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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主城區內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電梯、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違法建築的處置,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管理、白蟻防治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管理活動。第四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土地、規劃、安全生產、財政、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白蟻防治管理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的需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特殊困難家庭實施住房安全救助,並對其住房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白蟻防治給予適當補助。第六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行業組織應當協助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受理和調查。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和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處理責任。其中,建築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除因使用不當、第三方侵權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外,在法定設計文件規定的建築物使用壽命內,由建設單位承擔。

新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並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裝修限額、使用維護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

房屋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九條房屋所有人對房屋安全負有責任。房屋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其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屋的保管人和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的確認以房地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合法占有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法律解釋;

(二)生效法律文書;

(三)買賣、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第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由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臨時代管,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十壹條委托部分房屋日常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承擔安全檢查、維修等日常管理責任。按照約定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並將註意事項和禁止行為書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自行管理,* * *部分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第十二條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各種措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安全所需的費用,屬於所有建築物。* * *部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業主共有,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專有部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前款規定屬於不可分割建築的,所需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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