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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全區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弘揚新風正氣,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實行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各方參與、獎懲並舉、系統推進的原則,形成* * *建* * *治* * *的長效機制。第四條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總體目標和責任,建立保障機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五條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文明行為宣傳計劃和方案;

(二)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三)對促進文明行為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報告;

(四)宣傳普及倡導文明行為的先進典型;

(五)處理有關文明行為宣傳的建議和投訴;

(六)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六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公眾人物以及交通、旅遊、金融、醫療、通信等方面的窗口工作人員。應該在踐行文明行為中起到表率作用。第二章文明行為的倡導第八條公民應當自覺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壹)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2)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三)維護市容,愛護公共財產;

(四)維護秩序,遵守禮儀;

(五)愛崗敬業,勤勉盡責;

(六)尊老愛幼,鄰裏和睦;

(七)誠實守信,友好互助;

(八)文明上網,理性表達;

(9)崇尚科學,移風易俗。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制定公民文明公約,並向社會公布。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交通運輸、旅遊餐飲等基本文明行為規範。

鼓勵在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管理規約、協會章程中規定文明行為規範的內容,成員應當遵守。第九條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保護其合法權益。

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的現場,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職責和義務,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提供幫助和保護。

鼓勵公民積極救助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第十條鼓勵開展扶貧救災、敬老救孤、慰問病殘等慈善活動。

為慈善活動捐贈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壹條鼓勵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提倡遺體和器官捐獻。

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和獻血者按照規定享受優待和禮遇。第十二條鼓勵開展和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支持和推動誌願服務組織建設,推進誌願服務制度化,完善誌願服務記錄和服務時間節約制度。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誌願服務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三條鼓勵專業社會工作者、法律服務、心理咨詢等社會專業力量開展維護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合法權益的活動。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社會專業力量開展前款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時間和其他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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