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可能誤導相關公眾的;
(二)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第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復制、模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第三條《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1)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方式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不得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
(2)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地域、方式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可以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許可他人單獨使用該註冊商標;
(3)壹般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在約定的期限、約定的地域、約定的方式使用其註冊商標,可以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第四條《商標法》第六十條第壹款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註冊商標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
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專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商標註冊人提起訴訟,也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商標註冊人不予起訴;經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壹般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第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註冊商標續展期間提出續展申請的,在申請被核準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他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第六條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貨物存放地、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所稱侵權貨物存放地,是指經常存放或者隱藏大量侵權貨物的場所;查封地點是指海關和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貨物的地點。第七條多名被告在侵權行為地提起訴訟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名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只管轄對被告之壹提起的訴訟。第八條《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標識的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消費者以及與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密切相關的其他經營者。第九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沒有區別。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與原告註冊商標相比,被控侵權商標的字體、讀音、含義或者圖形構成、顏色近似,或者其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近似,或者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來源產生誤解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的商品有特定聯系。第十條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按照下列原則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為標準;
(二)既需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也需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並且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
(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第十壹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者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關公眾普遍認為具有特定聯系並可能造成混淆的。
類似服務是指具有相同目的、內容、方法和對象的服務,或者相關公眾普遍認為具有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的相似性是指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