷害其親屬。它的方式可以是言語、行動,甚至是利用某種危險的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是為了讓其不敢反抗,被迫同意交易。在他人不願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務的情況下,使用引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手段要求交易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和威脅與交易直接相關,意在促進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為此目的,而是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違背他人意誌,強迫他人與自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誌,就是別人不願意從他們那裏購買商品,強迫他們購買。有的不願意賣貨強迫賣,有的拒絕提供服務,有的不願意接受服務強迫接受。所謂服務,是指住宿、交通、餐飲、維修、保潔、送煤氣、寄家具、鐘點工等各種經營服務。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強迫他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壹般應當是他人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不是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是強迫他人出售自己的物品,比如祖傳的東西,或者強迫不從事燃氣運輸的人為不從事食宿的人提供食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另外,服務是合法的營利性服務。如果不是合法服務,比如強迫他人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洗腳、潑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另壹罪論處。本罪是加重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嚴重的,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通過強迫交易非法收購數額較大的;從事強迫交易,造成不良影響的;手段惡劣;強迫外國人交易;強制交易的內容低劣;等等。(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根據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二。認定(壹)強迫交易罪與壹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強迫交易是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屢見不鮮。所以,為了不打擊太重,這部法律規定,強迫商品交易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1,促成不正當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2、多次逼迫父親改變;3.社會影響惡劣的;4.給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嚴重後果的;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6.兩人或多人* * *進行強迫交易。如果行為人使用輕微的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是非常克制的,獲利也是有限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二)強迫交易罪中“交易”條件的認定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交易事實,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壹方強迫另壹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不構成強迫交易罪。(三)壹罪與數罪的界限在實施強迫交易罪時,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造成人員傷亡的,雖然強迫交易罪與傷害罪(包括故意和過失)和殺人罪(故意和過失)之間存在牽連關系,但不應按照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分別定罪量刑,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罰。主要是因為強迫交易罪的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法定刑期比較低,所以可以看出不包括牽連其他犯罪而壹罪並罰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因牽連其他犯罪而被強制交易處罰,最高三年的刑罰不能吸收其他犯罪的刑罰。所以,如果是壹罪處罰,就應該數罪並罰。3.刑罰l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為手段,強行向被害人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特點如下: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安全。犯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Www.tjbhfl.cn二世。本罪的客觀方面有:1,行為人有敲詐勒索行為;2.行為人強行拿走受害人的公私財物;3.行為人通過暴力威脅、被害人處境、暴露被害人弱點、威脅犯罪行為、毀壞被害人財產、威脅被害人人格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屈服。三、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以上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4.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是其明知故犯的行為。對於敲詐勒索罪,刑法規定: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綁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壹)綁架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劫持人質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1979刑法沒有規定本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了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1997修改刑法時,對罪名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故罪名相應改為“綁架罪”。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綁架他人,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傷害被害人為威脅,強迫其家屬支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受害者往往受到虐待、負擔甚至被殺害;還有人會先傷害受害人,再勒索財物。立法者把綁架他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壹章,可見也是重視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這種犯罪實際上是舊社會非常猖獗的“綁架”行為,從新中國成立後就銷聲匿跡了,近幾年又重新出現,有發展趨勢,對社會危害極大。為了有效懲治這壹犯罪,刑法將綁架罪單列為壹個罪名。本罪的客體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婦女和兒童,也包括婦女和兒童以外的人。2.客觀上講,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受害者進行捆綁、塞住嘴、蒙上眼睛和麻袋,或者傷害和毆打受害者。“脅迫”是指對被害人進行精神脅迫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暴力威脅。“其他方法”是指暴力以外的方法,如使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這三種犯罪方式的共同特點是,被害人處於無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從其住所或所在地非法綁架,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的手段之壹,就構成本罪。3.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關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是否應對本罪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由於本罪的危害性極大,凡已滿14周歲且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①。我們認為,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項罪名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參與綁架,沒有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的,不構成《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未成年人對該類綁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綁架過程中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受傷(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4.主觀上由直接故意構成,具有勒索財物或劫持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強行劫持他人,威脅殺害、殺害或者不歸還人質,並命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壹定期限內交出壹定財物。這裏的“財產”應作廣義理解,不僅限於金錢,還包括其他財產利益。“綁架他人為人質”是指出於政治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目的,將他人作為人質。(二)認定綁架罪應註意的問題1。劃清綁架罪與綁架婦女兒童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手段都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的區別:壹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勒索被綁架者的財物並劫持人質,後者的目的是販賣被綁架的婦女和兒童。第二,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指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的所有人,後者僅指婦女和兒童。2.劃清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年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發的“人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時有發生,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為手段,旨在脅迫他人實施某種行為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某種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多為健康債,需要“以錢代人”。這種行為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在形式上相似,但在本質上有很大不同:壹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後者以勒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償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認為被綁架者完全無辜,後者認為被綁架的“人質”大多存在過錯(如不還債),甚至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部分是純粹無辜的。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劫持、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3.正確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偷嬰案件應根據偷嬰目的的不同進行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竊取嬰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4.劃清壹罪與數罪的界限。司法實踐中,關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殺害被害人並勒索財物,是認定壹罪還是兩罪,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如被告人蘇XX為勒索錢財,於10月29日將他的堂弟蘇X (11歲)引誘至偏僻處將其殺害,然後向蘇X父母發出匿名恐嚇信,勒索2萬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綁架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蘇XX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不服上訴。XX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對判決壹罪還是兩罪有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綁架和敲詐勒索應被界定為犯罪。理由是上訴人綁架他人後殺人,屬於“撕票”行為,可以作為綁架勒索罪中“從重處罰”的行為從重處罰。另壹種意見認為,應以綁架勒索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並罰。原因是:“撕票”是指行為人勒索財物後,殺害“人質”的行為。在本案中,上訴人在勒索財物之前殺死了“人質”,目的是為了讓他閉嘴。上訴人實施的殺人、綁架、敲詐勒索的行為,與搶劫過程中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壹樣,是出於兩個目的,故應數罪並罰。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執行的幾個問題的解答中,只規定了綁架勒索罪的客觀方面是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劫持他人的行為,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我們同意前壹種觀點。第壹,雖然行為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但本罪侵犯的不僅是被害人的財產權,還有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和生命權。因此,臺灣省刑法也將此罪稱為“綁架他人勒索贖金”。其次,以暴力、脅迫手段綁架他人是本罪的重要客觀特征。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後果包括,在綁架人質的過程中可能導致人質死亡,或者出於沈默的目的殺害人質,因此本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第三,本罪的主觀故意。但這種故意屬於壹般故意,既包括勒索財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質”的故意,而不僅僅是勒索錢財的故意。概括知心朋友的犯罪對象是不確定的,只要求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大致了解就構成故意犯罪,不要求行為人明確犯罪結果的對象。第四,鑒於綁架勒索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法定刑很重,起點在十年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綁架並殺害“人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之壹。至於是在勒索財物之前還是之後危害“人質”,屬於犯罪的具體情節,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因此,不能以行為人“殺票”前後殺害“人質”作為認定壹罪與數罪的標準。雖然該案發生在1997刑法修改之前,適用了該決定,但理由是壹樣的。而且1997刑法專門將“情節特別嚴重”改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明確,易於操作。因此,對於綁架他人並將被綁架人殺害的,只能以綁架罪壹罪定罪,而不能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定罪,應當數罪並罰。5、正確把握綁架罪的既遂標準。綁架罪的既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劫持並實際控制了被害人為前提。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是否有被勒索的財物或者是否達到其他目的為標準。如果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他人救助不及時等客觀原因導致綁架失敗,沒有實際控制被害人,則構成綁架罪未遂。(三)綁架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的刑罰時,應當註意以下問題: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虐待手段,並在綁架過程中自殺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綁架後,因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等原因,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2、由於綁架罪法律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立法絕對是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非常慎重的態度,嚴格把握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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